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儒家思想以重视家庭为特色,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家国一体”的政治哲学体系。而在笔者看来,汉代政治超越典型秦政之处,就是多了点家的温情,减缓了秦政的执政刚性所带来的社会矛盾;而东汉王朝之所以最后败亡,又恰恰是因为家的构建原则无差别地与国家构建原则混杂在一起,最终将家庭分裂所引发的震荡放大为国家层面上的内战。正所谓“成也家,败也家”也。
不过,有鉴于“家”这个概念显得过于含混,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属地小家庭”“属地大家庭(联合家庭)”与“帝国型超级家庭”这三类家庭。说得更具体一点,集中国家资源的“秦政”模式(以及与之配套的法家哲学)试图打压“属地大家庭”,并由此建立起“属地小家庭”与国家机器之间的直接财政—权力联系;与之相较,与“秦政”对峙的“周政”模式则试图维护属地大家庭的财政—权力架构。这两种政治遗产在“儒表法里”的汉代又发生了奇妙的化学反应,由此产生了“帝国型超级大家庭”这一怪胎。此类家庭因为过于巨大的规模而无法维持只有在属地性大家庭中才能维持的家庭温情,并因此而不得不走向分裂——而且,也恰恰是因为此类家庭的成员与国家机器关键节点的高度重合,上述分裂最终导致了东汉帝国自身的悲剧性撕裂。
为了论证上述观点,我在此所要展开的对于“家”的研究将综合现代心理学、生物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视角,以便为儒家的家庭观进行“祛魅化处理”。这样的考察当然也会涉及对于秦汉家庭规模的实证研究(详见后文)——不过,笔者会克制对于过于细节化史料的梳理冲动以便维持整个叙述脉络的相对概括性。同时,笔者亦希望将这些暂时彼此分离的关于家庭问题的研究视角加以贯通,由此为检讨秦汉政治的走向与汉朝兴亡的规律提供一个新的解释框架。
二、“邓巴数”制约下的秦汉家庭规模
在美国生物学哲学家丹尼特(DanielDennett)看来,进化论乃是腐蚀宇宙任何角落的超级强酸——说得更通俗一点:对于解释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以进化论为代表的生物学思维构成了某种“底层逻辑”,能够由此赋予很多传统的理论叙事以新的视角。比如,人类社会之所以存在着家庭,便是下述生物学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第一,人类是两性生殖的生物;第二,人类婴幼儿的“脆弱期”相对比较长,这就倒逼婴幼儿的父母不得不长期共同生活以便为其提供足够的保护——否则,婴儿的早夭将使得父母自身的基因无法得到传播。从这个角度上看,具有特定结构的家庭的存在,乃是由“基因传播”这一底层生物学逻辑所倒逼而成的人类最基础的社会组织形态。
然而,足以使得父母的基因得以顺利传播的家庭的规模有多大呢?这可不能一概而论。社会学家一般将家庭按照规模分为三类:核心家庭(即通常所谓的“小家庭”,一般是夫妻加子女的结构)、主干家庭(即直系亲属纵向拓展的家庭,如祖父母加夫妻加子女)以及最为复杂的联合家庭(即在主干家庭基础上再做横向拓展——比如,将原本核心家庭成员的兄弟姐妹的家庭也一并纳入)。
若抛开史前时代不谈,至少在秦汉史的范畴内,我们就发现了两种家庭模式的交替出现:一种是秦制下的小家庭,一种是在汉代渐渐变得多见的主干家庭与联合家庭。大致而言,自商鞅变法后,随着“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这一强制命令的出台,秦治下的子民都采用了小家庭的居住模式以避免重税。西汉的家庭规模很可能在长时间内维持了这一从秦时带来的惯性。根据李根蟠对于居延汉简以及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郑里廪簿的研究,西汉每户人口肯定低于5口,顶多在4.5口上下。这当然是最典型的小家庭规模。
然而,随着“盐铁会议”后西汉管制经济特色(即“秦政特色”)的削弱,在西汉后期,这个情况似乎已经有所改变了。吴孟灏仔细考辨了《后汉纪》中关于东汉开国功臣耿纯的家庭规模的记载,“耿纯率宗族二百余人,老者载棺而随之,及宾客二千人,并衣襦迎公(刘秀)于贯”,最后认定耿家将“五服”之内的亲属聚拢成一个200人的大家庭是完全可能的(不过,根据他的计算,若将5口人作为小家庭的平均人数,五服之内的一个汉代宗族的人口应当是120人。200人则肯定是在宗族基础上再做横向扩张后的产物了)。这个正在膨胀的家族成员数字在东汉末年又被大大增加了。按照《三国志·田畴传》的记录,“田畴尽将其家属及宗人三百余家居邺”(注意,这里的“家”指从属于联合家庭的小家庭)——换言之,按照每小家5口人计算,受到曹操器重的豪族领袖田畴带到曹氏的统治中心邺城的家族人口应当有1500人——该数字约是当年耿纯所带的家族人口的7倍。
那么,上述史料是不是说明在东汉末年时,小家庭已经被完全湮灭在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之中了呢?依笔者浅见,对该问题不能给予一种“非此即彼”的回答,因为小家庭的存在首先是编户齐民制度下的官方人口记录的产物,这一点在逻辑上其实可能对应至少两种实际情况:(甲)与政府户籍资料对应的小家庭在实际生活场域中也是彼此分离的;(乙)户籍上的小家庭在实际生活中联合成了巨型家庭,而户籍记录本身仅仅是为了顺应某种行政惯性。考虑到上述关于田畴的这则史料既提到了田畴所能控制的户数(这就说明这些“户”是作为独立单位而在纸面上被官方编户的),又提到了这些户主均从属于田氏这一事实,我认为汉末出现的大家庭演变情况大约对应上文所提到的可能性(乙)。甚或言之,东汉中后期小家庭与大家庭互相嵌套的情况,其实也是“寓封建于郡县之中”的宏观政治安排的一种微观体现(这里的“封建”指大家庭家长类似于诸侯的地位,“郡县”指的是秦政惯性下的小家庭编户传统)。
不过,自东汉建立以来,联合家庭的家庭成员的数目虽然在增长,但其增长依然是有限的。吴孟灏比较了长沙走马楼吴简所收录的“嘉禾六年(237年)都乡吏民簿”所记载的三国吴时期一乡下属的登记户主的姓氏地理分布,发现在600户户主的姓氏中,具有“统计学显著性”的姓氏大约有七八种之多。由此,简单的计算就能告诉我们:一个大姓的下属同宗户主在一乡内密集居住的概率不高。按照此推论反观上文中关于田畴属下有300户人口的记录,我们大致可以断定:要将这300户同宗人口集中在一乡范围内似乎也有点困难,遑论一里范围之内。换言之,田畴带到邺城的人口未必居住在与他本人毗邻的地理空间(如“里”)之中——而他们之所以跟着田畴走,可能主要就是基于他的政治影响力。这也就是说,耿纯在两汉交替时期所能直接控制的宗族成员数量,大约与“一里”范围内能够容纳的宗族成员数量相匹配。考虑到跨里的社会组织工作很可能会遇到亭长这一级别的官吏的迟滞(亭长虽然可能也是某里宗族的同宗,但在逻辑上不可能同时是居住于十个不同的里之内的不同宗族的同宗),我们有理由认为:在非战乱时代,汉代宗族家长能够立即动员的宗族成员人数大约在120—250这个幅度内变化。
