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信托 | 张女士的信托故事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文摘   2024-11-22 08:01   湖南  


作   者:喻江洪  高级合伙人

单   位:盈科长沙分所——盈智律师团队

执业领域:公司治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


(本故事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号判决书的内容改编,意为帮助大家理解信托的应用场景)


01

案件由来:想找高效益的投资项目







张女士是位公司老板,公司效益不错,因此手头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想找一些高收益的投资项目。

王女士是张女士的朋友。

张女士在与王女士的交往过程中,聊起了想投资的事。王女士表示她有一个投资项目,自己正准备投资,是新川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的一个私募基金,这个私募基金投向多个投资标的,年化单利为9%。张女士觉得这个私募基金的收益率还不错,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王女士于是通过微信向张女士发送了三份电子文件。

一份文件名称为《收益保底担保协议》,载明了新川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了川能1号私募基金投向多个投资标的,并根据《川能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川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的川能1号私募基金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2年以下期限收益为年化单利9%/年。

第二份文件载明了基金类型为契约性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新川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基金一年期收益率9%、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三份文件是新川公司董事会决议。

张女士看了这些文件后,觉得这个私募基金项目可以投资,但自己对投资私募基金如何操作并不熟悉,而王女士对这些操作比较熟悉,所以想委托王女士代为投资,两人商量用信托的方式代为投资。


02

 信托投资委托起争议






于是张女士与王女士签订《信托投资委托协议》。

约定张女士将其资金信托给王女士,由王女士办理投资相关手续,相关投资文件原件存于王女士处备查,投资收益兑付后,王女士应及时将资金转入张女士账户。

协议还载明了投资的内容:投资公司:新川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项目:川能1号;投资合同编号:XXX;合同总金额:260万元;投资时间:以公告正式成立时间为准;投资期限:12个月;投资收益预计:9%;收益分配:按投资合同执行;张女士认购额度:105万元。

之后,王女士与新川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川能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编号:XXX,认购了260万元的川能1号私募基金,并支付了260万元,这其中就包含张女士的105万元。

2019年1月,新川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川能1号私募基金延期赎回及分配的公告》,说明投资基金投向的项目收益不好,须延期赎回,延期分配。

张女士到期未能获得收益,遂与王女士发生矛盾,要求王女士承担返还投资本金105万元的责任。

王女士认为张女士的投资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本身的投资风险不应由受托人承担,拒绝返还张女士的投资本金105万元。


03

 信托投资仍应考虑商业风险






于是,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认为王女士作为自然人不能成为信托的受托人,因此两人签订的《信托投资委托协议》无效,请求:1、撤销其与王女士之间的信托投资委托协议;2、王女士返还其信托投资资金105万元;3、王女士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张女士系出于对王女士的信任将其财产交给王女士,由王女士以自己名义,为了张女士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所引起的纠纷,因此,本案应为《信托法》规定的民事信托纠纷,王女士以自然人身份成为受托人符合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张女士要求撤销《信托投资委托协议》以及要求王女士返还信托投资资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故事提示了以下要点:

1、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并不要求是信托机构,自然人可以作为民事信托的受托人。

2、双方签订的《信托投资委托协议》完全符合《信托法》关于民事信托的要件要求,形成了信托关系:105万元现金是信托财产,张女士是委托人,王女士是受托人,张女士同时也是受益人;如果出现纠纷,法院就会以《信托法》为依据进行裁判。

3、信托的财产作为独立财产,可以避免委托人的责任风险,也可以避免受托人的责任风险,但并不是完全没有风险,信托财产自身的商业风险须以信托财产承担;因此,在信托的基础上再进行投资,仍需考虑相应的商业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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