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对丝路上一般中外交往的管理
基于一定社会和政治结构,汉唐的外事体制,乃是一套以贯彻大一统秩序为基本目标,以羁縻不绝式控驭为主要手段,以内外体同用异的行政建制和礼法规范为具体框架的体制,这就决定了当时以朝聘模式为基准的高层外交状态。其详笔者另有专文论述。但这样的外事体制与高层外交,自必深切影响汉唐对一般中外交往的管理,从而需要进一步的考察。
有必要指出,官方的制度规定与实际过程间虽总有距离,丝路古道上中外交流的具体情况,却毕竟是蕴含在其间诸关系和问题之中的,不正视此便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这也可说是我们切实认识丝路历史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本文即拟通过几个方面,阐述汉唐对丝路上一般中外交往的管理,冀助益于有关研究的深入。
一、各类互市及其管理
互市的情况颇多样,大致可分为特许互市、附于朝聘往来的互市和民间日常市易三类。
特许互市以朝廷特许为前提,常在指定边关或指定物品范围内进行。汉初与匈奴“约为兄弟”的内容之一便是“通关市”,大抵在长城沿线上谷、云中、代郡、雁门等地。但其虽曾导致了“匈奴自单于以下皆亲汉”的效果,充当其前提的盟约却非汉朝所愿,故亦随此盟约在对匈战争中的终结而告停止。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十八年、明帝永平六年、章帝元和元年又特许北匈奴在武威与汉贾客“合市”以牛马,却己将之建立在匈奴来朝或求和的基础上,且其情形与当时朝廷允许乌桓、鲜卑在上谷宁城的互市大抵不异。唐代的特许互市,前提与东汉略同。较零散的,有高祖武德八年许吐蕃、吐谷浑和突厥以耕牛杂畜来市;玄宗开元十五年许“每年赍缣帛数十万匹”与突厥互市于朔方军西受降城,宪宗元和十年许吐蕃在陇州塞互市;等等。较为集中的,当推肃宗以来为酬赏回纥助平国难,每年特许以绢易马的互市,其规模“动至数万马”。
附于朝聘往来的互市,狭义的指各国来朝使者除贡品外,又附带货物前来交易。《汉书·西域传》载“罽宾实利赏赐贾市,其使数年而一至”便证明了这一点。而朝廷使者亦有携物在当地贸易取利或供日常用度的。汉武帝时每年使西域者多者十余辈、少者五六辈,往往如此。唐代这方面的情形亦类似。《新唐书·百官志一》:“突厥使置市坊,有贸易,录奏,为质其轻重,太府丞一人涖之。” 另据《册府元龟》卷九九九《外臣部·请求》:“玄宗开元四年,奚使乞于寺观礼拜,及向两市贸易。许之。” 又《新唐书·陆羽传》:“回纥人入朝,始驱马市茶。” 则来朝使者携物交易除如突厥专立市坊外,亦有径在两市的。至于朝廷使者在西域的交易活动,则可以举出德宗初年,遣内给事朱如玉前往于阗市玉等例。但广义地来看,诸国的朝贡和朝廷对之的赏赐,很大程度上亦可视为一种政治意味浓厚的“互市”。即不论“薄来厚往”之时,就是在“赏赐略与所献相当”的情况下,由于两地物产的差价和蕃使入境后,往返费用例由中方供给,前来朝贡也还是一桩利润丰厚的“买卖”。就是说,在朝廷固视之为向化来贡,但在诸蕃却往往是“欲通货市买,以献为名”而已。