读者可能会对笔者为何不厌其烦地讨论汉代宗族的人口规模感到奇怪。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来自社会学视角的讨论结果其实恰恰吻合人类学研究中非常流行的一个概念——“邓巴数”——所提出的一般理论预测,而这种彼此吻合同时将为儒家所念念不忘的周政制度安排提供进化心理学的依据。下面我们就来简单地讨论一下“邓巴数”这个概念。
汉代同宗成员居住在同里之内的生活方式,显然是采集—狩猎时代的聚落生活方式在农耕时代的惯性遗存——而所谓基于“邓巴数”的现代人类学研究,所关心的恰恰是原始社会中的聚落群体的规模大小问题。按照英国人类学家邓巴的观点,人类大脑所能相对轻松地处理的熟人关系存在着一个上限,即相对熟悉的社会成员不能超过100—250个(在文献中一般取其中间值,即150个,这也被称为“邓巴数”)——而从进化心理学的角度看,该数值本身其实体现了史前有着较为密切的血缘关系的聚集人群的平均值。由于原始人的心理结构与现代人的心理结构上的连续性,“邓巴数”既能体现新石器时代的村落居民数量,也能体现现代中小型公司(以及大公司的下属部门)的一般员工规模,甚至还能体现从古罗马军团的“百人队”到现代军队的连队的组织规模。这也就以如下方式奠定了一个更大规模的“家”的概念的进化心理学基础,即将原本意义上的适用于仅仅数人规模的“家”的概念投射到一个具有“邓巴数”规模的社会组织上去。于是,我们的语言中就有了这样的习以为常的隐喻化表达:“村子就是我家”“公司就是我家”“连队就是我家”,等等。请注意:邓巴所发现的这个数字是大致吻合我们在前文中得到的结论的:在非战乱时代,汉代宗族家长在借助血缘影响力的前提下,能够立即动员的宗族成员人数大约在120~250这个幅度内变化。这也就意味着:汉代大家庭中与族长关系较为密切的人群的数量,大致反映了漫长的心理—社会进化所构成的心智禀赋,因此具有深厚的生物学背景。这也就意味着儒家基于大家庭的政治哲学构建亦是具有一个未被意识到的生物学背景的。同时,由于基于邓巴数的进化心理学分析显然是对所有智人有效的,所以,上述推论也意味着儒家的相关制度构建并不能简单地视为某种“地方性知识”。
不过,虽然儒家的家庭观念可能反映了史前遗留的人类普遍心理习惯,但儒家家庭观念所凸显的乡土环境之所指依然是特殊的:滋养刘备的冀州涿郡的乡土,显然不同于滋养孙坚的扬州富春的乡土。这些差异性显然使得不同大家族会由此形成彼此不同的生活习惯与社会动员方式,并由此类差异反向强化内部的社会组织力。因此,即使秦政的户口统计所定义的小家庭依然在东汉存在,只要这些同宗小家庭能够构成巨型的联合家庭,它们对于共同地理单元与生活习惯的分享依然能大大减少大家庭内部的信息交流成本,由此增强彼此的伦理互信。对于这一机制的理解,非但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东汉到三国基于巨型宗族的地方军事力量的动员方式,甚至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更早出现的西周井田制的组织奥秘。
那么,为何我们要在讨论秦汉政治的时候,又突然回溯到西周呢?这是因为汉儒本来就很喜欢追溯周朝,并由此主动完成周与汉之间的“精神穿越”。有鉴于这种“穿越”在王莽时代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对于西周制度的简要回顾依然能对我们梳理儒家家庭观念对于秦汉政治的影响提供新的视角。
三、“周政”下的井田制与“秦政”下的强制性国家货币
“井田”一词,见于《春秋榖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孟子·滕文公上》对该制度又进行了更具有情感色彩的描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现在我们就运用现代社会学的术语重解井田制的架构。所谓“私田”,本质上就是小家庭的田产,其谷物收成归小家庭所有(只是在没有编户齐民制度的西周,这里所说的“小家庭”乃是以自然形态存在的,并不对应官方的户籍资料)。所谓在“井”字格中被八块私田所包围的“公田”,并非是今人意义上的“公共财产”,而是指上一级封建贵族(即大家庭家长)所具有的土地(因此,在更上一级封建领主看来,这依然是属于“私”的范畴)。此类“公田”的谷物产量由上级领主收取,而使得这些谷物得以产生的农业劳力则由“私田”拥有者提供。由于“公田”与“私田”分享了几乎相同的风土条件,这就使得这两类田在同年份的收成原则上不会有太大的区别。此外,不同小家庭的共同劳作也构成了相互监督的社会网络,使得公私得以两顾。这最终避免了两种极端情况的产生:其一,私田拥有者因为过于关注自己的私产而不顾乡亲的社会监督,最终使得公田荒芜;其二,公田拥有者(其本质是贵族)只想得到“公田”的收益而忽略了公共产品(特别是集体安全措施)的提供,或因为过于想保障自己的利益而在税率上拒绝引入任何弹性——比如即使在荒年都希望自己保住往年的公田收益。很显然,正是公、私之田产在地理上的彼此嵌套,最后才使得“周政”安排下的大家庭与小家庭能够成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最终促成“守望相助”的儒式道德美景。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上文所说的“公田”实际上是贵族所有的,所以若有人将“井田制”理解为严格意义上的“国有制”的话,那么这种意义上的“井田制”恐怕在先秦从未存在过(所以,在这一特殊意义上,笔者也勉强认为井田制是一种历史虚构)。毋宁说,井田制乃是泛指所有符合下述特征的土地制度:贵族属田与小农属田彼此交错以便随时进行劳动者之间的情报与劳力互通,并依赖柔性的伦理力量进行生产管理与产品分配(在这一宽泛的意义上,笔者并不认为井田制是一种历史虚构)。这一种制度的产生应当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因为在铁器加耕牛的耕作方式于战国开始普及之前,对各小户人力的灵活调动与集中使用乃是提高劳动生产方式的不二法门。不难想见,在这种制度下,贵族属田与小农属田之间的产权分割应当不太明晰(因为过于明确的界限感会增加小家庭之间进行信息与劳力互通的成本);与之相应,贵族借以调用下级人力的主要社会学因素应当不是刚性的制度性因素(如白纸黑字的土地契约)而是柔性的伦理因素。
