关注新公司法 | 192条:实际控制人作为影子董事的民事责任

文摘   2024-08-19 10:37   湖南  


作   者:伍峻民  高级合伙人
单   位:盈科长沙分所——盈智律师团队
执业领域:企业顾问、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大家都说,新公司法堪称中小股东的春天,债权人的夏天,董监高的秋天,实控人的冬天。关于“实控人的冬天”,在新《公司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条引入的影子董事责任就是例证。


此段时间在学习赵旭东主编的《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故将相关重点法条的解读分享出来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



01

新公司法首次对实控人的责任作出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本条也称“影子董事”规则,为此次《公司法》修订的新增条文,是公司法首次就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回应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于规范控股股东责任的强烈需求。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使并未直接实施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但通过其在公司中的影响力,指示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了相应的行为,公司或其他股东不仅可以直接追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还可以要求作出指示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02

为什么要规定实控人的责任





新公司的这一规定,打破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长期以来存在的规范壁垒,即公司法通常只能追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而无法直接向实际作出决策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追责。

目前,在我国很多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控股股东仍然是各类公司权力实际的享有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更多是控股股东决策的执行者,而很难独立地就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


在此前的公司法制度下,公司无法直接追究即控股股东的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责相当于为控股股东“背锅”。


2023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或利益受损的其他股东依据本条款,不仅可以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责,还可以直接向作出指示的控股股东追究责任,使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滥用权利行为得到规制。



03

本条规定系对英美影子董事制度的借鉴




本条具体规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是“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法律后果是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在立法层面的体现,系对英美法系中影子董事、事实董事的制度借鉴。


英美法系认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由股东义务扩大、延伸适用转化而来,控股股东犹如非正式的董事,因此可以采用类比推理的法律思维,借助衡平法上类信托领域中事实上的信义义务关系,解释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


大陆法系中以德国为典型代表,除了借鉴英美法系的信托关系说外,还存在善良风俗说、诚实义务说、影响力拘束说和合伙关系说等观点。


上述各种学说都强调处于实际控制地位的 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有义务顾及其他股东以及公司本身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新公司法的本条规定,要求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也是认可了控股股东对于公司以及对于小股东这两方面的信义义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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