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车浩教授任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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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
主讲人:劳佳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与谈人: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卫国(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吴雨豪(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主持人:姜涛(《法学》副主编)
2024年12月15日,第三季“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之四《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联动机制》顺利开讲。本次讲座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劳佳琦副教授担任主讲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冯卫国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吴雨豪助理教授担任与谈人,由《法学》副主编姜涛教授担任主持人。本次讲座共吸引超过千人次在线观看。
讲座伊始,主持人姜涛教授首先对讲座的主题背景进行了概述,并详细介绍了主讲人及与谈嘉宾的学术背景和研究领域。
(姜涛教授主持)
一、劳佳琦副教授主讲
劳佳琦副教授在讲座开篇指出,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是近年来刑事执行领域的一项重大探索。这一改革以解决长期存在的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题为核心,旨在通过激励服刑人员履行判项,改善刑事司法实践中“判而不执”与“执而不力”的局面。财产性判项执行难不仅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对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产生了削弱作用。为此,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二十年前开始试点探索,逐步形成了与减刑假释挂钩的激励机制,并在后来被最高法院吸收和推广。
通过对改革的背景、运行机制、利益分配和实际效果的全面梳理,劳佳琦副教授不仅揭示了改革中的成效与局限,也深入剖析了其对服刑人员、监狱系统及更广泛社会的多重影响。她将报告内容分为五个部分,逐步展开对改革历程与未来方向的全面分析。
第一部分: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财产性判项的执行问题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劳佳琦副教授指出,财产性判项,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罚金以及没收财产等,因罪犯入狱后执行难度加剧,长期以来呈现出“判而不执”与“执而不力”的局面。这种局面不仅令被害人的赔偿权益难以保障,也削弱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特别是在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由于财产履行能力和意愿的双重问题,财产性判项往往沦为“空判”,成为亟待解决的顽疾。
为了应对这一难题,地方性的改革试点在上世纪末便已开始酝酿。浙江湖州中院、云南等地的法院率先探索,将服刑人员在押期间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裁定挂钩。这种做法通过利益捆绑的方式,尝试激励服刑人员主动履行判项,从而实现权利的再分配。这些试点经验逐渐获得最高法院的认可,并逐步上升为全国性的司法改革。
2016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财产性判项”的概念,并确立了与减刑、假释挂钩的改革机制。该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罚金、没收财产和追缴款项等纳入“财产性判项”的范畴,强调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履行情况将成为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因素。此举不仅为改革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也标志着司法层面正式将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权利紧密联动。
2024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改革内容。这一新规不仅延续了2016年的基本框架,还对“财产性判项”的定义进行了补充说明。例如,新规调整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与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的排序,将民事赔偿义务放置于后位。这一排序上的变化可能意味着履行顺位优先级的调整,进而影响被害人受偿的优先性。此外,新规还提出了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的间接考量,提示法院在减刑假释审查中需结合改革文件作出综合判断。这些变化显示出改革在纵深推进中的复杂性与挑战。
