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第十一届海峡两岸刑法论坛

文摘   2024-12-20 09:07   北京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车浩教授任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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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第十一届海峡两岸刑法论坛在北京顺利举办。来自中国台湾的陈子平教授、蔡圣伟教授、周漾沂教授、林倍伸助理教授参与了本次论坛,共同研讨两岸所关注的刑法前沿问题。论坛分为开幕式、主题报告与闭幕式3个环节。主题报告环节分为2个单元,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家暴反击行为的刑法问题”,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两岸刑法理论的晚近发展”。


开幕式

开幕式由北京大学车浩教授主持。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台湾政治大学陈子平教授与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分别致辞。

车浩教授首先回顾了论坛的历史与发展。车浩教授表示,论坛自2010年至今已举办了十届,其中七次由大陆高校举办,三次由台湾地区的高校举办。尽管这一历程充满挑战,但每一次的论坛都为两岸学者提供了宝贵的交流机会,推动了刑法学术的进步。此次论坛的举办是自2019年第十届以来,时隔五年之后的重新启动,具有特殊意义。车浩教授对参与论坛的各位学者表达了热烈欢迎,也感谢了冠衡律师事务所的鼎力支持。最后,车浩教授强调,两岸刑法学论坛的重启只是第一步,他相信,只要“火种”存在,能够成功复燃,在两岸刑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下,学术思想的碰撞与交汇必将激发出更加璀璨的光芒,两岸刑法论坛也将继续为两岸刑法学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成为推动两岸法学研究不断深化的重要力量。


陈兴良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向远道而来的台湾学者表示了诚挚的感谢。他指出,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刑法领域的交流已经持续多年。在持续不断的交流中,两岸学者共同推动了刑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台湾学者在刑法理论方面的贡献,为大陆青年学者的学术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启发与帮助。陈兴良教授接着对本次论坛的议题进行了介绍。他指出,论坛的第一单元聚焦于“家暴正当防卫”这一大陆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该问题的深入讨论不仅能够推动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向更高层次发展,也能够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加精准的理论指导。第二单元则将邀请两岸学者分别介绍近年来两岸刑法理论的发展状况,这一单元的交流将有助于加深两岸学者对彼此刑法体系与研究进展的理解,也将为未来的进一步合作与互动奠定坚实的基础。最后,陈兴良教授表达了对论坛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他相信,通过此次论坛的交流与探讨,两岸学者将继续开展更多此类意义重大的学术互动,他期待本次论坛能够深化两岸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能够促进两岸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陈子平教授首先向与会的大陆刑法学者、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次论坛的组织者车浩教授表示了诚挚的感谢。他指出,举办海峡两岸刑法论坛的初衷就是举办一个高水准、高品质的论坛,论坛所讨论的报告应当具备非常高的质量,因为只有高质量的报告才能够为与会学者提供更多的参考价值,才能够激发真正的思想火花。陈子平教授表示,多年以来,海峡两岸刑法论坛为两岸刑法学术交流提供了优质的平台,推动了两岸刑法学者的对话,提高了两岸刑法学研究的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陈子平教授认为,无论存在多少困难,两岸刑法学者都应当坚持进行这样的学术交流。通过不断进行类似的高水平交流,陈子平教授相信,两岸刑法学终有一天能够和德国、日本刑法学并驾齐驱,乃至超越后两者。


冠衡律师事务所的刘卫东主任首先向各位与会学者和嘉宾表示了热烈欢迎。他指出,海峡两岸刑法论坛已经举办了多年,是两岸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见证了两岸法学交流的发展历程,承载了两岸法学界共同的期待和愿景,也为实务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指导。刘卫东主任认为,家暴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两岸刑法理论的晚近发展更是大家共同关心的话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进,两岸的刑法理论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刘卫东主任期待本次论坛能够促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并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家暴反击行为的刑法问题

第一单元由台湾大学周漾沂教授与南开大学隗佳副教授担任报告人,台北大学蔡圣伟教授、台湾辅仁大学林倍伸助理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王政勋教授、清华大学劳东燕教授与北京大学江溯研究员担任评论人,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与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担任主持人。
一、报告环节