民间日常市易常盛于边境安宁道途通畅之际,聚于城市要津之地。如汉武帝时丝路节节开通。诸“外国客"纷至沓来会集于长安,以至“角抵奇戏岁增变,”其间自多贸易活动。宣帝以来,匈奴称蕃,西域服从,北边“数世不见烟火之警”,河西敏煌、酒泉等地的市场迅速发育,汉简中不乏胡汉交易之例。东汉班超定西域后,“驰命走驿,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武威郡治姑臧“称为富邑,通货羌胡,市日四合。”历魏晋南北朝,丝路上的中外民间交易仍无时或断。《魏书·西域传》载吕光西征,而粟特商人“先多诣凉土贩货,乃克姑臧,悉见虏。”可见一斑。隋统一后,“西域诸蕃多至张掖与中国交市。”唐。太宗时击平西域,降服突厥,商旅畅通而“诸胡大悦”。此后由西向东:安西、北庭都护府辖下,即多中外“贸售”的椎场市井, 现出吐鲁番文书,不少都反映了唐代这一带中外民间市易的繁宋。早已定“体戎所交一都会”的沙州,则有大量敦煌遗书证明了当地胡汉交易的盛况。凉州亦为商贸要津,玄奘论其“商侣往来,无有停绝,”更有“胡人半解弹琵琶”等许多诗篇描述了这里胡汉杂居之态和浓厚的商业气氛。至于首都长安的胡商辐辏,向达先生《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所述颇详,不赘。
总之,以上三类互市,实代表了汉唐与各近邻远国间的基本经济活动,但它们也都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汉唐外事体制的深刻影响和控制。若加归纳,其要有三:
首先,三类互市,都有赖于汉唐与各国的政治关系。特许互市和附于朝聘往来的互市,直接便是政治关系的产物。即使是民间日常市易,虽合法不合法的无孔不入,但在彼此保持正常朝聘主从关系或相互颉颃甚而敌对时,双方之人从交易物品到手续直至出入境等各个方面,便会有方便或禁止与否的重大差异。如汉初吕后曾出令:“毋予蛮夷、外粤金、铁、田器、马、牛、羊。”到汉武帝时南粤内属,三年一朝,遂“除边关。” 另如唐与吐蕃忽战忽和之际,和时则“边堠撤警”,甚至“各去守备,”,于贸易往来自然有利。故民间交易虽无时或断,但其盛衰起伏,实与朝聘往来模式的贯彻状态密切相关。
其次,在尚农抑末,重义轻利的社会政策和“盛德在我,无取于彼”的外交准则下,互市在汉唐的外事活动中实际上只有附属的地位,朝廷一般是把它当作朝聘往来模式的补充或延伸部分、当作“通彼货赂,敦其信义”的羁縻手段来应用的,而其本应具有的经济意义则往往被搁到了一边。对特许互市和附于朝聘往来的互市,汉唐官方总是按我赐以恩,你报以义的逻辑行事,不顾价值规律和成本利润“厚具饶给之”,以换取“万国衣冠拜冕旒”的天下一尊体统。甚则如唐与回纥匹马易绢四十匹的交易,远远超过了通常的价格,”致使朝廷不堪支出和难以为继。其它如《资治通鉴》卷三三三《贞元二年》载李泌献计以左藏恶缯染为采缬,因党项与吐蕃市牛之类,同样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在同样的背景下,对中外民间市易,朝廷不仅因其属商贾贱事,更因其具有影响前两类互市效果和交结外蕃的危险,采取了多方限制甚而禁止的政策。前述汉代有不得向“蛮夷”输出金铁、田器的法令,唐代亦类。其《关市令》规定:“绵、绫、罗、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缘边诸州兴易。”律文又禁止国人擅自出关与“化外蕃人”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或将物与蕃人,否则,“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玄宗天宝二年,又曾禁止与西部各国一切非官方的“兴贩往来”,并令各地对这种“虽托以求利,终交通外蕃”的现象严加捉搦。”德宗建中元年,重申不得将违禁物品“与诸蕃互市”。文宗太和五年更诏“除准敕互市外,并不得与蕃客钱物交关。”这些法令虽事出有因而底蕴则同:民间日常市易的很大一部分,在当时实属非法。尽管实际情况往往禁而不止,但这些法令对之的制约作用却不容漠视。说到底,无论是示以优惠的特许互市和附于朝聘往来的互市,还是多方受限的民间日常市易,都是朝廷视互市为手段而非目的所致。
