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信托 | 社会服务机构能否作为信托受托人?

文摘   2024-10-19 17:02   湖南  


作   者:喻江洪  高级合伙人

单   位:盈科长沙分所——盈智律师团队

执业领域:公司治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



本故事依据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某判决书的内容改编,意为帮助大家理解信托的应用场景。


01

信托故事的由来







周某是一位小企业主,自己经营着一家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向民生银行贷款300万元,民生银行要求周军提供担保,周军因无法提供担保,贷款陷入困境。

民生银行向周军介绍,本地有一个“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管理着一个“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这个合作基金是专门用来为民生银行贷款担保的,加入这个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成为基金会员,民生银行就可以发放贷款。


02

该次信托的基本情况







周某去联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了解加入合作基金的情况。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周军出示了“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章程,以及其他一些文件,介绍了合作基金的操作情况,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作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各会员缴纳的会费,一是互助保证金,是贷款额度的18.5%,二是风险准备金,是贷款额度的1.5%;

2、这个基金作为信托财产,由服务中心作为受托人管理,会员同时还要缴纳一次性管理费1.2万元,这个是交给服务中心的服务费;

3、合作基金都用作向民生银行提供最高额担保,存入民生银行,基金会员向民生银行申请贷款,符合额度的,民生银行即发放贷款;

4、加入基金后,原则上不能退出,基金的资金既要对会员加入之前的其他会员贷款提供担保,也要对会员加入之后的其他会员贷款提供担保,如果会员出现了坏账,先用基金当中的风险准备金偿还,如果不足,再用互助保证金偿还。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经过当地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法典已改称为“社会服务机构”)。

周某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缴纳了1.2万元的管理费、55.5万元的互助保证金、4.5万元的风险准备金,成为了“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的会员。同时向民生银行申请贷款,民生银行向周军发放了300万元贷款。



03

法院:信托合同有效





,梁

贷款到期后,周某如期偿还了民生银行的贷款。然后要求退出“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要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退还他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与风险准备金。

服务中心认为周某系自愿申请加入合作基金,根据合作基金章程,不能退出,因此拒绝了周某的要求。

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资质未得到银监会的批准,不具有基金信托受托人的资格,故合同无效。

法院认定:

信托法第二十四条仅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仅系部门规章,且管理的对象仅为信托公司,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符合《信托法》受托人条件,且不受《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约束,周某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周军的诉讼请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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