本单元的报告环节由曲新久教授主持。曲新久教授指出,家暴反击行为的处理是一个具体且复杂的问题,论者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可能会采取不同的论证逻辑,进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曲新久教授表示,周漾沂教授的报告偏向法理与伦理方面,隗佳副教授的报告则关注具体的适用问题,相信两位报告人的精彩分享能够启发与会学者的思考。

(一)周漾沂教授报告

周漾沂教授报告的题目是《论正当防卫之社会伦理限制——以家暴反击行为之刑法评价为中心》,该报告讨论的是正当防卫的社会伦理限制在家暴反击行为上的适用性。

周漾沂教授首先检视了对正当防卫进行社会伦理限制的既有理论。第一种理论是“社会伦理法律化”。该理论直接将社会伦理当成法律的内涵,但并没有陈述理由。第二种理论是“期待可能性”。该理论认为若防卫者具有退让或防御攻击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且在进行退让或防御时不会丧失体面与尊严,则应优先选择退让或防御。但这一理论可能混淆了不法与责任,期待可能性也无法导出应然的要求。第三种理论是“权利滥用禁止”。但无论是采取“以损害他人为唯一目的”的主观标准还是采取利益权衡的客观标准均不合适,前者无法说明通说认为存在社会伦理限制的情况,后者无法说明得出衡量结果的实质理由。第四种理论是“法实证利益降低”。该理论认为社会伦理限制意味着在特定场合,通过反击行为确证法态度的必要性会降低。但法秩序的效力只有在证成正当防卫制度之后才能获得。第五种理论是“最低限度连带性与体制管辖”。“连带性”是指要去管辖原来属于他人应该管辖的风险。“最低限度的连带性”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社会连带。在周漾沂教授看来,现有证成社会连带的理论都存在疑问。“体制管辖”是局部的连带性,只涉及体制内部如紧密生活关系中的连带。周漾沂教授对此表示认同,但认为提出该概念的雅各布斯并未说理。

随后,周漾沂教授从个人立场出发,对社会伦理限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重构。周漾沂教授认为法权原则是正当防卫的基础,每个人都是有人性尊严的法主体,享有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和自由权、财产权等。抽象法权则是从所有具体、特定的个人抽象出来的权利,是人的整体的现实存有,上述自然权利是其具体化。这种法权与强制权是相互连接的,没有强制的权利不是权利,而只是一种观念。正当防卫就是这种强制权。正当防卫社会伦理限制的理论基础则必须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权只是法的三个环节中的第一个环节,法的理念从抽象法权过渡到主观的道德性环节后,还会在互动关系中发展到伦理性环节,形成社会体制。家庭就是这样一种体制,其核心要素是“爱”。这会建立起一种强烈的局部连带性,以爱为基础的相互对待方式会要求成员在面对同为家庭成员的人时,进行一定的退让和忍耐。换言之,抽象法权的限缩是家庭体制运作的成本,反映在正当防卫制度上就是正当防卫权的限制。但家庭所带来的限制是有限度的,只有在实现家庭功能、维持家庭的必要范围内,家庭成员才有忍耐的必要。如果证立成员人格性的抽象法权被彻底消灭或严重限缩,那么家庭也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在家暴反击的场合,若防卫者面对的是轻度或中度的不法侵害,则其防卫权应当受到限制,因为攻击者并没有摧毁防卫者的抽象法权。周漾沂教授认为,防卫者必须采取阶段式的防卫措施。具体而言,防卫者首先必须闪避退让,不能闪避退让时才可采取防御型的防卫,在必要的时候还应当忍受轻微侵害。若防卫者面对的是严重到摧毁抽象法权基础的不法侵害,或根本否定防卫者人格的长期家暴,那么防卫者的行为就不受社会伦理的限制。

(二)隗佳副教授报告

隗佳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家庭场域中紧急权的适用规则——以家暴反击行为为例》,该报告讨论的是家暴反击行为以紧急权为依据出罪的具体规则。