另外,笔者推测,无论井田制的组织细节为何,基层贵族能够自由调用的劳力数量很难超过邓巴数的限制(除非引入中介性贵族进行多层级管理)。一个可以作为证据的人类学案例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下乡知识青年在一个典型农场(平均占地300~400亩)进行彼此紧密农业协作的生产单位(即“生产连”)也没有超过邓巴数的限制,而连部以下诸生产连之间则只能经由营部这一中介加以间接联系(因此,来自不同生产连的知识青年大多数彼此不熟)。请注意:此刻中国的农业生产与交通、信息技术已比秦汉时代有了较大进步(已有了古人没有的农药、化肥、自行车、高音喇叭等技术手段),因此,该数据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了在技术进一步升级前基层农业生产单位的管理学上限。
当然,在全国范围内的“统购统销”制度的支配下,20世纪70年代的农场制度是以真正意义上的土地国有制为基底的。与之相较,西周那种宽泛意义上的井田制的存在则预设了封建制的存在。“封建制度”中“封建”的原始含义,即“封”土而“建”国,而在这城墙之内的人就是受到封建制度庇佑的“国人”,其外则是所谓“野人”(其中很多乃是西周政权必须加以防范的殷商遗民)。封建制本身又是一个异常复杂的层级制度。据《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周初分封共七十一国,其中与周王同姓的姬姓就有四十国,兄弟之国有十五国,每国又按照“公、监、侯、伯、子”(后演变为“公、侯、伯、子、男”)五等贵族的等级将土地再次分封下去。用生物学的隐喻来说,这其实就是一个大家庭“分裂生殖”的过程。一种基于当代“邓巴数”概念的现代话语架构将能轻松地解释分封制出现的合理性:当周人成功翦商之后,其所面临的土地的广袤性与所试图控制的人口的众多性,自然使得传统属地型家庭基于“邓巴数”的信息控制能力面临重大挑战。而要在不对传统家庭结构进行全面升级的前提下应对上述挑战,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使得家庭的数量得以增加,由此使得每一层封国或封国所具有的下层领主的控制力依然不超出“邓巴数”所规定的基准线太远。
举例来说,一个公爵只要控制住其下属的侯爵与伯爵,一个伯爵只要控制住自己下属的子爵与男爵,一个男爵只要控制住其下属的底层国人,那么,每一层次的管理者的信息处理任务都不会超出“邓巴数”所规定的上限。同时,因为每一层管理者与其下层被管理者都大致生活在相同的风土环境中,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伦理互信也能得到起码的保证。而此类“心照不宣”的伦理互信又大大减少了成文法存在的必要性,由此使得儒式治理方式的成本能够降到最低。孔子之所以说什么“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颜渊》),其背后的奥秘便在于此。
然而,封建制的设计依然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只要分封的层级过多,其顶层与底层之间的风土共域性就会显得极不明显,由此特别造成了居住在京城的周天子与各个封国之间的日渐疏远。同时,各个本为亲戚的封国领主之间的亲情也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淡化,最终导致西周一度稳定的政治制度渐渐转变为春秋战国时期的乱局。这从根本上就说明了,儒家的“家国一体”的朴素政治方案是很难在大尺度上持续成功的(除非经过实质性的升级)。这一点同时也就在客观上彰显了与儒家相互竞争的道家政治哲学与法家政治哲学的相对合理性:道家主张坚决维护基于邓巴数的基层社会组织的属地性,并因此废弃任何大尺度政治建构,以“小国寡民”为人类最终的理想政治典范;法家则在坚持进行宏观政治建构的前提下反对将属地大家庭的建构原则向上延伸,而给出了一套基于抽象管制技术(而非亲情)的新政治方案。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秦国凭借法家给出的新政治方案统一了天下。刘三解先生的新著《青铜资本——帝制中国经济的源代码》对该方案的财政面相给出了具有启发意义的重构,而本节的余下部分便是笔者根据刘著精神所给出的一种更符合本文文脉的转述。我们知道,在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皇帝本人就能凭借新的郡县制架构监督每一个县令的政务,实现了从首都咸阳到各个县的政令统一。而在这种统治架构中,原本在周政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属地大家庭”的地位则被高度边缘化了。但问题是,在秦自身的信息技术与交通技术并未实质性地超越周代的前提下,秦廷是如何绕开“属地大家庭”这一信息处理中介,而直接干涉全国各地小家庭的运作呢?难道“邓巴数”的制约对秦人不奏效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基于“邓巴数”的进化心理学思维乃是解释一切人类社会运作的底层逻辑。毋宁说,分封制并不是在邓巴数制约下维系广域国家运作的唯一办法。秦政给出了另外一种解决办法:基于抽象货币的全国财政统计系统。换言之,即使面对实物税广泛存在的社会现实,秦廷也会按照铜钱的价格计算各种政府开支的名目,由此汇总成一个总账本交由皇帝审阅。计量单位的统一大大减少了皇帝个人大脑的信息处理成本,换言之,经由数字的帮助,皇帝的认知系统可以自动忽略对于数字所不能涵盖的地方形势的关照,由此实现“认知减负”。
秦政的统治模式貌似提前预报了基于抽象货币思维的资本时代的到来。但这只是一种假相。毋宁说,基于法家“弱民”思想的货币政策与基于亚当·斯密之“富民”思想的现代自由主义经济体系其实是彼此貌合神离的。从表面上看来,二者都以属地小家庭为经济活动的主体,而且都试图破坏属地大家庭的统治地位,因此,二者貌似就是“反封建”的盟军;但秦政反封建的目的是增强帝制的权力,而斯密式的经济方案则是为了增加市场的调节功能,二者最终还是南辕北辙了。
