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公司法 | 第5条:什么是公司章程及对哪些人产生效力

文摘   2024-08-24 07:00   湖南  


作   者:伍峻民  高级合伙人
单   位:盈科长沙分所——盈智律师团队
执业领域:企业顾问、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也是维系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从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章程从照抄照搬公司法条文到有更多的个性化条款,显现立法正日趋适应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但实践中,对于公司章程的定位、效力等,仍然存有很多的争议。


《公司法》第五条对公司章程做了统领性规定,本文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对公司章程进行研究学习。



01

什么是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五条对公司章程及其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

本条是关于公司章程及其效力的规定,同时结合第三十条的规定,可知: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


1993年《公司法》受立法理念、立法技术所限,赋予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非常有限,公司章程主要是作为公司设立的登记审查文件而存在,主要是照抄、照搬公司法条文。


2005年《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是当时修法是核心的立法原则,大幅增加了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条款,“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等条款成为一大亮点,逐渐摆脱了过去”照抄”、“照搬”公司法条文的“旧习”。



02

公司章程如何制定和修改?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根据公司法第45规定,有限责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设立时的股东签字或者盖章后,该公司章程即刻生效。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订”。根据本法第94条、第10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待成立大会决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通过公司章程;…(第二款)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公司法第59条和第116条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66条、第11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03

公司章程的内部效力





根据公司章程所约束的主体是公司内部人还是外部人,可将公司章程的效力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即公司章程的内部效力。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因此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对公司内部组织和活动的约束,公司章程记载了公司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表决方式与议事规则等,由此形成了对公司内部组织和活动的基本框架。


(2)对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约束。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违反公司章程,从事超越其经营范围的活动,将构成越权行为。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约定,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受约束的股东不仅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指公司成立后加入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分红比例另作规定。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根据本法第17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监督与事务执行的重要角色,理应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根据本法第188、189、19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司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章程的内部效力具有法定性,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约定排除。



04

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





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外部人,如公司的债权人或交易相对人等第三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关于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外部效力,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具有约束外部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仅是公司内部的规则,因此仅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当事人具有效力,无论是否公示,对外部第三人均不具有任何效力,因此,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并不负有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的义务。


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偏颇。一方面,若过于扩张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将会给第三人造成过重的审查负担。另一方面,若完全不承认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又将使公司的交易安全得到不应有的保护,进而危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特殊情形下,将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分配给第三人可以提高交易公平与效率。


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司章程在一般意义上不具有对外效力,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产生相应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可产生对外效力。


比如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规则,明确授权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规定,此时公司章程将成为决定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根据。由于法律一经公布即推定所有人知悉,因此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当知悉本法第15条的规定,从而负有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的义务。

《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因此,根据第15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若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则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


2、由当事人的非善意获得对外效力。

比如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可见,若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职权存在限制,则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超越权限实施的行为将构成越权行为。此时,判断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外部效力的核心,即在于相对人善意的判定。因当事人非善意,获得对外效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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