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选|涉恶意欠薪犯罪的实务规则

文摘   2025-02-03 17:00   山东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车浩教授任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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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5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同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6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20-2024年五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62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6200余人。典型案例的发布,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情节以及行刑衔接等问题具有规范价值。“刑事法判解”公号现编选了部分典型案例,对涉恶意欠薪犯罪的实务规则加以总结,供读者参考。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目次

0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案例一: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二:M农产品有限公司、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行为要件

案例一:任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二:余某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三: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0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情节

案例一: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二: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案例三:某旅游公司、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03

 恶意欠薪犯罪中的行刑衔接

案例一:刘某某、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案例二:A建设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监督

0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因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责任主体包括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及单位。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专门列入了以下两件以单位为主体的案件。

🔺案例一: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单位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系被告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实际经营人,全面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经营期间,某信息公司累计拖欠赵某等4名员工劳动报酬42万余元,冯某于2023年6月停用原手机号码并逃匿。经上述员工投诉,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在某信息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向冯某户籍地址邮寄,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某信息公司、冯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予支付。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被告人冯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某信息公司、冯某犯罪事实、性质及坦白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四十二万余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本案即是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多达42万余元,且直至裁判生效仍未支付。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被告单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切实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有力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单位犯罪。

🔺案例二:M农产品有限公司、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追诉单位犯罪,从严惩治恶意欠薪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某,男,上海M农产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2年2月,丁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上海M农产品有限公司(下称“M公司”),组织工人从事蔬菜分包。至2023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何某某等3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31万余元,2023年5月丁某某离沪逃匿。2023年6月,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接农民工投诉后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丁某某配合调查,丁某某均未回应。2023年6月21日,区人社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该公司原经营场所张贴,后邮寄至丁某某户籍所在地,责令该公司及丁某某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该公司及丁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支付。

【追诉过程】

2023年8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2日丁某某被抓获归案。2023年11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丁某某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29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追加M公司为被告单位,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2月26日,青浦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M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M公司、丁某某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入罪的前提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还必须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置要件。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案件,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属于单位犯罪的,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依法追诉犯罪单位,最大程度挽回劳动者损失。还要注重协同履职,加强行刑衔接和协作配合,助力长效治理欠薪。

2、行为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法条将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内容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刑法理论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以作为的形式实现不作为犯罪。

🔺案例一:任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惩治重点领域恶意欠薪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任某挂靠新疆某建业公司承接某商用车市场玻璃幕墙及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按照工程进度向任某拨付工程款910万余元。任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的方式,将应当支付的工资用于支付工程款和个人开销。截至2022年1月,任某拖欠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0万余元,造成多名劳务人员聚集讨薪。

2022年1月1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十二师人社局)接到农民工赵某、班某等人投诉,立即收集证据材料,对各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并在核查后依法予以立案。同月29日,十二师人社局责令被告人任某足额支付工资,其拒接电话并藏匿,未在期限内支付。另查明,截至2024年2月28日,任某已向13名被害人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任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的方式,将应当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挪作他用,并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任某坦白、认罪认罚及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建筑行业属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于稳定就业容量、增加就业岗位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建设工程领域恶意欠薪事件时有出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社会反映强烈。本案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制作虚假工资名册,挪用农民工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过程中拒接电话并藏匿,属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造成多名劳动者聚集讨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为后续侦查、起诉和审判奠定了良好基础;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和教育功能,促使被告人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有效救济被害人权利,及时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二:余某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欠薪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予以惩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斌,男,无固定职业。

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余某斌借用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承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工程项目,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劳动分包合同》,组织雇佣多名工人施工建设。其间,余某斌的合伙人刘某海参与部分项目管理。项目完工后,某房地产公司按时结清了应付工资。余某斌将上述款项用于购车、购房和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拖欠崔某洋等18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8万余元,经工人多次讨要未予支付。2021年11月22日,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余某斌、刘某海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余某斌签收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追诉过程】

2022年2月15日,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刘某海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31日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7月12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提起公诉,并依法对刘某海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0月23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余某斌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2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包含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个人后,包工头未予发放并挪作他用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挪用款项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拖欠工资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鉴于农民工往往欠缺法律意识、维权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必要时依法开展自行侦查,查实劳动雇佣关系、工程款支付及用途等,锁定欠薪事实。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基础上,还要多渠道推动追缴欠薪。行为人的亲属自愿筹措资金为其支付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愿意垫付的应予支持,同时要关注行为人除被挪作他用的工资外是否还有其他相关财产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不规范等普遍性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欠薪治理,化解社会矛盾。

🔺案例三: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恶意欠薪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从严惩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冉某某,男,A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劳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20年,被告人冉某某以A劳务公司与Z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工程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承接贵州某高速公路D大桥施工作业工程。冉某某找来费某某合作组织施工,冉某某负责机械设备、费某某负责招工及现场施工管理。2021年2月至12月,费某某先后组织冉某贵、陈某雄等60余名工人施工作业。其间,Z工程建设公司陆续支付给冉某某和费某某187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对于尚未支付的工人工资,在当地政府协调下,冉某某、Z工程建设公司经理龙某向费某某书面承诺,将于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之后,Z工程建设公司陆续拨付工人工资给冉某某、费某某,其中70万元付至A劳务公司账户后,被冉某某转出归个人使用,并未按承诺支付工人工资。

其后,费某某等人向冉某某追讨工资,冉某某采取各种理由推诿、乃至隐匿、躲藏。费某某等人到贵州省榕江县劳动保障局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多次联系冉某某协商未果。2022年3月10日,榕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冉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冉某某收到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引发费某某采取过激手段讨薪。

