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期“社会中间阶层”的出现
序言
笔者认为,南宋时期,在社会经济中出现了所谓的“中间阶层”,并开始反映到时人的意识及制度当中。本文将参照最近的社会史研究动态来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直以来的官与私、国与民的两分法把社会领域分成了对立的两极,而笔者所论及的“中间”就是指从这两极溢出的,或者说超出此范围的一个中间的领域,以及从中所产生的一种地方自治组织。即是说,笔者将摒弃两分法,而采用三分法来对整个社会的结合及组织方式等进行考察。具体言之,普遍存在的从上层和基层社会溢出的水利集团、族产·义庄以及从县与村之间簇生出的市镇等,使上下层社会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促成整体协调运转的集合体的显现。此种集合体既不是个人或狭隘的家族,也不是孤立封闭的村庄,而是兼有近邻性、局部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广域性的社会·地理范畴。并且在其背后还隐含着对共通的社会经济利害的共识以及对实现由其成员进行自治管理的诉求。
在这个微型社会中,已经能够看到人们的自主性活动。如下所述,宋代特别是南宋时期,产生了“与众共之”的公共活动被冠之以“义”的现象。自主性、 公共性活动相当于英语中的self-regulating或self-helping,即可视为自律或自助性行为。但并不完全意味着英语中 autonomy 的自治,其中还暗含着官治的辅助的意味——更直接地说就是存在着团体及其领袖的利己主义,或者说偶尔的榨取行为。
较为牵强地说,可认为西欧中近世社会存在着sociabilite(社会型结合) public sphere(公共领域),但这种公共领域是西欧社会的历史产物,如果贸然拿来作比较势必会产生误解。另一方面,在日本的中国社会史研究中,一直就有着研究共同体及乡绅社会的传统,并且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其中,乡绅社会的研究集中于明末清初的上下层绅士的分化进程,并且涉及到经世论所关注的国家与社会的整合及领导能力问题,可以说对解析社会动态是个非常有力的视角。但正如“专制国家与共同体”、“专制国家与乡绅支配”等类似命题所示,此类研究只有通过“与”字才能使议题更加清晰,所以其重点自然就放到了解释国家恒长的绝对优越性及无比强韧的自我恢复能力上。在此,笔者并不想争论其是否适当,但在考察社会史的整体性时,一方面,关于国家意志、制度设计、士大夫官僚的主观性等方面的资料堆积如山,另一方面诸种论文对于中下层社会关系只是些许零散的提及,由于对历史事实确认不足, 从而使研究一直处于裹足不前的状态。在此种情形下,只急于做概况性研究似有失偏颇。因此,对几近空白的关于地方、地域社会经济及其变化的实际状貌进行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日本学界之外,特别是欧美学者的研究会正好为我们研究上述问题提供了一条线索。因此,虽有就远之嫌,但仍有必要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一番考察。
一、社会史研究动向
对中国社会史需进行动态的研究,这在世界范围内业已达成共识。一千多年来,对于把唐宋、明末清初、19世纪中叶,以及20世纪前半期作为中国社会重要转型期的认识也已不再有争议。日本学者的“唐宋变革”论、中国学者的“社会史论争”、“资本主义萌芽论"以及因此产生的丰富的实证成果即是建立在此种共识之上的。