第三,以上三类互市,除非法走私的部分外,其具体过程都处于汉唐行政系统的有力控制之下,以确保其在当时外事体制的轨道上展开。一般说来,凡发生于各地的互市,皆由郡长官或都护、校尉等特派性边境镇抚官加以节制。见于记载的,象汉代与乌桓、鲜卑在上谷宁城、与北匈奴在武威的互市,便分别由乌桓校尉和武威太守监管。隋代与西域各国在张掖的“交市”,乃遣吏部侍郎裴矩前往“抚纳”、“监知”。唐代与突厥在西受降城的互市,由朔方军使兼管。在京的互市,则通常由鸿胪礼部协调有关机构加以管理。如汉代大鸿胪所属有主容,“主胡客”;又有“蛮夷邸”集中管理四方慕化和朝献者。则在京中外交易,亦必在大鸿胪协管之列。隋炀帝曾一度在鸿胪寺名下置四方馆,设东夷、南蛮、西戎、北狄使者各一人,“掌其方国及互市事。”唐与突的在京市坊贸易,系由礼部录奏,又以太府丞一人涖之。而与回纥的绢马互市,则由鸿胪寺具体管理并支付其价。
此外,汉唐的整套市易制度,包括由各地长官辖治并受朝廷有关部门指导的市坊建制和市令、市吏等专门管理人员,以及规范市易活动的一系例条规。由于前述几类互市尤其民间市易常在既定市坊内进行,因而这套制度当然也对之起着直接的约束作用。汉唐市易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具有较大的封闭性。市场皆在官方指定地点并与周围隔离。汉如张衡《西京赋》:“郭开九市,通圜节匮;旗亭九重,俯察百隧。”又四川新繁出土的东汉画像砖,所绘之市围墙矗立,三面开门。唐长安城东西两市,“四面各开门,”各地市坊类然。市坊定时开闭集散,汉如前述姑臧商贸繁荣,“市日四名”。便是例证。唐则定为午时合市,日入前七刻散市。市坊之门的启闭则在“昼尽时和”“五更三筹。”坊门闭后,出入皆须凭官方文牒才许通行。"另唐代还曾有过“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的禁令。“应当说,这种极大的封闭性,是与商贸自身的要求尖锐冲突的,但却体现了当时商贸的局限性。
汉唐市易制度的另一个基本特点是强烈的行政干预。汉代的均输平准之制包括王莽时的五均六箢之法,乃是国家大规模插手商贸业的典型方式,其在汉简反映的河西市场理中皆有反映。"唐代除有类似措施外,又正式规定由官方每旬估定各种物品的上、中、下等价格,以为市易的基准。凡与官方交易,皆按中等价格进行;凡买卖奴婢、牛、马,皆须官方公验立券;凡买卖不和,讨价时不肯还价或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者,一并禁止。除制度的规范外,临时性的干预也十分突出,居延汉简213·15号,便是一道禁止当地市场中“贯买衣、财物”的行政命令。另《后汉书·班超传》载其临时征发“吏士、贾客千四百人从征焉耆,”亦为显例。唐如武则天至玄宗对洛阳西市的反复废置、代宗大历十四年罢撤扬州肆邸贸易之举,皆属此类。至于唐后期臭名昭著的“宫市”,就更令商贾愁嗟、街巷惴恐了。总之,强烈的行政干预,实际上是在保障了一种市场秩序的同时,又扰乱了另一种更为基本的市场秩序。而前述三类中外互市,其具体过程既须受汉唐整套市易制度的深切影响,其状态又显然是与这套制度以上两大特点相呼应和统一的。
二、出入境、外人居留等方面的措施和规定
此类事例极多,不可殚举。汉唐对之的管理,通常都以外事和内政一体对待为原则,同时突出了对外防范的一面。
形形色色的中外交往,首先都要与官方手中的整套关津制度打交道。即以税收而言,汉唐除一般税法外,往往也对往来于关津的人员和物品征收通过税。汉武帝太初四年,就曾在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唐的情况如《新唐书·百官志一》载:“蕃客往来,阅其装重,入一关者,余关不讥。”似属普通的稽査。但初唐以来,关津“呵而不征”的局面渐变而为呵而又征,外人及物品的入境税便成了情理中事。具体则玄宗天宝七年,令安西都护府在焉耆、龟兹、疏勒、于阗及轮台分征南北道往来贾客;以后广州的市舶使对外来进港商船“籍其名物,纳舶脚”;皆为显例。
