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萃 | 高铭暄、陈兴良等: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吗?

文摘   2025-01-20 09:01   北京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车浩教授任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导  读

202412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其中,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时年13周岁)判处无期徒刑。对不满18周岁的犯罪分子能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能够适用无期徒刑,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不乏争议。本期文萃栏目选取高铭暄、陈兴良、赵秉志、林亚刚、刘宪权等学者关于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的相关论述,供读者参考。


相关规范一览:
《刑法》第17条第4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49条第1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目  次

 一、对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

(一)基于对刑法规定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二)从刑罚的正当性、目的与效果出发,对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三)从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考虑,对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四)从我国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看,对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一)从刑法规定和司法现况看,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具有规范依据
(二)未成年人犯罪中也有严厉刑事政策的适用空间
(三)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并不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
(四)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应当严格限制

PART 01
对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
 1.
基于对刑法规定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明确无期徒刑不能适用。我国现行刑法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死刑,但对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则不置可否。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由此可见,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虽严格限制,但还是允许适用。在笔者看来,这一现状亟待改革,未成年人犯罪应绝对不适用无期徒刑。其原因在于,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未成年人犯罪之死刑适用绝对禁止的情况下,不存在刑期档次之分的无期徒刑,无从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而对未成年人犯罪科以无期徒刑不符合《刑法》第17条的明文规定和有关法理。

(赵秉志:《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刑法》第17条第3款并没有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出例外的规定,而是作为对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时,都必须适用的法定从宽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罪中的何种罪,应处何种刑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论犯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应处何种刑罚,都应当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例外。因此,认为对论罪法定刑应当是死刑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不适用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已经体现了从宽处罚,可以不再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在理论上难以成立,法律上也缺乏依据。

(郑鲁宁:《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问题的探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由于对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死刑,即使无期徒刑是其应当适用的刑种,由于无期徒刑不能实现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因此在必须适用“减轻处罚”,而要能够实现“减轻处罚”只有选择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种。因而我认为,前述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观点不仅不具有合理性,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根据。

(林亚刚:《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

从刑法设置条文的目的来看,《刑法》第17条规定的是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下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条件,《刑法》第49条规定的是我国死刑制度中的例外。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现,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将《刑法》第49条的内容理解为注意规定。如果认为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是注意规定的话,那么就可以得出将《刑法》第49条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删除也无关紧要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刘宪权,高小祐:《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规范适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4年第2期。)

  2.
从刑罚的正当性、目的和效果出发,对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设立意义在于通过终生监禁将危害性极大而又无悔改可能性的犯罪人永久与社会隔离,显然,将无期徒刑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首先必须将未成年人视为“无悔改可能性”的犯罪人,这直接与我国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相悖。

(林亚刚:《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充分理解触犯规范会给其带来的刑罚后果以及刑罚适用给其带来的痛苦和对其未来的恶劣影响,仍旧值得怀疑。笔者认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产生的预防效果明显小于对一个拥有足够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成年人适用刑罚产生的预防效果。也就是说刑罚的适用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难以实现其目的,适用无期徒刑这样极其严苛的刑罚就更没有正当依据。

(刘宪权,高小祐:《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规范适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4年第2期。)

3.
从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考虑,对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一般而言,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是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够判处死刑,而判处有期徒刑又不足以惩罚其罪的犯罪分子。显然,如果对低龄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其惩罚与报应属性更为明显,这与教育为主的目的背道而驰。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不能也不应是唯一的手段,应当将工作重心放在完善优化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制度上。

(刘宪权,高小祐:《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规范适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4年第2期。)

4.
从我国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看,对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看,我国已经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明确指出,缔约国应确保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赵秉志:《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PART 02
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1.
从刑法规定和司法现况看,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具有规范依据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50人。从比较法上看,德国《少年法院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针对18-21岁青年的刑罚一般最高为10年自由刑,但是,如果所犯乃最严重罪行的,也可以适用最高15年的自由刑(仅次于德国的极刑即无期徒刑)。我国《刑法》第49条仅是对死刑的限制性适用,并非量刑情节。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仍应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为准。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12-16周岁之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依前述理由,对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仍不排除无期徒刑适用之可能。司法解释称“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人解释》第13条),言外之意显然也有极其例外的存在空间。该司法解释限定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但显然也适用于新增本款之后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 周岁之人。
(陈昊明:《《刑法》第17条评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载《法学家》2023年第1期)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而且《刑法》第17条第3款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并不能阻却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因为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量刑时,必须全面考察其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他各种量刑因素。

假如一个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115条规定的爆炸罪,那么,对他就要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之间决定适用的刑罚,考虑到他未成年人身份和犯罪情节,依《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决定对他从轻处罚,处12年有期徒刑,但又由于他具有累犯情节,依照《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这样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相互抵消,就应该适用无期徒刑。可见,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是完全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

