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喻江洪 高级合伙人
单 位:盈科长沙分所——盈智律师团队
执业领域:公司治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
一说起信托大家就容易想起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也不例外,大家都认为只有信托公司才能做家族信托,其实不然。信托公司当然是可以做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信托公司之外,其他主体也可以做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家族信托受托人可以有哪些主体
《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明确了“自然人”与“法人”都可以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当然,这里的“信托”,是指除“营业信托”与“公益信托”之外的信托,也就是民事信托,因为“营业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还有特别的规定。
在财富管理系列之四“什么是家族信托”一文中,已经分析了家族信托就归属于民事信托这一类中,所以本文中主要以“家族信托”来表述民事信托。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有三大类: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按《信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没有列入信托的受托人之中,其他两大类。而自然人与法人,都可以成为民事信托或者说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信托公司自然是可以作为家族信托受托人的。
须特别说明的是,信托公司是特许的金融机构,所以信托当中的营业信托,作为金融产品,只能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但信托公司除了可以经营信托产品,作为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之外,依《信托法》,也可以做其他信托的受托人,就包括家族信托。
但法人也包括三种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信托法》只规定了法人可以作为信托的受托人,所以除信托公司之外,其他的公司以及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理论上都可以作为民事信托的受托人。这一问题,小编放在下一篇文章中分析。
下面小编先分析自然人作为民事信托受托人的情形。
自然人的表现形式
《民法典》第二章为“自然人”,其中第四节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即民事主体在“自然人”这个类型下,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自然人个人、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个人是最传统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自然人可分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也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体工商户是个什么概念?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这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尽管用词为“个体”,但与自然人的“个人”不同,有可能是“个人”,也有可能是两个以上“个人”的合体,是单个“个人”还是两个以上“个人”的合体,依登记为准。
不论是单个“个人”还是两个以上“个人”的合体,登记之后就是单独的市场主体,因为我国并不严格区别民事与商事主体,所以个体工商户也是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作为登记的市场主体,并不存在独立的财产,其与经营者是连带责任关系,所以归入到“自然人”这个大类当中。
但作为登记的市场主体,还是与纯“自然人”存在区别的,最重要的区别当然就是“商事登记”,同时,跟随“商事登记”而来的,就是有自己单独的账户,因为有登记有账户,法律认可是个单独的主体形式。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个什么概念?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从这两个条款的规定来看,似乎与个体工商户很接近,但很重要的区别在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登记的只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的土地,而且也没有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须开设区别于“户”内个人的账户。
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尽管也用“户”来表述,但在民事主体这个身份上与自然人“个人”更接近,强调的只是在土地承包时的一个“合体”,在其他的民商事活动中,往往表现为一个个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作为家族信托受托人最合适
《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理论上说,就包括了这三种表现形式的自然人:自然人个人、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个人作为家族信托受托人,只要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条件,就没有问题。
农村承包经营户,因为没有自己单独的账户,又没有作为市场主体进行登记,事实上无法确定具体的主体身份,因此,不能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比如,家族信托的财产,原则上是要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方便将受托的财产登记或者体现在自己的名下,如果发生转移,就会放在农村承包经营户某个“个人”的名下。
个体工商户既是明确登记的市场主体,作为民事主体的身份当然没有疑义,又有自己单独的账户,不论是现金财产还是其他财产,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在法律上都不存在障碍。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民事信托的受托人。
比较自然人个人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信托受托人更具有优势。
自然人个人具备的特点,个体工商户都具备,而个体工商户还具备自然人个人不具备的特点。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的“寿命”理论上比自然人个人长,可以长期存续。
这个特点,对于家族信托非常重要,因为家族信托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方式,其非常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可以把家族财产作一个长久的安排,理论上可以传N代,只要财富本身还存在,就可以不断传承下去。
只要信托文件足够严谨,明确如何将信托财产转入个体工商户名下,如何进行管理运作,约定清楚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的财产关系如何处理,使家族信托的运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则个体工商户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比纯自然人“个人”更适合家族信托对受托人的要求。
因此,在自然人作为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情形下,个体工商户这种形式是更好的选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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