当然,关津的主要作用,当时仍在于“设险作固,闲邪正禁。”汉代从内地到边境的关津亭障,一般都在各地军事治安系统的管辖之下,重要者如函谷、玉门、阳关之类,则专设关都尉治之。除朝廷使者持节通行外,其余人员皆须凭官方所颁予的“传”,方能出入。居延汉简中的实例表明,行旅皆须先向所在官府申请符传,证明其人员姓名籍贯,随身物品,因何事经何地去何处,以凭沿途査核旅行。唐制与此略同,关置令,津设吏,“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唐代过所,亦备载行旅人员、物品和所经至的一应情况。其制用于中外交往时,如《新唐书·百官志一》所载:“殊俗入朝者,始至之州给牒,复其人数,谓之边牒。”“凡客还,鸿胪籍衣赍赐物多少,以报主给过所。”
这种关津出入之制虽非仅备外亦以防内,但边境地区当更为严格。象汉文帝前元十年至景帝前四年,一度曾“除关无用传”,显然只指内地而不包括边境。”东汉初内地关津改由郡县兼管,边地则仍由都尉和障塞尉实施军事管制。又如唐武德九年废除金、银、绫、绢等物出潼关以东的禁令,但边境却照旧办理。“唐律中,“越度”内地关津者徒一年半,而若为缘边关塞,则加重为徒二年。“尤值注意的是,从汉与匈奴约定“匈奴无入塞,汉无出塞,”唐与吐蕃划界而守,边境悉为“闲田”的盟誓来看,即在边境相对安定之时,官方的态度,原则上也是禁止民间的边境出入的。故汉代的详情虽缺乏记载,唐律中,却确有“出入国境,非公使不合”的内容。尽管实际情况总在侵蚀这种禁条,但其至少表明了朝廷的看法:边境的中外出入,除非披上官方往来的外衣,即循朝聘往来模式行事,否则便属非法。这就不能不用当时外事体制重政治而轻经济,故以各种怀柔和防范手段把中外交往约束在大一统秩序中的倾向来解释了。
外人在境内的居留原因和途径五花八门。每当各族入主中原改朝换代,相伴而来的便是民族的大融合和居留的高潮。但在正常情况下,外人的居留皆处于官方的有力控制之下。现将汉唐的有关事例分为入籍为民和客旅羁留两类分别叙说。
入籍为民以降附为大宗。除战俘往往向境内叛乱者一样被没为官奴外,“汉唐虽严边境出入,但招降纳叛则被视为强干弱枝之策,前来降附又被看作归化慕义之举,故常加优待,广示劝诱。汉代如景帝时羌酋留何等“率种人求守陇西塞”,于是徙之于陇西郡狄道、安故、临洮、氐道、羌道等地。即让降附者入居境内现有郡县。宣帝时匈奴日逐王“率其众万余骑”降于西域,被迎至京师,封为归德候。此为封赏降附者并使之入居京师。东汉光武帝时,乌桓大人郝旦等来降,“封其渠帅为侯王君长者八十一人,皆居塞内,布于缘边诸郡,令招来种人,给其衣食。"这是处降附者于缘边郡县且供其衣食。此外,倘降附人众而地广,往往也专置郡县,或设地位与郡略类的属国都尉,拓境而治之。其例颇多,不赘举。显然,上述情况中,部分已入籍成为编户,而部分则仍保留了原有的部族统领关系,当为一种可能向编户齐民过渡的形态。