但西欧学者对此类研究的前提预设跟中日学者就大不相同。特别是对通过分期来展开研究的方法非常慎重,与此相对则极力强调社会动态的区域多样性,并以此作为课题研究的认识前提。因此单线型发展说在西方就很少有支持者。以土地所有制的研究为例,即使把在土地转型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税制改革作为长期变动的尺度来加以参考,也不忘考虑因区域、时间因素而产生的差异,以此来控制过大或过小的概括。也就是说“同一性”固然要加以考虑,“差异性"则更需加以重视。他们不会认为全国上下会像磐石一样齐头并进,而是交叉考虑到各级区域的时间轴及空间轴周期,进而把整个社会作为区域史的集合加以研究。这种方法论架构虽然并没有完全成形,但从整体论、文化多元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的方法却是一以贯之的。
欧美长期以来精细的地方史研究传统是产生这种研究态度的土壤之一。在他们看来,中国社会史研究仍处于粗放状态,总是过于性急地进行概括。而“社会史”范畴也有两个向度:其一是通过社会科学模式、指标以及科学印象来使宏观的社会集团现象计量化,其二是描述广泛的结构及其变化给大众与个人带来的影响。有关前一方面的先驱研究可举出何炳棣、张仲礼二人。具体来说就是先确认制度及其变化,然后再运用可以利用的大量史料来进行粗略的概括。其后续研究由于使用了近年来公开的档案及尚未利用过的资料,开始对以地域、地方为单位的事例进行研究,也就是说真正的地方史研究已经展开。这主要包括人口史、家族史、民间信仰史、区域开发史、大众文化史、大众运动史以及都市聚落史等。
近三四十年以来,通过人类学家、社会学家的家族、宗族、婚姻研究,使我们改变了一直以来对所谓的“常识”的认识。例如以宗族的网络化程度、族产的所有形式、单姓村的多寡、祠堂的共有方式、牌位的合祀方式、团结程度等为指标, 便发现华南、华中、四川北方等地区之间存在着差异,并且这种偏差是建立在各地区不同的历史背景的基础之上的。这便要求我们对专制国家,以及从社会底层对其起着支撑作用的、普遍存在的共同体只进行超宏观研究的方法进行再探讨。
以马克思·韦伯(Max Weber)为代表的单纯地把聚落分布的基本形态分为行政都市(县)与其周边的自给村落两种对立形式的构想,可以说完全忽视了宋代以后市镇产生并不断增加这样一个事实。此外,自汉至清,人口虽然在持续增长,同时宋代以后的商业化程度也在不断加深,但县的总数在政府的不断整合下却一直维持在1200-1300前后的水平。对此,学者们已逐渐予以关注, 并一直在为其寻求合理的解释。很显然,一个县的人口在数世纪内一定会倍增,如果官府要保持人均的行政支配能力与服务水平的话,就必须增加行政费用、税源及官吏的数量。与此同时,伴随着商业程度的不断加深与人口数量的持续增加,社会对生产资料、消费资料的需求也就会不断提高,而且需求的增长率一定要高于人口的增加率。然而县的总数仍是维持在一个固定的水平,这大概是因为政府有意在限制官吏的增派及城镇的增加,以免其超过一个农业国家所能承受的限度。况且,县的数量的增加自然会导致赋税的加重,这对政府来说简直就等于在给自己掘墓。宋代以后,国家版图确实在扩大,发达地区县的数量也一直在调整,然而边远地区县的设置却比实际需要要少。考虑到从宋代到清末增加了四倍的人口与领土,从长时段的视角来看,与不断膨胀的社会相比,毋宁说国家一直是在减少作为行政据点的县的数量。同时,国家在振兴农业、刷新社会等诸多方面发挥着主导性作用的事实也的确不胜枚举,例如:里甲制·一条鞭法、治水、清代的江南奏销案、对拓垦移住的奖励、币制改革、福利养民等等。然而,对从根本上使社会复苏的生产技术、组织技术(科举、官制等)的重新认识是否彻底;宋代所出现的技术革新,特别是江南农业改革、交通及信息(印刷)改革在以后是否有了质的改善;在人口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又是如何变化的。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而中间社会领域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二、公心好义之士