隗佳副教授首先梳理了处理家暴反击案件的现有方案,指出司法实践将家暴反击案件区分为对峙性反击与非对峙性反击。对峙性反击的场合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要反击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可成立正当防卫。非对峙性反击则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无法排除犯罪的成立,但考虑到家暴反击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在量刑阶段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隗佳副教授认为现有方案对家暴反击行为的分类并不完善,应当将家暴反击行为分为即时反击型(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常规预防反击型(前次家暴行为已结束,下次侵害行为是否发生、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生均不可知)与应急预警反击型(家暴者在结束前次侵害时明确表示之后会再次施暴)三类。隗佳副教授主张应当在家庭场域中充分发掘紧急权的教义学资源,并以此为基础,为各类型的家暴反击案件提供体系性的解决方案。

隗佳副教授指出,违法阻却事由的正当化根据并非基于功利主义的利益衡量,而是以自主原则与团结原则为基础的紧急权。在家庭场域中,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亲密关系,互负法定义务,其中一个义务就是维护家庭这个共同体的存在与稳定。但实施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家暴者率先违反了该义务,体现出了对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权利与法秩序的强烈蔑视,此时防卫者通过必要的防卫行为代为解决共同体秩序的混乱,家暴者对此应当予以容忍。但防卫者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仍负有团结的责任,其在确保自身利益获得周全防护的前提下,不应给对方造成特别过分且重大的损害。若家暴者没有正在实施暴力侵害,但先前实施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共同体秩序混乱并没有得到有效恢复,其他家庭成员时刻担忧自身的权益将面临严重侵犯,则家暴者对该避险行为带来的损害同样负有容忍义务。但与不法侵害者不同,危险引发者并未以完全归责的方式蔑视他人权利,其身份更趋向于适法的共同体成员,对于冲突的责任程度远低于不法侵害者。避险人在不损害自身重大利益的前提下,在反击过程中应给予对方一定的照顾和忍让。因此,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限度判断标准应当严于正当防卫,并且受到不得已要件的限制。

隗佳副教授认为,结合过往的家暴侵害与案发时的具体情境,判断特定法益面临具体危险,还是仅面临在将来可能遭受损害的抽象危险,是界定家暴反击行为性质的关键。

在即时型与应急预警型反击案件中存在直接危及特定利益的具体不法行为,此时应允许防卫者行使防卫权,并且基于对冲突的强答责性,应让家暴者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防卫者的误判风险。就防卫的限度而言,过分限制家庭成员之间的防卫行为的观点忽视了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第一,家庭内部领域相对封闭,辱骂、殴打等法益侵害性不强的行为若连续发生,会使受害人持久地处于恐惧之中,相互叠加的法益侵害效果远高于单次发生的伤害行为,并且蕴含着极高的暴力升级的危险。第二,家庭暴力存在反复多发、暴力程度不断增强的特点,这使得防卫者误判的可能性随之增加。由于家暴者对于利益冲突的强答责性,这种误判风险应主要由家暴者承担。

在常规预防型反击案件中,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即针对某些法益存在立即或近期会转变为真正损害的危险。即刻采取防御行为的必要性而非危险具体实现的时间点才是危险现时性判断的关键。此时不存在其他更温和的手段可以达到阻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的同等效果,可以认为反击者成立紧急避险。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避险者杀死了施暴者,就超出了团结原则的限度要求,无法阻却违法性,但仍然存在阻却责任的可能。

二、评议环节

本单元的评议环节由梁根林教授主持。梁根林教授认为,两位报告人的报告极具体系性与逻辑性,并且兼顾了法哲学与法教义学的思维,展现出了两位报告人深厚的学术功底。梁根林教授表示,两位报告人在个别观点上略有差异是非常正常的,这也为评议环节的讨论提供了素材。随后,梁根林教授宣布了评议环节的开始。

蔡圣伟教授表示,两位报告人切入问题的角度和范围搭配得很好,隗佳副教授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针对家暴反击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周漾沂教授则聚焦正当防卫的社会伦理限制,结合法哲学展开了深入的分析。蔡圣伟教授认为,无需等到侵害人着手就可以认定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当防卫诸多要件的判断应当采取事前标准,对避险过当的行为可以考虑阻却罪责。


