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喻江洪 高级合伙人
单 位:盈科长沙分所——盈智律师团队
执业领域:公司治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
现在非常流行“家族信托”一词,但到底什么是家族信托?可能很少有人搞明白了,本文来详细疏理法规与逻辑,帮大家搞明白家族信托的涵义。
信托的定义与分类
家族信托肯定是“信托”这个大类下的分支,所以要明白“家族信托”先得明白“信托”的定义。谈信托就离不开信托的基本法,即《信托法》。
我国《信托法》是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第二条明确了信托的定义:
第三条对信托进行了分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信托法》将信托的类型分为三类:民事信托、营业信托与公益信托,并无家族信托这一类型。
公益信托的涵义,《信托法》第六十条作了规定: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公益信托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再作规定,但2023年修正的《慈善法》规定了慈善信托的定义,第四十四条规定:
什么是慈善?《慈善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与《信托法》所规定的“公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尽管《慈善法》称“慈善信托”只是“公益信托”当中的一种,但一般理解,基本是重合的。
营业信托在《信托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但《信托法》第四条作了一个“指向”,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国务院到现在也没有出相应的“办法”,但2007年3月1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这算是给出了“营业信托”的涵义。
排除“公益信托”或者叫“慈善信托”与“营业信托”,其他的信托都归入“民事信托”这个范围。
家族信托的涵义
那“家族信托”算哪类?是属于“营业信托”还是“慈善信托”?或者属于“民事信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部于2018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在这个文件中,给出了家族信托的表述。
《通知》第二条“严格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规定:
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文件明确了“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范范围内,因为《指导意见》只是规范“营业信托”的,也就是说,“家族信托”不属于“营业信托”这个类型。
但是,这个表述中,家族信托涵盖了“公益(慈善)事业”,似乎把公益信托包括在“家族信托”当中了。这个表述很容易把人搞糊涂,不明白“家族信托”是归类于“公益信托”?还是“公益信托”归类于“家族信托”?
顺带说一句,这个文件对公益信托的表述是“公益(慈善)信托”,即将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是等同看待的。
当然,文件发出的机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部”,仅对“信托公司”有指导作用,远远未到“法律法规”的程度。因此小编此处用的是“表述”这个词而不是“定义”这个词。
当然,这个文件还是给出了一个“家族信托”的表述,尽管这个表述的效力有限,但我们可以借鉴学习一下。
家族信托的归类
针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部这个文件中对“家族信托”的表述,小编从法律规定与逻辑上来分析,应该怎么理解“家族信托”的涵义。
第一,委托人须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这个表述是否恰当?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有三大类: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正对应着《民法典》的这三大类。
“单一个人”符合“自然人”这个标准,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没有问题的。
而“家庭”这个概念比较含糊,《民法典》中并没有将“家庭”作为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五编第三章“家庭关系”中,第一节是“夫妻关系”,第二节是“父母子女关系”,从这一章的规定来看,“家庭”应该是指夫妻加子女这个“小家庭”的概念。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与第五编第三章的“家庭”是对应着的,但第二顺序扩大一点理解,也可以与第五编第三章的“家庭”对应。
比如老父母、下面两儿子加两儿媳、再加四孩子(两夫妻各两孩子),这算不算一个家庭?假如这种情况在户口登记中能体现,法律上认定为一个“家庭”肯定是没问题的,但在操作“家族信托”时就会有困难。
小编估计信托部给出“家庭”这个概念,应该是想对应“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概念,毕竟要设立“家族信托”,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设立,是需要夫妻俩共同签字才能有效的。最终应该还是以“个人”签字为准,只是可能是“两个或几个个人”而不是“单一个人”。
“家庭”应该只是一种表述方式,体现出来的仍然是自然人,因为签字的肯定是自然人而不是“家庭”。
因此,这个表述当中,委托人为“家庭”其实无实际意义,就是“自然人”。