首先对“唐宋变革”按照教科书的风格进行总结。唐末、五代、宋初属于中国政治、社会剧烈变动期,已占据了官僚制中枢地位数世纪的世袭贵族势力开始瓦解,取而代之的是以才能和功绩为原则,以科举为形式并且有为官期限的新型官僚,即士大夫·读书人阶层登上了历史舞台。在这种比前代具有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与弹性的社会中,便引发了一系列经济、技术性改革,思想及文化活动也气象一新。而对于这些新的社会、经济方面的精英,是把他们定义为基于农村的地主阶层还是一种跨农村与新兴城镇的中产阶级,到目前仍不十分清晰。但一般认为,通过这种历史变动,宋代的统治机构机能被强化,更具效率性;另一方面社会的自我整合能力也更加增强。这种认识可以适用于北宋后半期,特别是新法改革时期的状况。但南宋时期是否也适用呢?从领土面积上来看,南宋相当于北宋的60%。从县的总数来看,北宋1080年度共有1140个县,其中486个(占总数的42%)被金国掠走,所以只剩下654个。而到了1239年其数值则变为了713,这对拥有6000万左右人口的南宋来说,官府的人均行政能力、集权程度可以说稍优于北宋。
但最近,海姆斯(Robert.P.Hymes)认为国家对社会的支配方式,在南北宋之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王安石与朱熹施政方式的不同就是个很好的例证。王安石初次担任提举常平广惠仓农田水利差役事一职时,就采取了通过扩充预备仓来增加财政收人、开发农业资源、福利养民的政策,全面的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由国家承担的公共职能的发挥可见一斑。
述诸政策中的青苗法在南宋时期被废除,但为了辅助常平仓,取而代之的是朱熹倡导的社仓法。社仓法源自北宋吕大钧所倡之“乡约”法,因注重地方小范围内社会的自主与自助,所以很适应地区性差异,从而易于进行弹性运作。社仓虽只是零散地在局部地区被实行,但从为后世的公共活动提供了理念模式这一点来说,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此外,与强调州县学普及问题的王安石不同,朱熹率先领导了私立书院的建立运动。
此种变化可以说是经历了党争之祸与女真族入侵的恐怖经历之后的一种立志刷新内政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自身,特别是南方地区不断发生变动的缘故。与朱熹(1130-1200)同时代的洪迈(1123-1202)在《容斋随笔》卷八《人·物以义为名》中,把冠之以“义”的惯用语分为六类:(一)仗正直(义师、义战)、(二)众所尊戴者(楚之义帝)、(四)至行过人(义士、义侠、义姑、义夫、义妇)、(五)自外人而非正者(义父、义儿等)、(六)禽畜之贤(略),其中第三项为“与众共之”,列举了义仓、义社、义田、义学、义役、义井等项。其中,义学、义田是汉代或汉以前就已形成的概念,而义仓就是隋或隋以前所使用的社仓。而义役、义井、义社以及义船、义庄、义冢等则是在宋代出现的。在后世中,义学指同族的私塾,义集指非官设的市集。正如义仓在隋代被称为社仓一样,被称之为“社”的近邻集团很早就已被熟知。