唐制有“没落外蕃投化,给复十年”的明确规定。汉属国之制则已演为更宽松的羁縻府州之制。《新唐书·地理志七》:“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番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可见其要。至于其它,仍不出汉代窠臼。如太宗贞观五年,处突厥降人于河南、朔方之地,其中入居长安者近万家,首领投官拜爵者百余人。”贞观十四年平高昌,以其地为西州,旋西突厥有部来降,又以其地为庭州。"武后时阿史那斛瑟罗部六七万人“徙居内地,西突阿史那氏于是遂绝。”而地当东西南北要冲的河西诸州,外人居留情形尤为复杂,途径亦极多端。敦煌遗书斯5697号《申报河西政情状》:“河西诸州蕃、浑、温末、羌、龙狡杂,极难调治。”又斯367号《沙州伊州地志》石城镇条:“贞观中康国大首领康艳典东来居此城,胡人随之,因成聚落。亦日典合城。”纳职县条:“唐初有土人鄯伏陀,属东突厥,以征税繁重,率城人入碛奔鄯善,至并吐浑居住。历焉耆,又投高昌。不安而归。”柔远县条:“相传大业十二年伊吾胡共筑营田。贞观四年胡归国,因以为县,以镇为名。”伊吾军条:“龙部落本焉耆人,今甘、肃、伊州各有首领。其人轻锐,健斗战,皆秉皇化。”另如伯2942号《思结首领远来请粮事》,为河西官府批粮给前来降附的铁勒人的公文:“思结首领……尚能慕义,不远归投,既乏粮储,略宜支给。”但无论是因降附,还是因其它途径,外人一旦入定居而为编民,且给复之期已过,对之的管理也就不再有特殊性了。吐鲁番文书中大量户籍、差科、授田等账册簿录中,诸如康、石、曹、安胡人已入籍为编民者,有关权利与义务即与汉人完全相同。
客旅羁留零散而多样。汉代内属诸国必纳质子,象武帝时楼兰前后“遣两子质汉皆不归。”性质相近的,如宣帝时西域都护郑吉遣送车师王妻子诣长安,后车师王本人亦被汉使携来,“赐第与其妻子居。”另武帝与匈奴开战后,两国仍有使者往还,但“汉留奴使,匈奴亦留汉使。”又是一种情况。此外,诸商胡前来贸易,亦常滞留各地。《后汉书·马援传》载耿舒语:“伏波类西域贾胡,到一处辄止。”可见汉时西域客商行迹所至,利之所趋,每滞留不去,已成俗间口实。凡边地多事,道途阻隔,家难归者亦所在多有。《后汉书·梁槿传》载延平元年,诏槿将河西四郡羌胡五千骑驰赴西域平叛。此胡人中正应有羁留难返者。又东汉起西域僧人留于中土弘法布道者亦大有人在,安世高、支类迦谶等即其著者。
唐代内属诸国亦须纳质。玄宗开元三年诏:“今外蕃待子,久在京国。虽威惠之及,自远毕归;而羁旅之志,重迁斯在。”即指出此类的羁留情状。使者羁留,唐亦有例。《册府元龟》卷九八〇《外臣部·通好》载代宗大历年间,“吐蕃聘使前后数辈皆留之不遣。俘获其人,必遣中官部统,徙之江岭。”则对吐著的战俘,又另有安置办法。其实安史之乱以来,回纥、大食、于阗、吐火罗等诸番前来助平叛逆为数甚多,“其中正不乏羁留不去或难归者。显例如代宗时,回纥使者和军马“留京师者常千人,商胡伪服而杂居者又倍之。”《资治通鉴》卷二三二《贞元三年》:“天宝以来,安西、北庭奏事及西域使人在长安者,归路既绝,人马皆仰给于鸿胪礼宾……命检括胡客有田宅者,停其给。凡得四千人。”此外,河西一带,自来便多胡人居留。《旧唐书·李轨传》载诸胡人曾在唐初凉州归复的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将之与隋代这里互市的盛况相参,则此辈亦应多有唐之际居留不去者。又敦煌遗书伯2005号《沙州都督府图经》获州西北百余里有兴胡泊,“商胡从玉门关道往还居止,因以为号。”则其正因旅途休整而成胡人居留的聚落。其它如洛阳、扬州、洪州、广州等,亦为外人居留的密集之地。“至于各色传道僧侣以及歌舞乐伎东来留住的规模,唐代更远远超过了汉代。
总的来看,客旅羁留不外乎因公因私两种情形,对之的管理亦有所区别。如是否供给用度、是否安置于鸿胪客馆等特定处所而不得擅去等等。但无论因公因私,朝廷对羁留者的方针,皆突出了对他们的管辖权。在大一统原则下的外事体制中,流行于西方十七世纪以前的属人管辖惯例,在这里根本没有市场。汉代如楼兰质子“尝坐汉法,下蚕室宫刑。” 可见即使是因公羁留而地位又极为特殊的质子,有犯亦按天朝刑法一体治之。唐律的规定是:“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就是说,外人属同族同国相犯时可依其俗法断之,而倘高丽与百济、大食与波斯及其与汉人相犯之类,则皆依唐律处治,且判决处罚概由唐朝官方掌握。显然,这种既不符属人亦不符属地原则的管辖权,正是建立在天朝一尊又优容殊俗的外事体制的基础上的。