改革的重点目标人群也在推进过程中逐步明确。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相关文件,改革主要针对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的犯罪性质决定了其判处财产性判项金额较高,同时其社会阶层和经济能力往往优于普通罪犯,因此成为改革的重点对象。通过对这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设立更高的履行门槛,改革希望在打击重点犯罪、提升财产性判项履行率的同时,形成明确的威慑效应。
然而,改革虽以解决财产性判项执行难为目标,但在推行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目标群体的选择与改革收益的分配上,可能存在理论预期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实践中,普通罪犯反而可能比三类罪犯承受更多的改革成本,而这与改革设计的初衷显然存在一定偏差。因此,如何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平衡重点打击与公平保护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议题。
第二部分:改革运行机制的实质与隐忧
劳佳琦副教授从改革的设计逻辑出发,深入剖析了关联机制改革的运行原理及其局限性。改革的核心在于通过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履行挂钩的方式,激发罪犯履行判项的主观意愿。这一设计意在克服法官在判后执行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难以核实罪犯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关联机制改革本质上是一种激励机制,其设计逻辑可以简单归纳为“正向激励+负向激励”。通过给予积极履行判项的罪犯正常减刑假释的机会,改革试图在罪犯中营造“履行有利”的心理预期,同时通过对拒绝履行者的惩罚性限制,强化“拒不履行有害”的观念。然而,这一设计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诸多局限性。
激励机制的效果受到客观履行能力的限制。无论正向还是负向激励,其核心在于改变罪犯的履行意愿,但却无法弥补履行能力的不足。如果罪犯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判项,即使通过改革提升了其履行意愿,也难以实际执行财产性判项。这一局限性导致改革的效果受到明显制约。
改革在正向激励上的表现较弱,而负向激励则过于突出。在正向激励方面,改革仅确保履行判项者获得正常减刑假释机会,而并未给予额外奖励。这与判前的刑事和解或财产刑保证金制度形成鲜明对比。在判前机制中,积极履行判项的罪犯可获得撤案、从轻量刑等直接利益,形成强烈的激励效果。而在关联机制改革中,罪犯即使积极履行,也只是避免受到从严处理而已。
相比之下,负向激励在改革中的表现却极为显著。对于未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其减刑假释将被严格限制,甚至被完全剥夺。在实践中,由于监狱和法院在甄别罪犯履行能力方面缺乏有效手段,往往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未履行判项的罪犯均视为不合作者。这种简单化处理导致大量确实无力履行的罪犯也承受了不公平的惩罚,进一步放大了改革的负面影响。
改革运行的实质是从激励机制向惩罚机制的转变,而在实践中,这种惩罚机制甚至出现了“过度惩罚化”的倾向。罪犯不仅要面对减刑假释受限的直接后果,其家庭关系、监狱表现以及改造心态也都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这一现象引发了对改革公平性和实施效果的质疑。
第三部分:多方利益的重新分配与改革成本的聚焦
改革的推行不可避免地重新分配了刑事司法中各方的利益。理论上,改革的收益者包括被害人和法院。被害人因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挂钩机制的推行,其权益保护有了更高的优先级;法院通过提升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率,增强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然而,劳佳琦副教授的研究显示,这种理论上的收益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实现。
被害人作为理论上的主要受益者,其实际收益往往受制于罪犯的履行能力。由于许多罪犯客观上缺乏偿付能力,即便通过改革激发了履行意愿,被害人群体仍难以获得充分赔偿。在这一层面上,被害人成为一种“或然的受益者”。
法院系统在改革中受益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如执行业绩提升、司法权威巩固等。然而,对于具体的刑事审判法官、执行法官以及减刑假释裁定法官,改革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和考核压力。刑事法官需更加精确地计算财产性判项的金额,执行法官面对激增的刑事案件执行压力,而减刑假释裁定法官在上下级法院的多重压力下,也难以真正满足改革的执行标准。