(李希慧:《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未成年人”身份只是司法裁量刑罚时考虑的因素之一,如果同时存在其他从重情节,那么从宽情节与从重情节就可能相互抵消,所以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是完全有可能的。

(姚兵,任立军:《论未成年犯罪人无期徒刑之适用》,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年第2期)

  2.
未成年人犯罪中也有严厉刑事政策的适用空间

对于那些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明显的未成年犯罪人,刑罚的及时介入以及较长时间的剥夺自由固然是刑罚防卫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同时也是挽救与保护未成年人的体现。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些未成年人很多都已形成犯罪习性,轻微惩处或短期监禁已不足以矫正或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如果不采取较长的监禁隔离措施还任由他们在社会上胡作非为,一旦年满18周岁再犯重罪,就很可能面临死刑等更为严厉的惩处。所以,刑罚的及时介入和较长时间的监禁能够防止个别未成年人在犯罪泥潭中越陷越深直至走向不归之路,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

(姚兵,任立军:《论未成年犯罪人无期徒刑之适用》,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年第2期)


对未成年人使用“轻轻”原则,应在定罪量刑这一过程中自始自终的轻,应缩小犯罪圈,而不是仅在定罪之后从轻量刑。当前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趋势是两级化,朝着“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也就是所谓的“轻轻重重”。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如何的处置方法,才能更好的体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保护社会利益有机的统一,已成为司法界讨论的焦点。对未成年人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主张“轻轻”政策,即轻微犯罪,处罚更轻,并辅以有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的驱势,美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对未成年人重新引入重刑思想也无疑是一种启示,从这个意义上讲,无期徒刑的可选性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郭晶,顾晓军:《未成年人犯罪视野下对量刑问题的再认识》,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4期)
  3.
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并不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
将国际法与国内法对照来看,《儿童权利公约》绝对禁止的是“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而我国刑法中的无期徒刑,由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存在,实际上,一般都是执行15-16年左右就予以释放,因而,很难说我国刑法的规定与国际人权法构成直接冲突。但是,从国际人权法体现出的精神来看,是主张尽可能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长期监禁的,对此,2004年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大会通过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予以了清楚的印证,该决议第三节第2条说道:“(对未成年人犯罪)禁止任何形式的终生监禁、肉刑、酷刑或者其他任何不人道的待遇。监禁最长不超过15年。”
(高铭暄,张杰:《中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完善——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考察》,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


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并不违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公约第37条公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刑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从我国的刑法的规定看,目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期徒刑并不是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相反,司法实践表明,即便是成年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后,也通常因有悔改表现而被减刑。同时,从目前我国目前有期徒刑的年限来看,年限较短,数罪并罚仅20年。因而,无期徒刑在更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对于严重犯罪的一种态度,而不是真正地导致判刑人永久地失去自由。
(郭晶,顾晓军:《未成年人犯罪视野下对量刑问题的再认识》,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4期)
  4.
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应当严格限制
这里应当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慎用无期徒刑。根据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第五版·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虽然立法上没有禁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但笔者认为,司法上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应严格加以限制;司法机关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适用有期徒刑能够达到刑罚目的的,就不应适用无期徒刑;即使是在“严打”期间,也应从严掌握适用无期徒刑的标准,防止重刑主义倾向。这种严格限制适用无期徒刑的司法理念是由无期徒刑本身的性质和弊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以及国内司法顺应国际规范的要求决定的。

(彭辅顺:《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载《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尽管通过政策根据和规范分析的考察,能够得出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的肯定结论,但是考虑到其对未成年人的极端严厉性和未成年犯罪人矫正改造的特点,因而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应当予以严格限制。首先,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必须达到罪行极其严重和人身危险性不可避免的程度。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具备从重处罚情节才能适用无期徒刑。最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

(姚兵,任立军:《论未成年犯罪人无期徒刑之适用》,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年第2期)


编辑:高一鲁

▼ 推 荐 阅 读 ▼
R E C O M M E N D
《刑事法判解》纸刊&公号征稿启事
文萃 | 中、德、日学者议安乐死刑事责任
文萃 | 我国过失犯构造研究的新进展
文萃 | 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制度
文萃 | 事后反击与正当防卫


▼ 欢迎赐稿 ▼

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欢迎各种面向刑事司法实务的文章向公众号投稿,我们将择优刊登于《刑事法判解》的纸质刊物,为作者提供网络传播和纸质发表的双重渠道,为读者提供更快捷有效的实务信息。


感谢支持٩(ˊᗜˋ*)و

刑事法判解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车浩教授任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