依据笔者浅见,基于如下理由,近代的斯密主义者宁可站在周政一边,也不愿意站在秦政一边:第一,周政下的大家庭虽然遏制了个体家庭的消费自主性,但也并不反对广域内的市场交换,而斯密主义者恰恰希望市场交易之规模与范围的不断扩大(实际上,东周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的市场交换乃是普遍存在的);与之相较,秦政下的个体即使获得了货币,对于货币的兑现方式却不得不受到国家政权的全面监管(在当时,在官方监督下的“市”之外的所有交易,原则上都是非法的——这就好比说,票据时代的货币是不能在不匹配票据的前提下被兑现的),这就使得秦政虽有统一货币,却无统一的斯密式自由市场。第二,周政下各诸侯国发行的货币种类虽然繁杂,却因为彼此之间的竞争与风险对冲而使得蔓延全天下的财政危机难以出现;与之相较,秦政下的货币虽然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但这种统一却不是基于斯密式的自由竞争的结果,而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的(在当时,拒用秦币者会被处死)这就使得中枢的错误财政政策所导致的问题可能立即蔓延成全天下的财政灾难。若从更抽象的哲学的角度上看,秦政式经济与斯密式经济的根本差异便是:前者剥夺了小家庭的经济选择自由,而后者恰恰是预设了大量小家庭的经济选择自由。与之相较,在周政下,大家庭对于小家庭的压抑毕竟是基于柔性的伦理原则而不是基于硬性的暴力的,与此同时,儒家伦理也没有限制大家庭家长自身的市场选择行为。因此,市场经济毕竟还是能在周政下得到有限的发展的。
请不要小看以国家暴力机器为支撑的秦币在秦国(朝)政治脉络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在刘三解的解释脉络中,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为支撑的国家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债务凭证:得到这种凭证的秦人原则上是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将其兑现为可供肉体直接消费的实物的。然而,由于债务凭证与实物之间的比例关系从未得到中立第三方的监管,因此,凭证滥发导致政府信用破产的风险就始终存在。具体而言,秦之一统的成功,便是因为尚且未一统天下的秦国所面对的“他者”——山东六国——所提供的资源可以成为债务凭证的兑付保证,由此激发了秦民的耕战热情;而秦之速亡,又是因为在作为“他者”的山东六国已被征服的前提下,秦已缺乏将更多的债务凭证转换为实物的转换机制,而在此种条件下盲目展开的诸如营建阿房宫之类的新国家工程,必然会使得财政资源迅速枯竭,以及全天下的生活资料短缺。与之相较,自然经济色彩更浓的周政式经济架构的优点又一次得到了彰显:以属地情感为润滑剂的周政固然无法迅速汲取各种资源用于战争,但也不至于因为对于资源的过渡攫取而引向全局性的经济崩溃。
四、王莽对于井田制的灾难性误解与东汉王朝的相对成功
秦速亡的真正奥秘,从来没有被汉儒所真正领会。作为汉儒总结秦之教训的经典性文献,贾谊的《过秦论》只是抽象地说“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但对于“施仁义”的精确内涵,他却没有清楚地说明。具体而言,这究竟是指在财政上轻税的政策,还是指政治架构上恢复分封制,还是指废除国家统一货币而恢复民间的铸币权?换言之,贾谊模糊的“施仁义”修辞暗示了一个巨大的施政空间的存在,而西汉早期的统治者正是在这个巨大的空间中进行艰苦的政策试错实验的。比如,财政上从轻税政策(文、景时代)转到重税政策(武帝时代)再到国家经济管治的略为放松(昭、废、宣三帝时代,亦即权臣霍光掌权的时代);在铸币问题上,从允许民间铸造秦之半两钱(汉初)再到由国家统一铸造五铢钱(武帝以后);政治构架上,从异姓封王到同姓封王(这两件事都发生在高祖时代)再到削藩强郡县(武帝时代),汉廷一直在反复寻找“秦政”与“周政”之间的平衡点。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在武帝时代儒学官学地位的确定,其实并未在经济逻辑的层面上真正恢复周政,而打着“黄老之学”旗号的汉初经济政策反而却更接近周政之实质。其背后的道理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周政儒学乃是一种“属地儒”,即试图通过恢复西周早期封建领主与辖域下子民的伦理关系而敦实民风,由此减少国家政权的管制成本。而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则是一种“帝国儒”,即在汉帝国的宏观尺度框架内论证皇帝的政治地位的合法性,并顺便在作为帝国学术结构的“太学”(而不是孔子的民营学术系统中)中,为儒家知识分子寻找食利空间。
不过,尽管董仲舒对于原始儒家“属地儒”实质的掩盖能够方便他自己构建的新儒家意识形态与汉帝国的政治框架相互对接,但是《过秦论》提出的秦汉之辨依然会倒逼他与商鞅的强君论拉开差距。而在强调儒家属地性的传统路径已经被切断的前提下,维护新意识形态中的“儒家特色”的办法便是引入阴阳学的成分——具体而言,董氏通过“天人感应”学说而将自然现象与人间政治现象互相比附,并试图经由对于“灾异”与“祥瑞”的解释权的抢夺而构成对于帝权的制衡。尽管这一做法的积极意义并不宜被彻底否定,但其消极意义却更为明显:第一,由天人感应学说衍生出的谶纬之学包含了大量原始的巫术性思维,大大降低了汉朝知识分子的批判性思维水平,并由此间接影响了其治国的本领;第二,谶纬之学所包含的类比式思维的任意性容易为政治野心家所利用,由此影响帝国的政治稳定。
当然,董仲舒只是汉儒的代表之一。毋宁说,他所代表的儒学思想所本的乃是“今文经”,即在始皇焚书事件后通过汉儒重构,并用隶书撰写的儒家经文。其实,今文经学在西汉灭亡之前就遭遇到了古文经学(即基于武帝时期发现的先秦古文材料的儒家研究)的挑战——这种挑战之所以发生,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在首都长安聚集的儒生的增多所造成的学术竞争,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今文经的支持者在谶纬邪路上过于露骨的表现,让一部分儒生觉得有必要对经典进行“瘦身”,以图稳定帝国的意识形态操纵系统。然而,非常耐人寻味的是,尽管古文经学的理性主义色彩超过今文经(譬如,古文经大师刘歆其实也是一位优秀的数学家与天文学家),但最后将西汉帝国留下的财政经济系统拖入深渊的王莽恰恰是属于古文经阵营的(他在政治上全面提拔了刘歆,并首次将古文经列为官学)。这又是为何呢?