林倍伸助理教授首先评议了周漾沂教授的报告。林倍伸教授认为,在黑格尔权利运作的伦理性环节中,并没有显示体制与法权应当如何协调,似乎难以为教义学提供具体明确的标准。孩子是基于血缘而非同意进入家庭这个体制,对孩子的反击行为施加社会伦理限制可能不合理。针对隗佳副教授的报告,林倍伸助理教授认为类型区分的处理方式可能会使得实务认为一个行为只能该当一种阻却事由。此外,自主原则与团结原则应当如何调和也还需进一步展开。


王政勋教授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而家庭之中的道德要求相对较高。王政勋教授主张,从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的关系出发,可以将正当防卫分为四类:针对仇人的正当防卫、针对生人的正当防卫、针对熟人的正当防卫与针对家人的正当防卫。针对家人的正当防卫在条件上应当更为严格,但足以致死或者足以造成重伤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打破了家庭的存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在常规预防型反击案件中,并不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难以成立紧急避险,只能考虑大幅减轻反击者的责任。王政勋教授表示,家庭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应当考虑个人、家庭与国家三者之间的平衡。


劳东燕教授认为周漾沂教授的报告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同时关注了法哲学和法教义学的要求,既有教义学的严谨,又有深层的价值关怀。隗佳教授的报告在内在价值立场上与周漾沂教授的报告具有一致性,只是更关注具体的适用层面。劳东燕教授指出,阻却违法的利益衡量不是平面的,哈贝马斯语境下的道德之维应当具有优先性。家庭的体制中可能存在不正当的伦理结构,应当考察家庭体制的应然功能。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案在客观上不利于被家暴方,使得个体作为法权主体的身份被置于次要地位。


江溯教授认为周漾沂教授的报告逻辑紧密、自洽,但从法权原则这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出发,难以推导出对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黑格尔的理论可能具有内在矛盾性,其伦理概念可能与法权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此外,实定法并不承认以家暴者施暴的程度来决定防卫权的有无。针对隗佳副教授的报告,江溯教授认为预警型案件中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属于非对峙型案件,而非即时性案件。预警型案件不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因而不存在成立紧急避险的前提。


针对各位评议人的评议,两位报告人进行了简短的回应。周漾沂教授认为,要处理人的主体性和基本权证立等问题,必须要上溯到哲学层面。从抽象法权发展到伦理性,实际上是抽象法权的具体化过程,是抽象主体在社会具体的伦理体制中实现自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抽象法权确实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现实条件本来就会限制实现自由的可能性。隗佳副教授表示自己的初衷是,在不违反既有教义学前提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为家暴反击案件寻找更多出罪空间。在无法解释为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并不会限制正当防卫的适用。关于自主原则与团结原则的调和,隗佳副教授认为,从正当防卫到攻击性紧急避险,自主原则的效力不断减弱,团结原则的效力则不断增强。

第二单元:两岸刑法理论的晚近发展


第二单元由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与台湾政治大学陈子平教授担任报告人,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南京师范大学蔡道通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教授、南开大学邹兵建教授、台北大学蔡圣伟教授、台湾大学周漾沂教授担任评论人,北京大学王新教授与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担任主持人。
一、报告环节

本单元的报告环节由王新教授主持。王新教授指出,如果说第一单元是“小处着手”,围绕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第二单元则是“大处着眼”,旨在对两岸刑法理论晚近以来的发展情况展开深入交流。王新教授表示,陈兴良教授与陈子平教授是两岸刑法的旗帜性人物,相信两位教授从宏观视角作出的报告能够使与会学者受益匪浅。
(一)陈兴良教授报告