罪犯和监狱成为改革的主要利益受损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其核心利益被过度剥夺。监狱方面,由于服刑人员的不满情绪及消极心态大量增加,其监管安全和改造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监狱在维稳压力下可能被迫削减改造资源,这将削弱监狱的改造功能,导致其职能退化为单纯的隔离和惩罚。
改革的经济与社会成本也引人深思。监狱在押人数的持续增加以及老犯、病犯比例的上升,显著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同时,改革带来的服刑人员负面情绪溢出,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劳佳琦副教授特别提到,通过限制罪犯减刑假释权利而延长服刑时间,可能并未从全局上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反而会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和财政压力。
第四部分:实证评估揭示的改革实效与偏差
关联机制改革不仅在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收益上未达预期,还引发了高昂的社会成本。劳佳琦副教授从服刑人员、监狱系统和国家层面,全面剖析了改革带来的实际问题。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减刑与假释受限是最为突出的影响,超过80%的问卷受访者明确表示,这一改革对其减刑假释产生了不利影响,包括减刑起始时间推迟、两次减刑间隔拉长、减刑幅度缩小甚至完全取消。这直接导致服刑人员普遍出现外在行为和内在心态的双重负面反应。
从外在行为来看,不少服刑人员因为减刑受限而拒绝劳动、与狱友或狱警发生冲突,甚至与家人关系恶化。由于改革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将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责任转移到服刑人员家属身上,许多家庭因无法支付高额赔偿而陷入经济困境,进一步导致服刑人员和家属之间的矛盾加剧。内在心态方面,服刑人员中丧失改造积极性、对未来失去希望、仇视社会甚至痛恨司法不公的比例显著上升。数据表明,约35%的服刑人员明确表示丧失改造积极性,50%的人对未来失去希望,超过20%的人对司法和社会持仇视态度。这些负面情绪不仅威胁到监狱的监管安全,也可能在服刑人员出狱后演化为更大的社会风险。
对于监狱系统来说,关联机制改革对监管安全和罪犯改造工作造成了双重压力。改革的实施在短期内引发了服刑人员的大规模反弹,一些监区甚至出现集体罢工、冲突事件和自残行为。尽管这些现象在改革推行初期较为集中,但长期来看,服刑人员普遍丧失改造积极性,依然是监狱管理的重大挑战。监狱原本通过减刑假释机制与服刑人员之间形成的“改造交易”关系因改革被打破,使得监狱在推进改造工作的过程中面临更大的阻力。
更为严重的是,改革导致的监禁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正在对国家财政和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改革推行后,监狱出口大幅缩小,导致服刑人员的在押人数持续增加。由于老犯、病犯比例上升,监狱需要承担越来越高的医疗、养老成本,而这些支出无疑会加重国家财政的负担。更值得警惕的是,服刑人员长期在押和改造失败可能进一步推高再犯率,从而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第五部分:未来改革的方向与政策建议
在总结现有问题的基础上,劳佳琦副教授提出了关联机制改革的改进方向。她指出,作为一项刑罚改革,关联机制不仅需要考虑司法效率,还应关注社会成本与公平正义的平衡。在未来的政策设计中,决策者需要充分权衡改革的收益与成本,避免过度依赖单一激励机制,进而导致不良后果。
改革需要遵循两个核心原则:一是优先控制改革成本,而非单纯追求提高改革收益。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效果固然重要,但不能以服刑人员、监狱系统乃至社会整体的高昂代价为代偿。二是确保自由刑执行效果优先于财产性判项执行效果。自由刑的核心目标是惩罚与改造罪犯,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赔偿的落实。
在具体建议方面,劳佳琦副教授提出了三点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首先,改革应重新聚焦于三类罪犯,避免将惩罚范围无差别地扩大到普通罪犯,尤其是那些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服刑人员。其次,减刑假释制度需要适度放宽,为服刑人员提供希望与出路,这不仅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最后,多部门应加强联动,优化财产性判项履行的操作流程,帮助服刑人员家属更高效地履行判项义务,以进一步提升执行率。
劳佳琦副教授最后强调,关联机制改革的成败,不仅取决于执行效果,更在于如何通过科学合理的政策设计,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和谐与成本控制的有机统一。这一改革的未来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与跨部门合作,为社会提供更公平、更可持续的刑事司法方案。
(劳佳琦副教授主讲)
二、与谈环节
(一)劳东燕教授与谈
劳东燕教授从三个方面对劳佳琦副教授的研究进行了评价和讨论,提出了对当前刑法学研究的深刻见解和对制度改革的担忧。