这是因为:古文经的复古主义是半吊子复古,或者说,恰恰是基于对于先秦儒家思想的误解之上的。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属地性是先秦儒家所念念不忘的井田制的底色——与之相对比,王莽对于井田制的恢复却恰恰阉割了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
以公元9年王莽所颁布的“王田令”为例:
很显然,按照王莽的理解,西周井田制的税率——“什一而税”——是私田持有者交给国家的税收,而不是其交给属地封建领主的税收(否则就谈不上什么“国给民富而颂声作”)。这就说明他完全不掌握先秦社会经济运作的真实情况,遑论掌握分封制运作的奥妙。毋宁说,这种致命的误解使得他将一种从来没有被实行过的土地国有制视为其经济政策的主纲,由此使得他立即成为全国大地主集团的眼中钉。此外,由于他缺乏度量天下土地并督促大地主分田的实际技术措施,这又使得他成为全国广大待地贫民眼中的失信者。从某种意义上说,王莽从政治顶峰上的迅速跌落,与其对于先秦儒家经济理想的重大误解颇有关联。
富有讽刺意味的是,代新莽而起的东汉王朝虽在“白虎观会议”中确立了今文经的官方地位,但在实际的经济架构上却部分恢复了古典的周政。这就是顾炎武在《郡县论》中所说的“寓封建之意于郡国之中”一语最典型的现实案例。以东汉的实际政治—经济操作为例:帝国由一百多个郡或封国构成,其上设十三州为监察区,下辖一千多县为基本地方行政单位。尽管郡之太守、州之刺史、县之县令为汉廷委派,但其来源却基本是地方推荐出来的孝廉或茂才,因此,这些地方主官都具有“半属地”特征。与之相较,郡守、县令之属僚则大多具有“全属地性质”,往往代表地方豪族利益。在这种架构下,地方主官若要执政顺当,就需要在中央政令与地方豪族之间巧妙周旋。
不过,很难说地方官对于皇帝的这种“半忠诚性”就一定对汉廷不利。地方官的这种复杂角色既使得汉廷无法全面攫取地方的资源,又使得由此得到保存的地方后备资源能在帝国危机时候发挥纾困作用。以军事预算为例:澳大利亚汉学家张磊夫(Rafedecres Crespigny)就曾比较了东汉帝国的常备军数量与同时期罗马帝国的常备军数量,这一比较结果说明东汉的常备军规模已经缩小到与其广袤领土极不相称的地步。但这一点并没有妨碍东汉获得收复西域诸国、击败南匈奴等重大军事胜利。比照武帝时代穷极民力才获得的针对匈奴的勉强胜利,东汉王朝在节约民力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明显更符合儒家心目中的周政典范。这一周政式的统治方式甚至在吏治败坏的东汉末年都给朝廷带来了红利:在184年黄巾起义爆发后,朝廷主要是通过动员地方豪族的部曲(私属武装)来镇压起义的,而镇压在同年的迅速成功,亦充分说明了“藏兵于民”的制度设计的确为延长帝国的政治生命力做出了正向贡献。
那么,东汉帝国“寓封建之意于郡国之中”的整体特色,又是如何落实于其经济制度呢?众所周知,就像东汉帝国没有实行王莽提出的王田制一样,东汉亦没有使用西周时代的井田制,而是以比较灵活的态度默许了当时普遍存在的大庄园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刘秀的崛起大量依赖南阳大地主集团,因此,他亦很难“自掘坟墓”地去破坏这些既得利益者的经济经营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东汉庄园的经济组织细节虽然与西周井田制区别甚大,却亦抓住了孟子心目中的井田制的伦理核心:“守望相助”。这一点乃是通过如下因素得以落实的:
其一,庄园的治理者与广大被治理者大约在同一生产与生活空间中产生空间交集(这一空间的界限一般通过散布各地的坞堡所界定),并经由这种交集降低了信息交流的成本。庄园中的主要劳动力——“徒附”(即佃户)——与庄园主往往属于同宗。与西周井田制下依然拥有私产的底层国人不同,徒附必须租用庄园主的地产进行生产,并且在原则上也需要承担国家层面上的赋税任务,成为官方人口统计账簿上独立的户(请回顾前文对于田畴所属的300户人口的分析)。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庄园主经常通过隐瞒人口来减少徒附对国家的税赋支出,由此换得后者的报恩心理。以上便为属地伦理共同体的形成打下了空间基础、血缘基础与心理基础。
其二,除了徒附之外,庄园之内还有大量的奴婢,而奴婢对庄园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亦加强了属地伦理共同体的内部人际关系。与理论上依然属于自由人的徒附不同(徒附可以选择不租用地主的土地,尽管实际上他们往往别无选择),奴婢就是在人身上隶属于主人的财产,并因此可以像商品一样被买卖。就这一点而言,其政治地位貌似接近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奴隶。但与西方古典时代的奴隶不同,东汉的奴婢的生命权得到了官方的保护(《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而且,在儒家宗法观念中,主人与奴婢的关系类似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性行为可以被归类为“禽兽行”(乱伦罪)。这就说明东汉庄园制中的主奴关系是受到比较严密的儒家伦理规则的制约的。此类制约客观上削弱了主人对奴婢盘剥的强度,并进一步提高了基于庄园的伦理共同体的向心力。
其三,东汉比较大型的庄园都有比较复杂的内部分工,构成了农业、渔业、林业、手工业彼此支撑的结构。由于分工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高,庄园本身才能生产比较丰富的物质产出,甚至到了“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的程度(《后汉书·仲长统传》)。很明显,各类产业的彼此支撑使得任何一个产业都不能脱离它者而独活,这一点又大大加强了庄园内部成员之间的精神联系。
其四,往往带有坞堡的庄园自身是带有基本的军事功能的,并往往蓄养部曲,也就是那类具有私兵性质的“客”(其地位高于奴婢,因为他们一般不能被买卖)。需要指出的是,东汉具有庄园主身份的地主成为朝廷命官后,往往依赖自家部曲执行朝廷委派的治安任务(如在178年,籍贯为会稽郡上虞的交州刺史朱儁就曾从家乡征招部曲五千人远赴交趾剿灭了梁龙的叛乱),这就说明庄园主人与部曲之间建立的伦理互信关系已经强大到可以互托性命的地步。
综上所述,东汉王朝几乎是在继承于秦的郡县制的框架内,以创新的方式恢复了分封制的属地伦理性,按照顾炎武的标准,这便是在“大一统”的政治背景中恢复古儒精神的上佳方案了。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对周政有更深入且更灵活的展现方式的东汉王朝依然灭亡了——而且,它既不像以后的唐那样是亡于农民起义(实际上黄巾起义带给汉廷的挑战很快就被化解了),也不是像以后的两宋那样亡于外族内侵,而是亡于统治集团内部突然爆发的全面内战。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笔者给出的答案是:帝国型超级家庭的出现,是使得东汉统治集团爆发内战的结构性原因。