与此同时,朝廷又通过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对羁留者的防范和限制。就记载较多的唐代而言,“出入国境,非公使不合”,而“蕃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调市买博易,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徙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在婚姻方面,“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除不得把汉妻妾带出国境外,中外的通婚,一般只限于“蕃人入朝听住之者”等少量情况,普通羁留者娶汉妇女,得罪与越度缘边关塞共“化外人”连姻相同。虽然这些法规的实施详情难知,但直至文宗开成元年,京兆府仍在强调“中国人不合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婚娶往来”的禁令,并请求严禁“举取蕃客钱物,以产业、奴为质者。”不过,客旅羁留为时久,便成了事实上的定居,有关限制自亦渐趋宽松,直至入籍为民。《新唐书·裴玢传》:“五世祖纠,本王疏勒,武德中来朝,拜鹰扬大将军,天山郡公。留不去,遂籍京兆。”《宋高僧传·神会传》:“俗姓石,本西域人也。祖父徙居,因家于岐,遂为凤翔人矣。”《资治通鉴》卷二三二《贞元三年》载安史乱后,西域胡人留长安久者达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结果被编入左右神策军,“王子、使者为散兵马使或押牙,余皆为卒。”尤为显例。
三、外来文化的传播和汉唐对之的包密度
丝路古道输入外来文化甚多。但古代文化传播先依赖于各种出入往来,因而也总要受到当时有关体制的制约。次之,在通过朝聘往来模式规范高层外交,又以其它各种恩威并用的羁縻手段来维系和约束一般中外关系后,各种外部文化的进入及其传播,通常都被朝廷看作是大一统秩序的一种副产品,是世界确已归顺于天朝的效果之一。《汉书·西域传》言武帝以来,“明珠、文甲、通犀、翠羽之珍盈于后宫,蒲稍、龙文、鱼目、汉血之马充于黄门,鉅象、师子、猛犬、大雀之群食于外囿。殊方异物,四面而至。”此后历代正史,无论抑扬,实际上都不能不以这种与万国来朝相伴的盛况,作为朝廷已臻内平外成之治的重要标志。同时,汉唐的外事体制既认定文化状态迥然有异的各族各国,都不过是以天子为中心的大一统棋盘上的棋子;中外之间,既然已按本末枝干关系作了统一的解释;这本身就意味了对诸文化差异的较大包容性。因而汉武帝通西域后,设“大角抵,出奇戏诸怪物,多聚观者……及加其眩者之工,而角抵奇戏岁增变。”又于“离宫馆旁尽种蒲萄、首蓿极望。”以后民间遂多“戏弄蒲人杂妇、百兽马戏斗虎、唐锑追人、奇虫胡妲。”东汉桓帝时,洛阳妇女的一些受胡风熏染的时髦,如堕马髻,折要步等,亦始于贵戚而“诸夏皆仿效。”灵帝更“好胡服、胡帐、胡床、胡坐、胡饭、胡箜篌、胡笛、胡舞,京都贵戚皆竞为之。”可诸如此类,多见于历代的记载。
但更值注意的是,汉唐的外事体制,毕竟是以天朝为中心而敷设的,因此,尽管文化传播具有极强的渗透力,不象朝聘、互市等政治经济活动那样容易控制,但外来文化在其境内的命运,总体上仍须取决于其是否与这里的整套价值观和基本社会秩序矛盾。不矛盾的,无妨大加吸收至融汇一体;矛盾的,便涉及了“用夷变夏”还是“用夏变夷”的根本问题,便须限制、改造甚而打击。这就是当时包容外来文化的度,也是事情的关键所在。