可见,“与众共之”之“义"并不完全起源于宋代。而“义”之本意除了“正直”、“大义”之外,还含有“外而非内”的意味。沟口雄三指出,“私”原意为“把自己包围起来”,其反义词“公”则是“打开包围”、“与众人共同之共”,从后者还可以认为“公即为平分”。所谓“与众人共之”,按中国式思维即可相当于“公”。陆九渊曾利用儒家与释家的学说来验证“义利”之别。他认为儒家的理想是“义与公”,因此儒学家才会主张“经世”学说。而释家则信奉从轮回与烦恼中解脱出来的来世超越,因此主张从“利与私”中解放出来的“出世间”学说。下面就通过南宋的一个实例来考察公共组织是如何树立起“义与公”理念的。
江南西路(江西)袁州治下的宜春县城是建自西汉的古县,从三国末期开始为郡治,隋唐时为州治,到了宋初成为领有四县的袁州治下。袁州虽为小州, 但从唐初开始就为连接鄱阳湖与醴陵、长沙、湘水的水路要道,人口不断增加, 城郭也逐渐向西面扩展。然而伴随着人口的增长,火灾、水灾也就时有发生,由于地势之故,从流经城下的秀江中汲水很不方便。809年,在唐刺史李将顺的领导下进行了修渠工程,将发源于州西南境仰山,流经城西郊最后注人秀江的清沥江改变流向,使之在距城郭西南5千米附近分流,灌溉了西郊的水田后,再令其贯通东西城门,注入秀江。李渠全长约6.3千米,当时由一名渠长进行管理。之后的997年、1019年、1124年、1177年、1183年均曾对李渠加以修复,但不够彻底,火灾和瘟病仍频发不断。
至1227年,在知州曹叔远的倡导下,开始对李渠实施彻底的改修。此项工程由舆论代表者,州直学贡士李发进行总体规划,在离城外取水口大约80多米处,修建防洪堤,并整修了三座斗门,以调节水位,提高水流,使之越过丘陵山坳高处后流入西城门;此外,还扩大了城门的蓄水池,在城内修建了减水沟、接水沟、斗门37座、桥27架。自此,澄清之水开始源源不断地供给着城内的官地与农田。
当时城内和西郊的市街共有居民约200户。其中以五户为一甲,每三甲选一甲首,使之管理日常事务。渠道需要疏浚之时便雇佣附近的农民进行劳动, 每甲的管辖区域被定为15尺。施工费用由官银充担,每晚由县丞、县尉、贡士当场支付。
10名有“公心好义之士”之称的州学贡士组成渠长集团对李渠进行统筹管理,其统领即为上述修改方案的提出者李发,“平昔有信义,有干略,为一邦推重”。此外,城外蓄水池一带的管理也由他负责。这样由10人组成的渠长集团作为城内市民、城外陂户的领导者对整个李渠进行管理,在需要进行大整修,且需要官府支出之时,渠长集团在进行合议后向官府提出申请。1227年,部分被免除劳役的市民中的有财力者群策群力将27座桥梁修葺一新。此后,洪武、弘治、正德、万历(两次)、康熙、雍正、道光、同治年间都曾进行过维修,从而李渠始得以存续。此外,1728年以民众的筹金,1824年在县令与袁州府贡生的指挥下,1866年由袁州府内的刘作宾、胡开源率先劝募商民捐资,也分别对其进行过维修,因此李渠的供水也便从未间断过。
城西郊接受李渠灌溉的水田共有200顷。渠道的维护由城内渠长集团作出指示,具体的引水管理工作则由60余户佃氓(农户)负责。以10年为一循环,每年甲首六人,甲首所在户为陂户。在进行小规模维修时由当地本保(行政村)通知渠长集团,再由甲首召集陂户自行修理。如需费用较多,10名渠长则合议报官府申请补助金。陂户所有田的具体数值虽不可考,但60户陂户的平均水田所有值为300亩,为当时小农平均值(30亩)的10倍。被选为甲首(陂户) 的60余户农户集团,与其将其看作是水利专家,不如说是有势力的农民集团。
在从1227年的彻底整修到1866年最后一次补修的640年间,有据可查的大规模整修共9次,即平均每70年为一周期。通过整修,李渠得以保存活力, 其管理组织的机能似也很有效力。我们无妨再换个视角,平均每70年一次的大整修,虽需要官银的补助及地方政府的介入,但除此之外的日常维护却是以民众自助、自律为基础。也正由于此,使公众的需要制度化之时,一个能够对渠长集团与市民·陂户的甲首层进行人员配置的共同体的成立与长期维系便成为必要。