第二,信托目的是“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特别强调要排除“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这个表述是否准确?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家族信托设立的目的是“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目的明确,但“家族财富的管理”为信托目的似乎有问题。
民事信托的最主要功能就是两个:一是风险隔离,一是财富传承,家族信托的目的一个是“保护”,一个是“传承”,与这两大功能是匹配的。
但“管理”是“保护”与“传承”的实现方式,不应该是目的,文件中对“家族信托”表述第四个内容就是怎么进行“管理”,下面还会对“管理”这个内容进行分析。
第三,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这个限定是否合适?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没有特别规定,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这条规定可以借鉴为对公益信托受益人的要求,如果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特定的主体,就很难体现“公益信托”的特点。
因此,家族信托肯定不是公益信托,因为受益人已经特定了,只能是“家庭成员”。
问题是,受益人限定在“家庭成员”这个范围,应该是个极大的错误。
前面已经分析了,“家庭”这个概念本身在法律上就没有界定清楚,是可大可小的范围,但在这个文件中,因为前面已经提到了委托人可以是“家庭”,同一个表述中的“家庭”应该是同一个范畴,所以这里的“家庭”即使不是限于夫妻,应该也是指小家庭,即父母子女。
假如说一对夫妻设立了“家族信托”,指定夫妻俩自己、自己的小孩为受益人,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再指定自己的孙子为受益人,应该也没有问题,接着再指定自己的重孙为受益人,以及重孙的小孩为受益人,按这个表述似乎就有问题了。而家族信托无疑是包括这种设定的,这才能更好地体现“传承”。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委托人强调“家庭”,信托财产强调“家庭财富”,受益人限定为“家庭成员”,这都没有超出“家庭”这一概念,又从何体现出“家族”这个概念?!
法律上没有对“家庭”的明确界定,更没有对“家族”这一概念的界定,但我们一般理解,家族比家庭范围要广,除了自己的直系血亲,应该还包括旁系血亲,不然不好解释“家族”。
如果按信托部这个文件的表述,就不应该叫“家族信托”而应该叫“家庭信托”。
第四,受托人的管理方式是“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这个表述是否严谨?
这个范围有点大!前面提到家族信托的目的是“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标的是“家庭财富”,但受托人的管理方式却包括“子女教育、家庭治理”,这已经脱离了“财富管理”的范畴。
民法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信托部要把“子女教育、家庭治理”纳入家族信托当中,似乎也没问题。但做信托就得依《信托法》来规范,因为《信托法》就是一部财产管理法,并不涉及人身安排。“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当然可以做,不过不应纳入“家族信托”这个概念的表述当中。
而且管理方式还包括“公益(慈善)事业”,这个表述中没有用“公益(慈善)信托”而是用“公益(慈善)事业”,而给出“家族信托”的表述前面,已经明确把“公益(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并列表述了,说明家族信托与公益信托是两种不同的信托,所以这种表述似有矛盾之处。
小编估计信托部这样表述,是想说在家族信托的财富管理当中,不排除一部分财产安排到公益(慈善)事业当中去。假如小编这个估计正确,则信托部的这个表述就与限定受益人为“家庭成员”相矛盾了,因为一部分财产安排到公益(慈善)事业当中去的话,只能是通过受益权来安排,也就意味着受益人是某个慈善机构,而非“家庭成员”。
从上述分析来看,信托部给出的“家族信托”表述,并不严谨,不过,很明确地是不归入“营业信托”,也不归入“公益信托”,那自然只能归入“民事信托”了。
家族信托的正确理解
借鉴信托部给出的“家族信托”表述,结合《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小编认为,“家族信托”的正确表述是:
自然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为目的,以家族成员为主指定受益人,制定信托计划,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富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突出四个要素:1、委托人是“自然人”,既可以是一位,也可以是多位;2、信托财产是“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3、受益人“以家族成员为主”,并不限于家庭成员,也不限于家族成员,即可以包括委托人想照顾却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的人;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但须按照“信托计划”管理与处分财产。
当然,这个表述目前只能适用于信托受托人为非信托公司的前提下,因为信托公司不能违背自己监管部门的规定。而家族信托除了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受托人外,按《信托法》,自然人、法人都是可以作为受托人的,这就包括了很多种具体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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