五、东汉的帝国型家庭所带来的政治隐患
顾名思义,帝国型超级家庭应当具有下述特征:其处在帝国食利金字塔的顶层,具有巨大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并因此脱离了属地性。很多读者或许会认为皇家乃是此类超级家庭的典型存在。但在东汉政治的具体语境中,由于下述因素的存在,刘姓皇室的超级家庭属性并不明显:东汉的皇帝往往短寿且无嗣(其平均寿命不到27岁),并因此与宗法上的太后往往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母子(作为太后之丈夫的先帝亦往往不是当下皇帝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在这种情况下,皇帝所面对的直接“亲人”便是宫内的宦官集团与众多的嫔妃——但二者都与皇帝没有血缘关系。此外,东汉帝国的各封国内的封王与其子嗣在原则上虽然都是皇帝的亲戚,但因为彼此相隔较远,彼此并无亲情。因此,东汉的皇帝貌似是天下共主,却几乎是“无家”的,并因此在亲属中缺乏可以信赖的且可跨代持续的人力资源梯队。这一点也就部分解释了自光武帝刘秀之后,东汉为何几乎未出现过任何一个强势皇帝,而反复上演宦官、外戚与清流反复拉锯的政治戏码。
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扮演“帝国型超级家庭”的候选者也就只有三种可能了:第一,因为嫔妃的得宠而获得大权的外戚集团,第二,在首都洛阳的官场植根颇深的儒家清流集团,第三,因得宠而权力膨胀的宦官集团(顺便说一句,汉代的宦官往往是成年后入宫的,这就使得其依然存有大量亲戚)。
不过,尽管汉灵帝时代的宦官集团“十常侍”留给后人以深刻的印象,宦官集团的家庭权势实际上却是三者之中最弱的。这不仅仅是因为宦官在入宫后原则上已无法产生新的子嗣,而且更是因为宦官所在的原始家庭远离京都,因此,即使这些原始家庭因为当事人的得势而成为新的属地性大家庭,此类家庭也无法与当事人在京都势力圈进行及时的信息互动,并因此无法成为在京宦官随时可调用的人力资源。而这一点恐怕也解释了为何在189年,由袁绍、袁术、曹操等人率领的西园校尉能如此快地消灭在京宦官集团。这样一来,值得更仔细讨论的帝国型大家庭就只剩下两类:在京外戚集团与在京清流集团。下面笔者分别以梁冀与袁绍为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两类家庭的运作方式。
由于中国的史学普及工作对东汉史的普遍忽略,“梁冀”这个名字在中国并非家喻户晓。然而,与他有关的成语“飞扬跋扈”却是妇孺皆知的。此成语恰恰就来自于不甘被他操控的汉质帝刘缵对他的恶评——而发明这句成语的小皇帝在成语被发明的当夜就被梁冀害死,时年才九岁。从141年梁冀成为大将军到159年他被汉桓帝刘志扳倒为止,他操控汉朝约二十年,其间先后立下冲、质、桓三帝。梁家势力极盛之时,政治影响力已经到了“客到门不得通,皆请谢门者,门者累千金”的地步(《后汉书·梁统列传》)。与梁冀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亦充斥朝廷之各处要冲:“冀一门前后七封侯,三皇后,六贵人,二大将军,夫人、女食邑称君者七人,尚公主者三人,其余卿、将、尹、校五十七人。”如此庞大的家族网络,的确符合“帝国型超级家庭”的特征:亲属如藤蔓一般附着在官僚机器的各节点上,由此构成一种非常畸形的“家国一体”。
而站在正统儒家立场上看,这种“家国一体”体制之所以是畸形的,乃是因为:第一,它削弱了皇权并因此破坏了君臣之名分,第二,它的权力架构并不依赖于德性竞争而是依赖于基于偶然的裙带关系,第三,梁冀本人的政治德性又出奇地差(他敢弑君不说,还有大量擅杀朝廷命官与外国商贾的恶劣记录)。不过,关于为何他的德性如此之差,《后汉书》的作者范晔给出的解释却非常模糊,即“商恨善柔,冀遂贪乱”——也就是说,梁冀的父亲梁商(曾在顺帝时代为大将军)为人过于宽容,导致其子梁冀的道德品行失去了约束,成为一个“少为贵戚,逸游自恣”的纨绔子弟。这当然不是一个很有力的解释,因为它无法说明为何同样宽容的光武帝刘秀的直接继承者汉明帝刘庄也能算得上是一位明君。
而对于同一现象,笔者的解释则是:梁氏家族本就不具有“属地性”,而是寄居在京都洛阳的彻底脱产型家庭。当然,这并不是说梁氏在京外没有庄园,而是说,他并不像典型的属地型大家族族长那样具有组织庄园劳动的切实知识与相关的身体感受,并由此有机会与其治下的徒附、奴婢与部曲构成伦理共同体。毋宁说,梁冀与其骄奢淫逸的妻子孙寿所面对的京都生活世界乃是这样的:“堂寝皆有阴阳奥室,连房洞户。柱壁雕镂,加以铜漆;窗牖皆有绮疏青琐,图以云气仙灵。台阁周通,更相临望;飞梁石蹬,陵跨水道。金玉珠玑,异方珍怪,充积臧室。远致汗血名马。又广开园囿,采土筑山,十里九阪,以像二崤,深林绝涧,有若自然,奇禽驯兽,飞走其间”——从上述记载来看,梁氏只是满足于享受被剥削者的劳动成果,却对这些劳动成果的产出过程毫无兴趣,是标准的社会寄生虫。这就使得憧憬周政的儒家所心心念念的“守望相助”式的伦理温情根本无法在梁氏集团中出现。而在159年,找到恰当机会扳倒梁氏的桓帝行事之所以如此顺畅,部分原因也正是因为:作为寄生虫集团的梁氏缺乏足够的内部凝聚力以对抗从御座降下的致命一击。
然而,梁冀对汉朝执政体系的破坏也不能被肆意扩大。有三个因素使得梁冀型超级家庭的肆意妄为还不至于腐蚀社稷之根基:第一,梁冀获得权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乃是他的两个妹妹(梁妠与梁女莹)先后成了皇后,但皇后本人的死亡却是梁冀所不能控制的。实际上,恰恰是因为作为桓帝之太后的梁妠与作为其皇后的梁女莹的先后死亡,桓帝才能摆脱梁氏的羁绊,找到将其击倒的机会。这也就是说,具有外戚色彩的帝国型超级家庭是缺乏实施长久统治的政治逻辑保证的。第二,与同样是外戚出身的王莽相比,梁冀就是一个酒色之徒罢了,而缺乏某种走火入魔的意识形态狂热。这就使得他不至于对东汉既有的成宪进行颠覆性改造,由此改变汉统。第三,也正是因为梁氏家族彻底的非属地性特征,他缺乏在京外对抗皇权的强大属地资源,所以,桓帝在京城发起的对于他的镇压也不至于引爆内战。
不过,上面的分析同时也就意味着,如果有一个帝国型超级家庭同时具备如下三个特征,其对于政治安定的威胁就绝不容小觑了:其一,在京政治权力的来源并不是偶然获得(但也可能偶然失去)的姻亲关系,而是来自长年完成的政治积累;其二,家族领袖不但具有较好的公众形象,同时也具有某种改天换日的意识形态执念甚至相关的理论储备;其三,此类家族的非属地性并不彻底——换言之,他们虽然并不以保护京外的地方伦理共同体为行事目的,却也并不缺乏借以夺取全国政权的京外属地资源。