【追诉过程】

2022年4月6日,贵州省榕江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5日,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12日,冉某某家人委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实际拖欠费某某等人的工资人民币65万元全部发放。2023年3月3日,榕江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冉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30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冉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11日,榕江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冉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本案中,冉某某虽然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冉某某的欠薪行为致使劳动者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出现过激讨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严惩处。实践中,相关责任人应当以此为鉴,依法及时支付欠薪,积极化解矛盾,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大依法维权宣传力度,对采取过激手段讨薪的行为进行法治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权。


0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责减轻条款,是为了鼓励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用工单位,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使得劳动者权益能够得到实质性保护,坚持依法惩治与追回欠薪并重,把矛盾风险隐患化解在前端。

🔺案例一: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适用从宽处罚规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翁某在广东省海丰县经营某美食城,经营期间拖欠工人洪某等3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间的工资共计3.3万元。后翁某出具欠条,但一直不予支付。2021年3月18日,翁某以50万元价格出售名下房产一套。同月23日,海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翁某限期支付上述工资,翁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同年12月26日,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付清所欠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2022年1月25日,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翁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翁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翁某自首、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付清所欠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为促使行为人尽早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第一款对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能够适用的从宽处罚规则作了进一步区分。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准确把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本案即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欠薪的数额、人数超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标准相对较少,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起诉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河南林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年9月,实控人为刘某某的林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从河南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承包某河流下游修复项目,该项目中部分修复工程劳务分包给杜某某带领的施工队,双方约定施工完毕后一次性付给杜某某等人劳务费。2022年7月施工结束后,建筑劳务公司未能给付杜某某等工人工资,杜某某和其他农民工向相关部门反映被欠薪情况。后园林公司履行书面承诺并于2023年1月13日给付建筑劳务公司215万元工程款,专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刘某某作为建筑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该215万元是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资金,私自决定并于收款当日将215万元中的15万元转账给公司员工董某、将215万元中的200万元转账给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

【追诉过程】

2023年5月15日,河南省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刘某某、建筑劳务公司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农民工报酬。至2023年5月28日,建筑劳务公司和刘某某逾期未支付,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林州市公安局。同年6月2日,林州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10月31日,刘某某主动到案。2024年4月12日,林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刘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5日 ,林州市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欠薪数额较大、受害人数较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涉及基础民生和社会稳定,需要依法妥善办理,避免产生更大的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依法惩治与追回欠薪并重,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完善证据体系,注重全过程接收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推动及时追赃挽损,多渠道沟通促使欠薪人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矛盾风险隐患化解在前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赔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并积极组织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确保案件办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某旅游公司、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促进欠薪矛盾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浙江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经营期间,该公司拖欠赖某等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41万余元。经劳动者投诉,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柯桥区人社局)通知某旅游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派员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派员配合。同年12月7日,柯桥区人社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所欠上述劳动报酬,该公司仍不支付;12月22日,该局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缴纳5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24年4月9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某旅游公司、王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经人民法院协调,王某家属代为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某旅游公司及王某自首、认罪认罚、一审宣判前已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相辅相成,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就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关加强行刑衔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推动欠薪矛盾实质化解,对持续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切实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即是实质化解欠薪矛盾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民法院切实履职尽责,在审理期间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依法对被告单位负责人适用缓刑,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企业恢复经营、优化发展环境。


03

 恶意欠薪犯罪中的行刑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典型案例时强调,要强化治理合力,保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方面要保障行刑正相衔接,完善移送制度、监督制度等;另一方面要保障行刑的反向衔接,对于恶意欠薪犯罪中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司法机关还要结合案件情况,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开展行政处罚,实现“罚当其错”。

🔺案例一:刘某某、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对不起诉后需要行政处罚的,落实行刑反向衔接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

2023年2月初,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赣州市南康区某项目装修设计工程,并雇请工人进行了施工。其间,业主单位先后向建设公司支付了700万余元工程款。后因该建设公司与业主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建设公司于2023年8月中途撤场,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23万余元。2023年8月24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建设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设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钟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刘某某、钟某某一直未全部履行。截至案发,仍拖欠403名工人工资163万余元未支付。被欠薪工人多次到该区综治中心、信访局窗口反映该建设公司拖欠工资问题。

【追诉过程】

经检察机关建议,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月25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年2月7日,南康区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刘某某、钟某某立案侦查,于3月21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5月31日,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劳动者众多,承包过程中容易发生工程量核算、合同履行、工程质量等多重纠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业主单位存在合同纠纷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处理,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真诚认罪悔罪、及时足额补救支付劳动报酬,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应当注意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还要结合案件情况,依法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开展行政处罚,实现“罚当其错”,教育、警示、引导公民遵纪守法、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案例二:A建设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监督案——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合力推动欠薪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广东A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岭南某实验室茂名分中心总部装修工程项目。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受雇于该建筑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A建设公司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72万余元。2024年1月23日,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多次索要未果后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诉求助。

【追诉过程】

2024年4月29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收到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A建设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监督案件材料。该院审查后,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提出监督意见。2024年6月4日,A建设公司相关责任人主动全额支付了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工资17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及案件的查处办理,离不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配合。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履职中,既要高度重视调查核实工作,依法运用询问、听取意见等手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升监督质效;也要通过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刑法的预防和教育惩治作用,教育、警示、督促欠薪行为人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在刑事立案前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可不予立案追诉。

编辑 栾霄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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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车浩教授任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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