劳东燕教授首先肯定了该研究的意义,指出此前对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关注不足,并强调了刑法学界对监狱执行问题的忽视。她认为研究意识来源于实务和田野调查,这对于理解刑事立法和司法阶段之外的执行阶段至关重要。
劳东燕教授强调了刑罚执行对预防犯罪效果的直接影响,批评了当前研究中对犯罪论的过度关注而忽视刑罚论的问题。她认为,没有深入的刑罚论研究,犯罪论的研究就像空中楼阁。
劳东燕教授认为劳佳琦副教授的研究方法——结合理论问卷调查和采访在刑事法学研究中较为欠缺,尤其是在论文发表和职称评定压力大的情况下,这种脚踏实地的研究更显珍贵。劳东燕教授指出,劳佳琦副教授的观察和研究结论对于反思和改进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具有积极价值,不仅为学术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法院系统和监狱系统提供了政策性建议。劳东燕教授提出了制度改革的普遍问题,即在决策前后如何评估制度的成效。她通过劳佳琦副教授的研究揭示了单一维度考虑改革成效的问题,并强调了需要从法院系统、服刑人员、监狱部门和社会成本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性考察。劳东燕教授讨论了制度改革中成本和风险转嫁给第三方的问题,特别是在监狱改造压力、狱警需求增加、安保措施加强等方面。她强调,制度改革不能简单化,需要考虑受影响的主体和对象可能的反应。劳东燕教授继而指出,社会治理中法治当先的基调可能导致负向激励和惩罚为主的模式,这与社会治理的目标背道而驰。她呼吁反思控制型或压制型的社会治理思路,并强调正向激励措施的重要性。
最后,劳东燕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根本原因,二是关于问卷调查的设计,这些问题为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提供了方向。
(二)冯卫国教授与谈
冯卫国教授认为劳佳琦副教授的研究具有独特性,她专注于刑事执行和监狱领域的研究,并形成了自己的学术风格。尽管这一领域在国内相对边缘化,劳佳琦副教授的研究却能够引起关注,并在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对提升刑事执行研究的学术水平做出了贡献。
冯卫国教授指出,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联动机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它关系到在押罪犯的命运和监狱管理。他提到,这一机制的出台旨在解决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但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执行能力的判断、纪律作用不足、惩罚过度等。冯卫国教授认为,尽管实证研究方法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但其在发现问题上具有重要价值。他强调,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包括司法改革措施,需要全面客观地评估其利弊。冯卫国教授提出了关于有效性和正当性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在司法领域,正当性是第一位的。他质疑了当前司法解释中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作为判断悔改表现的因素的合理性。
(冯卫国教授与谈)
(三)吴雨豪老师与谈
吴雨豪老师从犯罪政策的角度,分析了劳佳琦副教授论文中提到的减刑、假释与财产型判项的联动机制。他提到犯罪政策具有控制性、交易性和博弈性三个特点,并认为这些特点在论文中得到了体现。吴雨豪老师讨论了政策设计时的简化倾向,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国情和司法体制。他提到了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中的量刑减让和审判惩罚问题,并强调了在不同司法体制下的差异。吴雨豪老师强调了时效评估在政策变动和改革中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成本收益分析方面。他提出,政策的实施不仅要考虑直接成本,还要考虑机会成本。吴雨豪老师讨论了“书本中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之间的对比,强调了在政策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意料之外的结果,以及这些结果对政策评估的影响。
(吴雨豪老师与谈)
三、答疑
劳佳琦副教授感谢劳东燕教授对其研究的积极评价,并强调了关联机制改革的复杂性。她提到了最高院2024年新出的规定,指出新规对履行能力的判断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引,但也指出了法院作为改革主导者可能存在的问题,如角色混同和关注视角的局限性。
劳佳琦副教授对于冯卫国教授提出的改革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关系,同意正当性是第一位的,并强调手段本身必须具有正当性。她同意假释的适用在某种意义上优于减刑,并讨论了假释适用率低的原因,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风险。
劳佳琦副教授认为吴雨豪老师提出的建议对研究非常有帮助,强调了问卷设计在实证研究中的关键性。