袁绍所代表的袁家恰恰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而汉代的倾覆,其实也恰恰与袁绍更为相关。首先,袁绍所在的大家族“四世三公”,在京都政坛植根极深,远超梁氏。其次,袁绍属于一向重视道德形象的儒家清流集团,在汉末乱局到来之前也没有暴露出太多的污点供政敌利用。同时,根据罗三洋的研究,袁绍是谶纬之言“代汉者当涂高”的笃信者,早就阴怀代汉之志,因此,他其实就是生活在东汉的王莽2.0版。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袁绍并不完全是在京城洛阳长大的纨绔子弟。按照吴孟灏的研究,袁绍所在的大家族——汝南袁氏——属于标准的“城乡双家模式”:换言之,在大城市与乡下兼有住所,袁氏宗亲可以在二者之间进行“候鸟式迁徙”。而袁绍本人就是成名后才搬到洛阳的,在此之前他已经有了做濮阳县县令的行政履历。这就说明青年袁绍的确具备如何调配县下属的乡—亭—里各级属地资源的工作经验(与之相比,梁冀在获得大权之前没有哪怕一天的地方主政履历,做的都是“京官”,如黄门侍郎、侍中、虎贲中郎将、越骑校尉、步兵校尉、执金吾,等)。另外,袁绍所结交的大量“党人”(宦官集团对清流集团的轻蔑式称呼)所具有的属地资源也可以被袁绍所挪用。譬如,在190年他试图与实际控制京师的董卓抢夺天下控制权的时候,他通过既有的“党人”网络而调用的京外属地资源就包括了下面这张豪华的阵容表:屯河内的河内太守王匡、留邺的冀州牧韩馥(顺便说一句,韩氏是袁绍与董卓撕裂并出京后在冀州的实际庇护人)、屯颍川的豫州刺史孔伷、屯酸枣的奋武将军曹操、屯鲁阳的后将军袁术,以及兖州刺史刘岱、陈留太守张邈、广陵太守张超、东郡太守桥瑁、山阳太守袁遗、济北相鲍信,等。这当然是一个足以发动内战的阵容了。
看得更深一点,之所以袁氏能够发动内战而梁氏不能,便是因为袁氏集团的“非属地性”与梁氏的“非属地性”的来源具有结构上的不同:梁氏的非属地性仅仅源于梁氏的根基本就在京都而不在地方,而袁氏集团的非属地性则来自:(甲)其家族在京内的既有势力,(乙)其“朋友圈”中的成员在京外的大量属地性资源的彼此叠合所涌现出来的“非属地性”。很显然,这种结构上的丰富性就使得董卓对付袁氏的难度全面超越了当年桓帝对付梁氏的难度。
细心的读者应当发现,袁绍“朋友圈”中的大多数成员都不是袁氏的宗族,而这种跨血缘的政治联合体似乎不是基于血缘的原始儒家伦理共同体所能滋养的。这究竟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种奇怪状况的出现,乃是因为在意识形态层面上贬低秦朝的汉朝其实从秦政中继承了一项重要的政治遗产:一个强势首都的存在。在汉代,强势首都本身意味着三项功能的叠加:(甲)帝国的政治中心,以及由此导致的大量彼此异姓的高级京官的聚居;(乙)帝国的资源集中地,导致一个庞大的官僚阶层可以在脱离属地庄园管理负担的前提下轻松食利(这一点又为首都高密度人口的存在提供了物质保障);(丙)帝国的学术情报中心,导致像“太学”这样的学术机构可以集中多达2-3万名的彼此异姓的全国学子进行思想交流。很显然,强势首都的存在,使得在首都政坛斗争中获得优势的一方可以在首都范围之内就能迅速找到借以全面扩充既有联合家庭势力的人脉资源。换言之,秦政的遗存所带来的京都非血缘人脉关系网为超级大家庭的进一步的“祛属地性”提供了可能。
不过,恰恰是联合家庭势力的这种迅速扩充,为巨大政治危机的到来埋下了伏笔。这又是因为:跨血缘的人脉网的迅速扩充往往有赖于价值观的强化与巨量金钱所能起到的收买作用,而能够迅速团结众人的价值观体系很难不“简单粗暴”,而能够迅速花出去的巨额人际交往费用又往往属于“飞来横财”。进而言之,简单粗暴的价值观体系很难不落入“制造敌人,强化基盘”的窠臼,而飞来横财又很难不导致嫉妒——而所有这些要素都会构成变乱之根。
以袁绍本人为例:他所领导的党人意识形态的敌我意识便是“清流、宦官彼此不能两立”,而罔顾宦官集团在照顾帝王嫔妃之起居并减轻帝王行政负担方面所能起到的正面作用。也正是在这种激进的意识形态的引导下,他在189年率领西园校尉闯入皇宫,残暴地杀死几乎所有宦官,由此导致汉朝政治架构全面失衡,为董卓的西凉集团进入京都全面搅局提供了政治真空。此外,袁绍在人际交往方面的阔绰表现(参看《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所云:“绍有姿貌威容,爱士养名。既累世台司,宾客所归,加倾心折节,莫不争赴其庭,士无贵贱,与之抗礼,辎軿柴毂,填接街陌”),亦是基于其偶然获得的巨额遗产,并由此受到了与其同父异母的袁术的强烈嫉妒。
富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董卓主动撤出洛阳后,袁氏发起的反董内战就立即演变为袁绍、袁术兄弟之间的代理人战争:作为袁术的代理人,破虏将军孙坚就死于袁绍代理人刘表的部将黄祖的暗算(联想到不久之前袁绍、袁术、孙坚与刘表都属于广义上的反董联盟,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令人震惊的)。而在日后,原本属于袁绍集团的曹操与袁绍之间的内战,以及原本属于曹操集团的刘备与曹操之间的内战,还有先后投靠袁术与曹操的孙吴集团与曹操之间的内战,则使得以后的汉末战乱被涂上了一层“袁氏集团内战”的荒谬色彩。
若从周政式儒家的视角上看,袁绍本人之所以能莫名其妙地在内卷式竞争激烈的袁氏集团内部获得大权,这一点本身就是帝国型超级家庭内在硬伤的体现。具体而言,在传统的联合家庭中,族长的确有权将一个下属小家庭的富余子女调配到另一个小家庭以缓解后者绝嗣之患,而这种做法也许会在日后的集体生活中产生一些嫌隙。但由于大致居住在同一个风土环境之内的联合家庭成员的总数依然受到邓巴数的制约,因此,各个小家庭依然可以频繁地互通有无,并由此增加互信。与之相较,袁绍所在袁氏家族则是一个成员总量明显超过邓巴数的超级家庭,遑论在汝南度过童年与青少年时代的袁绍与从小在京的袁术本就不同属一个风土共同体。因此,袁术与袁绍这对兄弟自然也就很难做到“守望相助”。而下述因素又导致了袁术不可能不进一步忌恨袁绍:袁绍乃由其生父袁逢与一婢女所生,袁术则由袁逢与其正妻所生,故此,袁绍在袁氏集团中的地位本是无法望袁术之项背的。然而,因为袁逢的兄弟袁成病危且无嗣,为了让袁成所在那一支不至于绝嗣,袁绍才被莫名其妙地过继到袁成家并成为其宗法意义上的继承者。这就为日后袁绍通过挥霍袁成的遗产而建立强大的人脉圈提供了物质基础(与之相较,继续留在袁逢家的袁术却无法独揽父亲的财产,因为家里还有一个兄弟袁基与之分财产)。很明显,帝国超级家庭的巨大规模所导致的种种偶然状况,已经超出了周政条件下的属地大家庭的原有伦理架构所能控制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袁氏集团的上述案例并非孤例。实际上,到了三国时代,除了蜀汉政权因刘备本人子嗣过少而使得蜀汉的政治架构略接近于东汉皇室(即弱势的继任皇帝与强势大臣的组合),子嗣比较多的吴与魏的掌权家族都发生了类似袁氏集团那样的家—国大分裂。与之相关的著名案例便是孙权晚期孙氏集团的内部大分裂(如孙权三子孙和与四子孙霸之间的内斗,以及孙权死后其长女孙鲁班与其远亲孙綝之间的内斗,等等),以及司马氏篡夺魏后发生的“八王之乱”。
有人或许会反驳说,当东汉的豪族演化为规模更为巨大的东晋门阀之后,为何东晋的政治制度尚且能稳定一时呢?这是不是构成了本文的立论——超越邓巴数的帝国型超级家庭组织会走向解体——的反例呢?