从南宋至元代,在江南一带,与湖泊农田水利相关的水则、湖规约定在各地也先后成立。例如,萧山县的湘湖为1112年建成的人造湖,湖底面积37002 亩,灌溉面积为146868.5亩。1158-1184年间根据由13个放水口分六次进行的放水量(放水时间)与所溉农田的坐落位置制定了“均水约定”。上虞县的夏盖湖于唐代长庆二年(822)由湖西北五乡的民众割舍私田而建,其灌溉区域与湘湖大致相当。夏盖湖湖堤长7153丈,初次灌溉面积为139748.5亩。南宋至元代期间,根据36座斗门的放水顺序与放水时间进行配水的“湖规”成立。淳熙年间(1174-1189),湖东湖西各选取“士有常产有干略、为乡评所服者”一人, 来负责纷争的解决,此组织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初次接受灌溉的农田区域跟湘湖一样,与周围地区相比较安定,效率也较高,有关日常配水的维护与纷争处理的规定也较完备。此种优质水田区域可多征税粮,地方政府自然也就十分关心。但是地方志的编纂者却把这些都归功于地方官的良政,所以在阅读地方志之时,如果不能发现在所谓的“事实记录”之外,实际上做出更多努力的是承担着具体方案的拟订与执行的民间社会的话,那么,李渠长期以来得以存在便会令人费解。
三、镇与市
在此,笔者将讨论既不完全属于“官”、又不完全属于“私”的范畴的另一个领域的出现。市与镇之所以会在宋代同时出现,其原因之一为,到唐代为止一直采用的一县设一市、农村不置市的政策已经无法再通用下去。换句话说,其原因就是商业已经渗透到了地方社会。根据相关记录,一直到唐代中期,对地方社会都可以采用两分法,即县与其周围的农村。而宋代以后却出现了对聚落类型的三分法,即在县与村之外,增加了从村庄中涌现的市镇。
从制度上来说,镇比市的概念更清晰。因为在镇上驻有负责监督治安与课税(商税、盐税、坊场钱、河渡钱)的监镇官和负责监督烟火盗贼的巡检。至于户数虽无明确规定,但大致在100户以上,有时也会达到500甚至1000户。住户虽被承认为坊郭户(城市居民),但从户籍上看仍停留在“乡村”的水平,只能算作是对府州·县的行政划分起到调节作用的非农业聚落。而“市”在制度上的存在更加模糊,它包括被允许征收上述各项课税、以及虽未被允许但实际上已存在商业运营和定期集市的村庄。当然,从行政层面来说“市”仍被看作“乡村”。因此与公共税收相关的“市”虽在地方志上很可能被记录,但包不包含在登记户籍的官簿中却没有一定的标准。仅从记录上来看,地域偏差很明显:南宋时期,特别是南方(华中、华南)地区比较容易发现“市”的存在,而北方的事例却不多。尽管如此,从行政角度看,自古以来的县城·乡村两分法在形式上虽然长期存在,但实际上却出现了不断向县·市镇·村三分法发展的趋向。从地方农民的角度来看,他们虽然在行政·司法上仍直属于县城,在经济上却是通过市镇的介人后间接跟县城发生关系。因此,在社会生活方面,自上而下的行政统制力对他们来说已经转换到了相对的位置。
下一个问题是,在宋代无论是县还是镇,其总数及其配置情况,都可看到政府在有意识地进行自上而下地削减、缩小或整合(市在此点上无明确倾向)。特别是北宋仁宗到神宗时期,因为涉及财政合理化及重建问题,相当数量的县城被撤而改建为镇。而且各个王朝的中期都会存在这种调整趋向。
湖州地方志《嘉泰吴兴志》卷十中记载:
“窃考镇戍置将,起于后魏,唐高祖常为金门镇将是也。后齐以来列为四品、制刺每五百人为上镇,三百人为中,不及三百人为下。置将副掌捍御,又置仓曹兵曹掌仓库戎器之类。自藩镇势强, 镇参军将之权渐重。宪宗时李锜反,至令管下五郡镇将杀五郡太守。辛秘等先能杀镇将然后能发兵。而苏州刺史反,为镇将所执。即可见自是之后以至五代为弊益甚。兵权分裂,聚敛无艺。故兵主于镇将,而财赋器甲则主于参军镇将。又率用亲随,烦苛刻剥无所不至,民不聊生。县官随掌民事,束手委听而已。人至以长官为戏,置镇繁多,而每县又有镇者以此(如安吉县有安吉镇,德清县有德清镇,他郡亦然。如吴江县有吴江镇之类)。本朝平定诸国收藩镇权。县之有兵者知县带都监或监押(升朝官带督监今京以下带监押)。财赋则参丞贰。诸镇省罢略尽。所以存者特曰日监镇,主烟火监征商。至于离县稍远者则有巡检寨,为万世良法。”