这一点在宗教政策中最为典型。如佛教的东渐,最早约在西汉末年。《魏书·释老志》:“哀帝元寿元年,博士弟子秦景受大月氏使伊存口授浮屠经。中土闻之,未之信了也。”正因为“未之信了”,东汉明帝梦金人而“遣使天竺问道佛法,”不论是否属实,也就大旨与当年武帝闻大宛之马而遣使不异。旋西域僧人东来,亦被朝廷象各国使者或诸苜蓿、蒲萄一样大而化之地加以赏接,“于城西门外立精舍以处之。”又《晋书·佛图澄传》:“汉代初传其道,唯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汉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汉制,亦循前例。”《旧唐书·傅奕传》:“自西晋以上,国有严科,不许中国之人,辄行髡发。”可见当“中国颇有奉其道法者”时,无君无父的佛教,很快便被发现是与这里的基本社会秩序相冲突的,故朝廷随即便下达了不许汉人出家的禁令。魏晋以后佛教的广为流行,虽与各族和各种价值观的交互激荡有关,实际上也是与佛教自身的调整分不开的。当时出现的《佛升忉利天为母说法经》、《佛说父母恩重难报经》之类,便尽量迎合了中土崇尚的伦理准则。后凉、后秦名僧鸠摩罗什,曾劝君王“克已修德,”其着力翻译的经论,多为较合时尚的大乘般若、禅法和中观学说,文字上又能“曲从方言而趣不乖本。”东晋佛教领袖慧远,则称儒佛为“内外之道,可合而明。”遂致当时部分士大夫得出了“孔、释教殊而道契”等认识。
同时,无论信仰不信仰,利用不利用,朝廷仍在力图把佛教的传播置于自己的有效控制下。北魏和北周两度“灭佛”毁寺,便可看作是这一点的极端表现形式。经此过程后,到唐初,僧尼须拜王者、父母已明为典则,犯罪则较常人加重处罚,僧尼师、弟子间、与寺院三纲及其与所属部曲、奴婢间的关系,也有了此附于民间伦常的法律规定。同时开始限制出家人数、加强对寺院活动和僧尼品行的检察,以种种措施把佛教置于世俗权力的系统管束以下。具体如《唐律疏议·户婚篇》:“道士、女官、僧、尼等,非是官度而私入道,及度之者,各杖一百。”“若犯法还俗,令出观寺,官人断讫,牒观、寺知,仍不还俗者,从私度法。”可见出家还俗,依法皆须由官方操持。又《旧唐书·职官志三》:“凡天下寺观三纲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为众所推者补充,申尚书祠部。”则寺观三纲的人选,须得廷认可批准。另《新唐书·百官志三》:崇玄署“掌京都诸观名数与道士帐籍斋醮之事。新罗日本僧入朝学问,九年不还者,编诸籍。……(僧尼)凡止民家,不过三夜。出踰宿者,立案连署,不过七日,路远者州县给程。天下观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官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万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万五百七十六。……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县,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官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显然,佛道教的寺观和僧道之类皆有专籍,其外出活动亦须在官方的监督下进行。以上规定在具体实施中虽屡有曲折,但直至文宗太和四年,仍在据其精神,为僧民的管理制定详尽的条规。而尽管佛教至晚唐已明显中国化了,其有组织,有纲领,处于国家赋役之外又无法完全纳入正统的思想和统治体系的性质,仍不免屡遭朝野攻击,并仍在很大程度上被看作外来异端而排抗之。武宗会昌五年下敕大肆禁佛,且“隶僧尼属主客,显明外国之教。”便集中体现了这一点。
