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介绍了董、监、高的义务,说新公司法是董监高的“秋天”。董事承担责任是其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但是如果法律一味对董事施以高压,极易引发董事在决策时的“寒蝉效应”。因此,限制或豁免董事责任也是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
本文就一起来了解新公司法中关于董事责任承担与豁免的相关内容。
董事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
董事的责任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董事的内部责任是指董事因自身不当行为需向公司承担的责任,是董事责任的主要内容。董事的内部责任源于违反其对公司所负担的信义义务,即违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董事的外部责任,是指因董事的行为导致外部第三人损害时,外部第三人在追究公司责任的同时,还可以请求有过错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的内部责任
1、具体法律规定
关于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内部责任规范,主要集中在《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等规范中。
(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构成要件
(1)董事的行为违反了信义义务:一是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二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2)与违反信义义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
(3)董事自身存在主观过错。一般而言,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违反勤勉义务的主观过错通常是过失。
3、董事内部责任的具体类型
董事内部责任的类型主要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利益归入。
(二)董事的外部责任
1、具体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理分析——(参见王毓莹《新公司法二十四讲》)
董事对外责任与对公司内部责任存在不同的侧重。内部责任因违反信义义务而产生,更强调董事需为公司之利益而决策;而外部责任则关注董事会决策所产生的外部性,关注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
近年来,类似“毒奶粉”“假疫苗”“瘦肉精”之类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公司为自身获取高额利润而置民众与社会利益于不顾,这些事件往往源于公司管理层的不当决策行为。在董事掌握经营决策权的前提之下,若从纯粹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董事决策时仅考虑如何决策能够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而缺乏外部责任的后果可能是董事明知某种决策行为可能给他人或社会整体造成损害仍然如此决策,只因为这样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大的收益。
当公司因不当的决策行为所致危害面较大、受损主体数量较多时,公司财产或许远不足以填补全部损失。公司可以破产倒闭草草收尾,受损民众的损失却无法完全弥补,若使实际作出决策的董事会成员也因公司法人人格的屏障无法被直接追责,甚至在公司内部也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模式确有其不公平之处。规定董事对外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以此迫使董事决策时必须极尽良善,不得为公司盈利而令公司做出有损他人或社会利益之行为。
董事责任的限制与豁免
1、具体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可见,第125条第2款规定了董事责任的豁免规则,并在第193条新增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为董事执行职务的行为提供了保障。
2、在我国的《公司法》体系之下,董事责任的豁免规则有待完善。
司法实务中对董事责任的限制与豁免主要集中于商业判断规制的解释与适用。在《公司法》修改的立法论证过程中,多位学者建议在我国引入类似于商事判断规则的免责体系,但最终未被采纳。
我国的司法实践并未将商事判断规则作为一种普适性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出台过指导性案例对该规则加以官方性的解读,但实践中也不乏法院参照适用这一规则来进行裁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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