陈兴良教授从总体状况、研究成果、学术队伍三个方面介绍了大陆刑法学研究取得的成果。

陈兴良教授首先指出,近年来,大陆法学界倡导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刑法理论研究更加注重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结合,这对于从法治实践中吸取养分、推动刑法知识的本土化具有重要意义。以1979年《刑法》颁布为标志,大陆的刑法学经过45年的发展,已经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完成了刑法学理论体系的逐步建构。陈兴良教授表示,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现代化的建设,法治同样面临着现代化的问题。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不能满足于刑法学以往所取得的成就,而应当面向未来,为刑法学理论发展提供路线图。基于当前我国刑事法治研究的现况,以下十个课题将是我国未来刑法学的着力点。第一、因应中国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深入研究刑法教义学方法论与解释论。第二、因应网络时代的到来,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定性。第三、因应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二元制裁体系的改革,深入研究轻微犯罪的分类与治理。第四、因应刑事司法体制的创新,深入研究刑罚轻缓化的实现路径。第五、因应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社会需求,深入研究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完善。第六、因应惩治集团性犯罪组织的客观需求,深入研究共同犯罪的体系构造。第七、因应惩治单位犯罪的现实需求,深入研究单位犯罪的立法根据、司法现状与规制途径。第八、因应法定犯时代的到来,深入研究刑行关系、法定犯的性质与范围。第九、因应民法典的颁布,深入研究财产犯罪中的刑民关系。第十、因应保障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历史课题,深入研究秩序犯的分类与性质。以上十个方面的课题,正是近年来大陆刑法学者重点关注的研究课题。这些课题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理论面向的,第二类是实务面向的。近年来,大陆刑法学者在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都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学术成果。

关于大陆刑法学界具体的研究成果,陈兴良教授以2020年以来大陆学者出版的刑法学专著作为切入点,进行了扼要的介绍。陈兴良教授指出,2020年迄今,大陆学者出版了约61部刑法学专著,这些专著不包括修订版教科书、主编、合著、案例分析、翻译等类型的著作,且专著的字数皆在25万字以上,35万字左右居多,甚至有一些是50万字左右,并非是一般的小册子。此外,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学生前往日本和德国留学,除了进行刑法理论研究外,也有许多重要的德、日刑法学著作被翻译成中文,这些翻译著作不仅丰富了国内刑法学的研究资源,也为国内学者,特别是年轻学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推动了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陈兴良教授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介绍。

关于学术力量,陈兴良教授谈道,近年来,中国大陆刑法学界人才济济,随着时间推移,涌现出大量优秀的年轻学者。陈兴良教授所统计的绝大多数作品的作者均为80后学者,可以说,中国大陆的刑法学界已经完成了新老交替。80后与90后学者在开始刑法学习时就接受了刑法教义学知识,对大陆的刑法理论具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并对立法和司法情况具有深刻的把握,部分学者还拥有留学德国或日本的经历,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国际视野,这为他们的学术研究奠定了基础。陈兴良教授进一步指出,从发展趋势来看,50后与60后学者是改革开放以来成长起来的第一代刑法学者,70后和80后则是第二代学者,90后是第三代学者。从当前的学术发展态势来看,大陆刑法学界呈现出代际交替、人才辈出的良性循环,学术的传承与创新得到了有效延续,后继有人,这为学术界注入了新的活力。

最后,陈兴良教授特别强调,车浩教授在组织和推动青年刑法学者学术活动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车浩教授投入了大量精力,组织了一系列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会议和活动,为青年学者的成长提供了宝贵的学术平台。随着年轻学者的崛起和学术活动的蓬勃开展,中国大陆刑法学界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才的不断涌现和学术氛围的日益活跃,都为未来刑法学研究的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陈子平教授报告

陈子平教授指出,刑法理论的发展与刑事立法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刑事立法的变迁直接影响着刑法理论的演进。因此,他从立法的变迁与理论的演进这两方面介绍了台湾地区刑法理论晚近以来的发展。

关于立法的变迁,陈子平教授指出,台湾地区的“刑法”与《大清新刑律》一脉相承,整体并无太大改变。《大清新刑律》是沈家本所主导,由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起草。辛亥革命后,民国初年所使用的《暂行新刑律》也是冈田朝太郎起草,所以这两个时期的立法受到冈田朝太郎本人刑法学思想的强烈影响,是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立法。然而,1928年刑法采取了与冈田朝太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完全相反的立场,即客观主义的立场。但因为过于客观,仅在1935年就迎来了重新立法。1935年所订立的刑法,被台湾地区一直沿用至今。到了2005年,为了适应社会的变迁,“刑法”迎来了一次大修。彼时,由陈子平教授与甘添贵教授等留日学者成立的台湾地区刑事法学会积极介入刑事立法,提出了相应的刑法草案。几经波折,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了陈子平教授等人提出的草案,使得2005年的“刑法”回到了客观主义的道路上。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台湾地区实施了“没收新制”的刑法改革。此前,仅作为附加刑的没收在相关案件中难以对犯罪人获得的不法利益进行追缴。新的没收立法完全仿效了德国现行刑法的没收制度,使没收不再是附加刑,因而不会受到罪刑法定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的限制。而且,行为无需成立犯罪,只要存在不法,就可以没收行为人的不法利益。

