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车浩教授任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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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列管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问题,逐渐成为毒品犯罪治理的重点领域。这类物质既具有合法的医疗用途,又因非法流通和滥用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正波等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作出再审改判。案件涉及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非法生产和流通问题,不仅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为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思考方向。为此,“刑事法判解”公号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的部分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目录
01 陈某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医务人员向滥用成瘾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02 陈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多次走私咖啡因入境并利用网络大肆贩卖,情节严重
03 张某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
04 王某走私、贩卖毒品、强奸、强制猥亵案
——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并利用精神药品迷奸、猥亵他人
05 于某涛、贾某文非法经营案
——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东,男,2004年6月25日出生,无业。2023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月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2023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东在吉林省松原市某中学附近,以每板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男,17岁,在校学生)复方曲马多2板共计24粒。同月4日凌晨和中午,张某东在松原市其家中和租房内,两次容留未成年人赵某某(女,15岁,在校学生)吸食曲马多。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东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已被国家规定为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东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某东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张某东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东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曲马多复方制剂的主要成分为盐酸曲马多,这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滥用可导致成瘾。根据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该举措旨在有效控制曲马多复方制剂从医疗渠道非法流入市场,促进安全规范使用。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麻精药品会对其身体器官造成严重损害,且更易形成心理依赖,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
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贩卖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曲马多复方制剂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东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已被国家规定为管制精神药品而仍向未成年人贩卖,还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人民法院根据张某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定罪处刑,传递了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裁判导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某报社员工。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向陈某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等。
2021年3月至4月间,王某介绍徐某(已另案判刑)通过网络,向李某育(已另案判刑)采取从境外邮寄的方式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三唑仑,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咪达唑仑针剂10支,重30.8克。2021年9月,王某在河南省新乡市以52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三唑仑和咪达唑仑。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七氟烷等药物将被害人岳某迷晕后,对岳某进行猥亵。
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4日间,王某分别伙同马某山、王某威等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及张某淼、刘某洋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河南省新乡市、浙江省绍兴市、北京市等地的小区住房、民宿及酒店房间内,将三唑仑秘密溶入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宗某某、苏某某、岳某等人饮用的饮料中骗使被害人服下。待被害人失去意识后,王某与共同作案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部分共同作案人还对部分被害人进行猥亵。其间,王某通过向体内注射咪达唑仑、使用带有七氟烷的纸巾捂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持续处于昏迷状态。事后,王某还向部分共同作案人收取迷药费用。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单独贩卖或伙同他人走私、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王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其中王某强奸妇女多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单独或聚众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三唑仑是一种镇静安眠药物,属于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大剂量服用可使人失去意识,俗称“迷药”或“迷魂药”;咪达唑仑具有催眠、肌肉松弛等作用,原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2024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咪达唑仑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三唑仑和咪达唑仑的药理特性,一旦被滥用,导致的依赖和成瘾对人身体健康会产生严重危害,并且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其他恶性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案是一起走私、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并用于迷奸、猥亵女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不仅走私、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而且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作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更为严重的性侵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数罪并罚。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严惩处,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在社交环境中要注重个人安全,谨慎交友,慎用他人提供的饮料和食物,提高对潜在危险的认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涛,男,2000年5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贾某文,女,1994年2月15日出生,无业。2021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23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平均每罐150元的价格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购买者非法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含押金),其中于某涛获利约5.7万元,贾某文获利约3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于某涛、贾某文处查获含一氧化二氮的钢瓶50罐。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于某涛、贾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贾某文还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贾某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常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笑气”吸入人体后会令人头晕、窒息,严重时会危及生命。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可见,虽然“笑气”系非列管成瘾性物质,但其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笑气”具有轻微麻醉作用,吸入时能让人产生一定的幻觉和愉悦,近年来,“笑气”被伪装成“吸气球”“奶油气弹”等,在青少年群体中加速渗透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成为“笑气”滥用的主要受害者。
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群体销售“笑气”,其行为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涉“笑气”等非列管物质犯罪行为的立场,亦有助于促推相关部门加大对“笑气”的监管力度,合力共治“笑气”滥用问题。同时,提醒青少年增强辨识能力和法治观念,避免因猎奇心理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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