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 第二单元自由讨论(首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十))

文摘   2025-01-31 18:01   山东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车浩教授任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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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首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承办,于2019年9月21日顺利召开,论坛实录《诈骗罪的理论与实务: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一)》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21年集结出版。在论坛第二单元自由讨论环节中,马寅翔副教授针对王俊副教授评议中提到的被害人同意、诈骗罪中行为与对象的审查顺序、认定标准、财产损失的同一性等问题,做出了具体回应另外,储陈城教授也在第二单元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启发性的问题。刑事法判解”公号特此摘录两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与读者们分享。




主持人/李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发言人:马寅翔

王俊博士对我论文的点评,我作一个简短的回应,主要就以下几点进行反驳:

第一,王俊博士认为我在研究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结构时无视了被害人同意这一重要理论,但其实他没有注意到我的立论前提是在三角诈骗的讨论中,被害人同意对于入罪所起的作用并不会特别大,因为要讨论的是被骗人对占有转移是否存在同意,要先搞清楚语境。是否承认诈骗犯罪分子盗窃赃物,如果是承认构成一般认为的诈骗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不是同意对于我们认定诈骗罪而言在入罪时并不具有非常直接的影响。

第二,王俊博士认为我是先架构行为构造,再去框定对象,但其实是反过来的。我在报告中明确表示过一个前提,如果我们对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立盗窃罪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学者承认的前提的话,那么接下来我们如何通过一个行为构造使盗窃罪的表现方式尽可能明确化,而不是像现在实践当中越来越多地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并没有对盗窃罪的行为构造到底是什么作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揭示。这也是我最近一些研究努力的方向。

至于他说我在实体物盗窃上可能运用了一个破坏占有的标准,而在财产性利益方面运用了规范性的标准,但我觉得这并不是说我的理论本身存在问题,而是因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本身一个是与实体相关的而另外一个是规范性的。不能针对一个规范性的东西,拿出一个事实性的标准去作评价,这可能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我认为对象性质的不同可能使得判断标准也会存在一些区别。

那么至于财产损失的同一性问题,我个人认为就二维码案而言,完全可以认定为诈骗罪的原因是被骗的顾客对于交付主体发生了误认,使得自己对于银行的、正常情况下要转移给商家的债权,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被“截胡”了。由此来看,商家损失的正是顾客要交付的这一部分债权。从这个角度看,还是可以维持素材同一性的。

发言人:储陈城

我有一个小的问题,可能跟刚刚各位老师的报告不太一样,是在研究虚拟货币时出现的思考。我在考虑刑法应该如何保护虚拟货币时发现一个问题,对于国家政策不予以保护的,比如说毒品的持有,我们是持否定态度的,刑法否定对毒品的占有,但是盗窃毒品居然构成盗窃罪。一个是否定对毒品的占有,一个是通过盗窃罪保护行为人对毒品的占有。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基于这样一个问题我在想,如果说国家的法律、政策对行为人对这类物品的占有持否定态度,为何又要用另一个罪名保护它?这是我的一个疑问,希望各位老师可以予以解答。此外,目前我们的政策对区块链的态度、立场应当说是越发否定,是不是也会影响到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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