关于理论的演进,陈子平教授表示,刑法理论从《大清新刑律》开始,受到了冈田朝太郎的影响。冈田朝太郎曾留学德国和法国,在德国师从李斯特,这使得他倾向于主观主义,并采用进化论的立场。冈田朝太郎的犯罪论体系强调犯罪的主体、行为、责任和不法四个要素,其对后续立法和学说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28年至1935年间,代表性的学者有郭卫、王觐、郗朝俊。郭卫所采用的犯罪论体系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责任、违法,责任也在违法之前。王觐是当时主观主义的代表者,但是他的犯罪论体系首先是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的违法性),其次犯罪主观要件,最后是责任条件,反而跟现在的三阶层犯罪体系比较接近。郗朝俊的犯罪论体系是刑法法律、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有责行为、违法行为,有责行为也在不法行为之前。在1935年至1960年间,最有代表性的学者是赵琛,其犯罪论体系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要素(责任能力和责任意识)、犯罪的客观要素(行为的危险性和行为的违法性)。在1960年至1980年间,代表性的学者有韩忠谟、周冶平、蔡墩铭。韩忠谟将犯罪成立要件分为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中有行为的侵害性和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要件中则有责任能力、责任条件、故意、过失。周冶平受到日本的影响,其主张跟日本学者的比较一致,犯罪论体系为构成要件合致性、违法性、有责性。蔡墩铭是当时少数留德学者之一,但亦通日文,在德国时就与西原春夫相熟识。蔡教授的主张并不完全受到德国的影响,他的主张是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在1980年至1991年间,具有代表性学者的是林山田。林山田1983年出版的《刑法通论》极大地改变了台湾刑法学界的状态。他在书中采耶赛克的主张,将犯罪分为故意的作为犯、过失的作为犯、故意的不作为犯、过失的不作为犯四类,且不使用“责任”而使用“罪责”这一用语。同时,黄荣坚是典型的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代表者,他的体系是不法与有责。其他代表性的学者还有林东茂、许玉秀等。

最后,陈子平教授总结道,台湾地区刑法理论的发展,深受日本和德国理论的影响。两岸学者都应当注意,在论述一个问题时,不管是引用德国理论还是日本理论,都必须清楚地理解德国和日本的理论脉络,不能管中窥豹,因为任何问题的讨论都会受到理论脉络的影响。作为继受者,想要超越德、日刑法,就必须先清楚地掌握理论脉络,将问题放在理论脉络的全局下考量。

二、评议环节

本单元的评议环节由周光权教授主持。周光权教授代表与会学者对陈兴良教授与陈子平教授的精彩报告表示了感谢。他指出,刑法学的发展史,正是刑法的思想史,而一门学问最好的开端就是这门学问的思想史。刑法想要长远地发展,回头看看来时路非常重要,两位老师的回顾,是两岸刑法学面向未来的必要步骤。随后,周光权教授宣布了评议环节的开始。

张明楷教授认为,陈兴良教授提出来的十大着力点,正是大陆近年来刑法研究的重点。从陈子平教授的介绍来看,台湾地区学者对立法的影响似乎比大陆学者更大。他进一步指出,大陆刑法研究近年来确实取得了显著发展,但在自主性和原创性方面仍然不足。张明楷教授表示,希望学术界能为年轻学者创造更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鼓励他们扎实研究基础理论,并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蔡道通教授认为,大陆法学研究队伍,尤其是刑法学科队伍,优势之一是人数较多。如今,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有海外留学经历,他们的比较法背景丰富了研究队伍,并为研究成果的可预期性提供了希望。到了这个阶段,我们应该更加珍视历史、立足当下、面向未来,融入世界,努力建立具有创新性的知识体系。从模仿到自主创新,再到掌握“核心技术”,任重道远,需要更多人携手并肩、砥砺前行。