劳佳琦副教授对姜涛教授提出的自由刑变轻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认为这与犯罪结构的变化有关,而不仅仅是量刑变轻。
四、总结
在讲座的最后阶段,姜涛教授对劳佳琦副教授的讲座以及与谈人的点评进行了总结。姜涛教授强调了讲座话题的重要性,认为关注监狱、被告人改造状况以及刑法与社会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他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将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监狱学比作长江的各个部分,强调了监狱在检验这些学科效果中的关键作用。
姜涛教授指出实证研究在刑法学研究方法中的欠缺,以及劳佳琦副教授提到的实证研究的难度和挑战。他强调了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并期待更多高质量的成果。
随着姜涛教授的总结,劳佳琦副教授的讲座圆满结束。这次讲座不仅提供了对刑法和监狱改造深入的见解,也引发了对实证研究方法和法律实践的深刻思考。
(综述人:蔡添乐、孙婧琦)
在任何领域,青年都象征着活力和希望。学术领域也是如此。青年时期的作品未必成熟,却是一个学者最有锐气和激情的探索,预示着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遥见个人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
晚近二十年来,中国刑法学研究突飞猛进,有赖于新一轮学术开放的红利,域外累积的刑法知识得以不断输入。而青年刑法学者,正是输送各国理论判例、扩宽国内学界视野、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承载中国刑法学希望的先锋。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每年数百万起刑事案件,疑难复杂问题层出不穷,司法实务前线亟需理论驰援。然陈旧简陋的传统学说无力应战,时代和社会的需求,历史地把青年学者推向麦克风前。
如何让最前沿的理论研究与最迫切的实践需求相结合,妥善回答当代中国的刑法问题,成为青年刑法学者反思自身学术径路、承担学者社会责任的契机与使命。
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我们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之外,又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第一季“在线讲座”于2020年5月举办,讲座内容作为刑法新青年系列作品,已经于2021年在北京大学出版社面世。第二季讲座于2022年4月举办,讲座的全程内容经整理后也于2022年在北京大学出版社顺利出版。
疫情结束之后,各种学术活动陆续回到线下。然而,线上讲座以其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运营成本低、保存时间长、受众群体不特定、互动形式多样化等优势,仍然是学术发声和传播的重要形式。有鉴于此,经过与学界各位同仁的商议策划后,决定于2024年11月举办第三季“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本次讲座拟举办十二讲,以学术影响力以及发表论文质量为主要标准,邀请了十二位勤奋耕耘在学术一线的青年学者作为主讲人,就自己的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主题报告。同时运行盈科和北大法宝学堂两个直播平台,共同打造一个稳频次(两周一讲)、长周期(自11月3日起持续6个月)、大规模(总计12讲60人参与直播)的系列学术活动。
事实证明,通过设立这样一个在线直播平台,让作者详细介绍自己近年来的主攻研究方向及其成果,接受同行的公开评议和学界围观,既有助于成熟的学术作品的传播,也有助于引导学人关注研究本身,让论文发表的价值回归学术正轨。
与此同时,本系列讲座在第二季首创的开幕讲座与闭幕讲座,作为热场和总结之用,显著提升了活动的影响力,也被其他学术活动仿效。基于此,第三季在线讲座将延续这一形式,而且还将在12期青年讲座中间不定期地插入一些特邀讲座,形成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的系列活动。
参与本次直播活动的,除了12名主讲的青年学者,还特别邀请了一些资深教授、学术新锐和期刊编辑作为评论人和主持人,为青年学者站台助威,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的同时,也加强学术的新老传帮带以及编辑与作者的学术交流。特别需要指出的,本季活动得到了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特别是盈科全国刑委会主任赵春雨律师的鼎力支持。还有王登峰先生领衔的北大法宝学堂团队,一直以来都为我们的学术活动提供了高质量的直播平台,在此一并致谢。这一季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世阳教授协助我组织协调,琐细处备极辛劳。法学学术前沿、中国法律评论、燕大元照、法宝学堂、刑事法判解等多家公号将相继推送转发讲座信息,协力助推青年学者的风采。
学术新锐之声,或许没有资深教授的通透嘹亮,也可能尚未成熟到直接切入实践痛点。但,行动的意义就在于成长,这些最具前沿性和冲击力的声音,必将伴随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一起成长。
涓涓细流,汇聚成海。有幸见证,幸甚至哉。
车 浩
202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