湖州六县在五代时有镇28个(平均每县4.7个),到景德元年(1004)变为16个,嘉泰元年(1201)只剩下6个(平均一县一个),到淳祐十年(1250)加上新设的南浔镇增为7镇,另有巡检寨6个。然而,尽管政府在不断抑制镇的增长, 州内的商业城镇增长之势却毫不见减。南宋时期,军费最大的来源为酒税,而拥有征收酒税权利的酒坊场的聚落,在7镇之外另有28处,其中归安县的千金坊还拥有4处子坊。关于商税场,1077年征收了2104贯的乌青镇在1161年的征收额为43873贯;此外,1077年为2770贯的施渚镇在淳熙年间(1174-1189) 也增为5285贯。乌青镇位于湖、苏、嘉兴三州的交界处,是南宋时期的交通要道与人口集中地。富户、大姓的数量在浙西占首位,镇内的四座桥就是由市民架设的。
仅从以湖州为代表的华中、华南地区的实际情形来看,即使官设的镇的数量有限,实质上与镇相近的市或者小规模的商业聚落在不断扩大也是事实,而且证据十分丰富。那么全国的状况又怎样呢?笔者将通过《元丰九域志》中有关北宋1077年的记载,来考察县镇的关系、镇的分布情况。
东汉180年,1180个县的人口约为6000 万,即当时的行政基准约为每县5 万人(1万户)。至1080年,县数为1135、总户数16569874,即县平均户数为14599(若一户按5人计算则接近73000户),接近于后汉的1.5倍。以此平均数为基准,可以发现北方9路户数稍少,南方10路过少,西方4路则过多。
若考虑到县的面积大小的因素,则可发现不同的规律。南方的县平均面积为北方的1.4倍、西方的1.7倍,即南方县的平均面积水平超过了北方和西方。西方的面积相对狭小,虽被细分,县平均户数仍很高。如此看来,西部每县镇的平均数之所以明显高于南、北方,大概是因为其并未被卷入合并县的潮流中,反而被增置的结果吧。综合南、北方来看,县的平均面积及平均户数尽管有差别, 但镇的平均数却没有多大差别。理由之一就是中央政府有意把镇的数量限定在一县一镇的水平(例如湖州)。同时,各路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现在,就以表II中的河北东路、淮西路、江西路为例来分析其县级区域的状况。其中,河北东路、淮西路的州中镇数特别多。
先来看河北东路。按面积比率来说,路内州级单位的镇数最多的是大名州,接着依次为恩、滨、德、博、冀和棣州,无一不是黄河下游三角洲地区的交通、 商业要地。沧州虽有21镇,但镇多、面积也大。根据《宋会要》“食货一四”中关于商税的统计来看,镇以下的渡津、店、口等的场务分布,大致也印证了这一点。此外,从商税的缴纳额来看,以熙宁十年度为例,沧州、大名州的税额最多,为94000-95000贯,排在11位的恩州为17989贯,其间的顺序则分别为:滨、棣、 德、博、澶、永静、瀛、冀。恩州虽为小州,但户数居中。以此亦可认为,1077年的河北东路“因处于交通、经济要道而镇多设”。
接下来是设镇较多的准西路的情况。准西路总面积比河北东路大,且丘陵地带较多。1077年,河北东路的商税总额为548343贯,而准西则为352589贯。准西路之所以设镇较多大概跟其版图内的长江、淮水,以及连接着两条水路的陆路的布局有关。其中,面积最小的和州、最大的寿州、以此二州分列南北的庐州,以及南部与西部的大州-舒州、黄州的镇数都较多。此外,各州所征收的商税额如下:寿州最高,72216贯;濠州最低,19103贯。其间的顺序为庐、黄、无为、光、舒、和。准西路多镇地区跟河北东路相同,可视为“与其处于交通、经济要道有关”。
以上二路加上四川四路,属于例外的设镇较多的地区。接着来看一下南方江西路的情况。多镇的府州军为兴国、洪州、袁州。袁州虽为小州,但户数多, 拥有六镇、一铁务。小军兴国虽然户数少,但却拥有镇1l座、钱监1处、铜场1 处、铁务1处。领有10个县的大州虔州则拥有镇4座、银场2处、银铜场1处、 铅场1处、锡场1处。江西路1077年的商税额虽只有248488贯,但另有矿冶、茶、盐的收益,且从南宋开始还有酒税收益。