付立庆教授首先对两位教授的精彩报告表示了感谢。他谈道,作为研究者,究竟是应该追逐时下热点,还是回归基础理论,进行扎实的深耕,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在现有的考核体制下,如何平衡基础研究与热点问题,考验着学者的定力与耐心。他希望学术界能为70后、80后、90后的学者提供更多创作的空间,让他们能够在基础理论和历史研究领域作出贡献。


邹兵建教授以80后学者的身份,分享了自己从2005年开始在北大求学、逐渐成长为刑法学研究者的亲身经历,回顾了过去20年大陆刑法学的崛起与发展。邹兵建教授指出,学术界的“分代”并不单纯以年龄划分,而是由每一代学者所面临的问题意识决定。当前,大陆刑法学界面临的两大问题是:如何看待德、日刑法理论,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邹兵建教授表示,对于前者要积极消化但不盲目照搬;对于后者,现有理论能够解决大部分问题,个别疑难问题则是推动理论发展的契机。


蔡圣伟教授谈到,在学习德国刑法理论的过程中,研究重点最初往往集中在总则的理论上,讨论较为抽象,对于分则往往采用“说文解字”的方式来解释条文。学界对实务的关注较少,实务界也很少引用学术研究。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界开始更多地关注并引用实务意见,学界的研究成果也开始更多地被引入判决中,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合作不断加深。总的来说,过去20年,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互动愈加紧密,学术研究逐渐影响到实际判决和立法,推动了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周漾沂教授对2001年至2020年台湾地区关于刑法犯罪论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统计。在期刊论文方面,2001年至2020年间,台湾地区关于犯罪论的期刊文章总数为350篇,构成要件论和犯罪参与论数量最多,其次是犯罪阶段论。在研究计划方面,犯罪参与论和构成要件论依旧占据主导地位,过失犯罪论的研究也相对较多。法益论的研究较为稀缺。在硕、博士论文方面,20年内共计135篇硕、博士论文,其中,犯罪参与论和罪责论的研究数量较多。周漾沂教授表示,以上统计展示了台湾地区刑法领域的研究成果及趋势,未涉及任何评价或评论,旨在为学术界提供参考。



闭幕式


闭幕式由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与台湾政治大学陈子平教授致辞。台北大学蔡圣伟教授担任闭幕式的主持人。

张明楷教授首先对各位与会学者表达了感谢。他指出,在疫情结束后,恢复停摆数年的两岸刑法论坛,并持续举办下去,对两岸刑法学的发展意义重大。张明楷教授认为,两岸有共同的历史传统、文化传统,尤其是有共同的语言,这为两岸学者共同开展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随着中国大陆的刑法学理论的转型,两岸学者对话的障碍也不复存在。尽管两岸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这正是学术交流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差异性为双方提供了更丰富的借鉴空间,也促使双方在共同的基础上进行更为深入的对话与学习。张明楷教授期望海峡两岸刑法论坛能够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壮大,推动两岸刑法学术交流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陈子平教授首先对车浩教授精心筹办此次论坛表示了感谢。他指出,无论面临何种困难与障碍,都应当将两岸刑法论坛坚定地举办下去,因为这对于两岸刑法学的持续发展和壮大至关重要。通过这样的平台,不仅能为两岸提供有益的刑事立法参考,也能促进刑事法学的进一步提升。陈子平教授表示,两岸同文同种,面对相同的问题,有着相同的关切,两岸的刑法学术交流可以取得更为丰富和深刻的成果。陈子平教授呼吁与会学者努力推动两岸的学术交流,让海峡两岸刑法论坛持续地为两岸刑法发展作出贡献。


最后,主持人蔡圣伟教授对与会学者表示了感谢,他认为,本次论坛的组织和内容安排都非常成功,达到了预期的学术交流效果。他相信,随着两岸刑法学术交流的不断加强,论坛的影响力将不断提升,未来会越办越好,成为促进两岸刑法学术研究和合作的重要桥梁。通过海峡两岸刑法论坛的对话,两岸刑法学者也必将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至此,第十一届海峡两岸刑法论坛圆满结束。


综述人:

徐彬喆  北京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

安阳  北京大学法学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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