顺便指出,唐代对其它外来宗教的方针,正与东汉以来对佛教的政策取向类同。如火祆教,《通典·职官二十二》原注:“武德四年置祆祠及官,常有群胡奉事,取火呪诅。”此处所谓“官”,即萨宝,祆正等为视流内、萨宝府祓祝等为视流外官。又《新唐书·百官志一》:“西京乃碛西诸州火祆,岁再祀,而禁民祈祭。”则其已处朝廷统一控制之下,又被限制在群胡之中而禁止汉民祈祭。另如摩民教,玄宗开元三十年七月:“未摩民法,本是邪见,妄称佛教,谜惑黎元,宜严加禁断。以其西胡等既是乡法,当身自行,不须科罪。”再如波斯景教,玄宗天宝四年敕改称大秦景教。武宗会昌五年禁佛时,宰臣建议“大秦穆护等祠,释教现已釐革,邪法不可独存。其人并勒还俗,递归本贯充税户。如外国人,送还本处收管。”结果亦下敕“勒大秦穆护、祆三千余人还俗,不杂中华之风。”
显然,与葡萄酒、苜蓿籽及胡饭、胡乐之类相比,外来宗教,作为系统的意识形态,实内在地存在着与汉唐官方确认的整套价值体系和社会秩序相冲突的一面。同时,也正因为是宗教,虽其进入时或以官方往来为载体,但其传播过程。却总是蕴含着逸出官方控制和约束的必然性。因此,朝廷对之,也就往往从大而化之的接纳优容,转向具体的防范和限制,力图将之约束在境内外人中间,禁止其进一步的扩散。而如果它们要广为流行,除借助于战乱交争外,其自身内容和形式的反复调节,并接受和顺从官方的重重控制,便是一种必须付出的代价。这就典型地体现了汉唐包容外来文化的程度和方式,也有力地说明了朝廷对丝路古道上的中外文化交流何者宽容、何者又严厉的取向。
四、归结
综上所述,汉唐对丝路古道上一般中外往来的管理,实从属于当时整套外事体制,充当了高层外交的补充和配套部分。因而对集中代表了中外经济交往的互市,在以严密控制下的市坊制度对之约束的同时,朝廷看中的是其赐恩报义的政治意义而非互通有无的经济价值。故或大施恩惠,或加设禁条,并不把互市当作目的而只视之为维护四夷宾服局面的手段。对中外各种交通出入,除按既定关津制度加以控制外,边境防范尤严,往往必须以因公的名义在官方往来的外衣下方许出入。而外人在境内的居留、婚姻等,除非降附归化,入籍为民,一般也总是处于重重限制之下的。中外之间的文化交流,同样是以整套外事体制为基础,受到大一统原则的影响和制约的。对外来文化中的枝梢末叶,朝廷乐于采取大而化之的包容态度,但对系统的意识形态如宗教,则以防范,限制和彻底的控制为基本方针。有必要强调的是,以上这些被官方视为手段或优容或防范的管理方式,其优容和防范的取向实际上还是隐隐以高层外交的朝聘模式为基准的,正是在此模式得到正常贯彻之时,汉唐对一般中外交往的管理,才呈现了交往的官方色彩越浓就越突出优容的一面,反之则越突出限制的一面的特点。
当然,制度毕竟只是官方的框框,其实施状态总会有参差出入,尤其是在王朝后期法制紊坏纲纪不振之时,制度规定与实际之间的距离便会迅速拉大,形成放任与控制错综复杂的局面,从而为下一轮制度调整积累起经验和教训。不过既然朝廷订了框框并屡屡维持和强化了这个框框的基本内容,那么在其实施过程较正常和朝廷势力所及的范围内,诸形形色色的中外交往,无论实质性内容如何,也就都不能不处于其有力的影响和制约之下。正其如此,对丝路古道上中外交往情状的认识,也就不能不结合各种相关的制度来进行。(节选自楼劲:《汉唐对丝路上一般中外交往的管理》 ,《敦煌学辑刊》1994年第1期)
《中国历史评论》编辑部选编
本期编辑: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