在《元丰九域志》的记载中,村以上的聚落有府州军、县与镇三级,下面,我们将据此来总结其在分布上的规则性及其实际情形(暂不讨论广东、广西与四川)。南北方虽然都存在着若干人口相对稀少的路,但从数字上来看,北方县的平均面积为1991平方公里、户数13018户;南方相应的数字为2780平方公里和10984户,即是说,北方县的平均面积为南方的0.7倍,南方的户数为北方的0.8倍,仍低于北方。如果把县作为介人行政社会的媒介,那么以北方为标准的话,则南方县的配置相对薄弱。而若以镇为基准的话,南方(除去广东、广西)每县镇的平均数量为1.2,与北方相同。河北东路及淮西路多镇地区,尽管跟商业的发达有关,但从整个区域的平均值来看,不得不说这种多镇现象属于例外。也就是说,根据当前的宏观推测,镇的出现虽然表明了地方社会的都市化,但同时政府一直在掌控县的分布及数量情况,有意识地在防止随意乱设。
在这种形式的整合下,人口、资源、交通诸因素对局部或广域地区都产生了不同的差异。另外从全国来看,率先发生了农业革命的江南地区的经济比北方更先进。假设限制设镇的“祖宗之法”在南方仍被严格遵守的话,那么,县的平均户数就会过于庞大,但尽管如此,其经济仍在不断持续增长。那么,江南是如何解决这种困局的呢?当然这应该通过商税场、盐场、坊场、河渡税场等方面的统计来解释。而另一方面,通过上述湖州的事例我们尽管可以得出县、镇的设置属于政府行为的结论,但依据地方志等的记载,公认·非公认的“市”在消长之间开始从农村中突显出来已是事实,这正是江南社会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条件。
在江西的小州筠州,包括上高县在内的三个县中均未曾设镇,但新昌县内却有源自宋代的白土会等7个“市”。另外,高安县与其东边的洪州交界处有北宋时建立的云石市(墟),其距离洪州边界的新义镇五里多远,且二者一直在征收商税上相互竞争以图自存。两市在靖康之变(1126、1127)与绍兴五年(1135) 中历经存亡,后云石市于开禧二年(1206)得以再次复兴。顺便提一下,在宋代的记载中,有关市级农村商业聚落的资料,南方的占绝对多数,且南宋更加突出。这是因为宋室南渡及迁都杭州推动了南方“市”的广泛出现。
结 语
尽管并不完全由宋代开始,但宋代在国(官)与民(私)之间,出现了既不完全属于国也不完全属于民的范畴的新的社会领域,并逐渐渗透到时人的意识当中,此已毋庸置疑。具体而言,其一为市镇的出现,其二为水利规章及其管理团体的成立。此外,以自助、自我规制为宗旨,提倡无私的义庄、义井、社仓以及乡约、乡礼也都包含其内。“乡评”、“公心好义”等,虽然可能还不能直译为public minded,但其实质上却已经带有被公众舆论所支撑的色彩。其原因自上可视为科举官僚及其文化的制度化所致,自下则可视为社会自律性增强的结果。精英层把此类活动称为“义"或“公”,其含义仍值得进行进一步探讨。
同时,笼统的“唐宋变革论”也值得进一步探讨。的确,当时的科举制对时代强大的解放力不可否认,但如果不考虑其内在限度,例如县以及官僚的总数因何得以长期固定等问题,便又显然不够充分。此外,王安石与朱熹施政方案的对比、南北宋在“养民”政策上的差异等,也是我们应该加以考虑的因素。总而言之,中国虽在本质上属于“专制国家”,各地区长期以来也存在着巨大差异, 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仍在缓慢地发生变动。而关于其具体的历史演进进程中所存在的诸多疑点仍有待进一步的考察。(节选自近藤一成主编:《宋元史学的基本问题》 ,中华书局2010年版)
《中国历史评论》编辑部选编
本期编辑: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