笔者认为上述的质疑是建立在一个误解之上的,因为实际上东晋的政治其实远比东汉更不稳定(证明这种社会不稳定性的最直观证据便是:终东晋一朝都没有开展国家修史项目,而记录东汉历史的《后汉书》乃是在代晋的刘宋王朝完成的)。当然,晋室刚刚南渡时,由于北方南渡士族与南方既有士族之间的关系还算勉强和睦,惊魂未定的晋室也缺乏立即扩展皇权的勇气,东晋内部的争斗规模的确总体可控。至于以王导为代表的北方门阀领袖之所以愿意与南方士族达成政治妥协而不至于像袁绍那样试图“赢家通吃”,亦是因为抛弃固有土地的北方士族必须要面对江东这一相对陌生的地理文化环境,因此,他们就不得不仰赖“熟门熟路”的江东士族(与此同时,尚且孱弱的皇室则是他们用来挟持本地士族与其合作的名器工具)。
然而,王导式的稳健政治理性在东晋历史中的衰减速率是令人惊讶的,甚至没有让作为其堂兄的王敦所分享(后者曾试图谋反晋廷)——这一点本身再次说明在帝国型超级家庭内部达成政治同频之困难。若纵向比较来看,在189年西园校尉屠杀宦官之前,东汉内部的政斗从来没有发展到内战的地步,而在东晋不到百年的国祚中,握有重兵的门阀领袖带兵攻入首都建康的严重流血事件至少发生了两次(底层起义尚不算):(甲)王敦之乱(322年爆发,起因是王敦不满朝廷削弱王门之兵权),(乙)桓玄之乱(402年爆发,起因是野心家桓玄趁着朝廷忙着镇压孙恩—卢循起义的当口试图谋取国家最高权力)。而同样存在着帝国型超级大家庭的东晋之所以内斗要比东汉更残酷,又是因为:(甲)南渡的晋元帝要比重建汉代的光武帝更缺乏政治威信,这就使得门阀内斗更难得到来自御座的制衡,(乙)地域远比东汉狭小的东晋突然要承载供养来自北方的皇室与门阀的经济压力,这就使得资源斗争高度内卷化,由此反向加剧政治架构中的政斗。
这种门阀之间以及门阀与皇权之间的剧烈内斗,最后为以下两股新政治力量的出现提供了契机:以底层士族为核心的农民军或新军阀集团。绵延十二年的孙恩—卢循起义爆发的深层原因就是:以半壁江山供养原来整个天下士族的新经济结构所带来的巨大供养压力,导致以孙、卢为代表的属地性下层士族与晋廷的关系破裂。而为了在跨地域与跨血缘的范围内迅速集结起数量远超邓巴数的反抗人力,孙、卢又重拾了汉末出现的非儒式社会组织技术——以“五斗米道”代表的跨血缘平民主义原则——并暂时获得了惊人的军事成功。至于最终镇压了孙—卢起义的刘裕军事集团,则在代晋后又依照孙—卢起义展开的历史逻辑推出了打击超级帝国型家庭的新举措。按照这一历史演化逻辑,中国最终慢慢迎来了“唐宋之变”,即一个皇权上升与门阀势力下降的新时代。而这一新时代之所以没有成为对于秦政的简单重复,乃是因为一种与秦式国家举债主义不同的新预期管理技术进入了中国历史:科举制(其本质上是一种屏蔽游戏参与者家庭背景的全民记忆力大竞赛)。当然,这已经不是本文所能深入讨论的话题了。
六、总结
《礼记·大学》云:“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这也就是说,在儒家的这一理论脉络中,修身齐家乃是治国平天下的必要条件。不过,这样的理论却未涉及一个问题:修身齐家是不是治国的充分条件或是充分必要条件?
按照本文已经完成的讨论,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这里所说的“家庭”仅仅是属地小家庭、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的话,那么,只要家庭成员的总数不至于超出邓巴数太远,家庭成员彼此之间的“守望相助”依然能够将大家庭本身建设成一个健康的伦理共同体。而一旦家庭的规模超越了邓巴数规定的上限,那么,由于人类心智信息处理能力从采集—狩猎时代演化而来的信息处理上限,儒式大家庭就会走向分裂与解体。因此,若要在远超地域性的广袤土地上建立更复杂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就不能仅仅依赖基于温情的家庭建构原则,而必须依赖抽象人假设的新建构原则,由此在“家”与“国”之间设立缓冲器,并同时借此在社会网络迅速扩大的前提下有效减少个体心智的信息处理负担。这样的候选新构建原则包含(但不限于)商鞅式的基于君主意志的法家统治术(包括国家级别的举债制度)、基于各阶层协商的罗马法系统、作为全民预期管理技术的科举制,以及斯密式的现代市场经济原则,等等。而东汉帝国超级家庭的运作,却绕过了对于这些非儒家式的社会原则的采纳,由此使得家庭内部的矛盾被直接投射到国家机器之上,最终将东汉帝国自身拖向了内战的深渊。(节选自《山西师大学报》2024年第1期)
《中国历史评论》编辑部选编
本期编辑: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