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婚姻形式
婚姻形式,是指人们为达到成婚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人类在杂婚、血缘婚时期谈不上什么婚姻形式,男女之间只是依照自然法则或辈份关系相互交配。氏族外婚制产生以后,由于必须在氏族外求妻择夫,男女婚配关系开始明确,此后便相继出现了各种婚姻形式。在我国古代,首先出现的是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劫夺婚,是用武力强行掠夺女子来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形式。《说文》:“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要选在黄昏结婚,这正是古代掠夺婚的写照。劫掠妇女以黄昏之时最为合适。《说文》所言“娶,取妇也”,亦即抢夺之意。我们还可以从《周易》中发现掠夺婚的一些影子。《屯卦》、《贲卦》及《睽卦》屡见"匪寇,婚媾”的话,是说并非出现了强盗,掠夺不过是为了婚媾。《仪礼·士昏礼》规定,男方"亲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装备(“载鬼一车”),可能也是掠夺婚的遗迹。直到商代,掠夺婚还非常盛行。从甲骨文中妻、妾等文字的形体能够看出,她们地位卑屈,很可能是从别族劫掠来的。
降至后世,掠夺婚逐渐由原来的真抢变为模拟抢劫的方式。我国西南景颇、傈僳和傣族以往的婚俗,成婚前,男女事先约好时间和地点,由男子前去劫掠,女子则装出呼救的姿态,请家人及邻里营救,男子便带着伙伴设法逃走,或者将女子拖走,随后向女家求婚,并交上一定的财礼。至于封建时代某些统治者利用强权和战争抢夺女子成婚,也可以看作是远古掠夺婚的一种流风余韵。
买卖婚(聘娶婚)是古代氏族族外婚中议婚的一种发展形式,也是私有制婚姻的一种表现形式。随着父权制的确立,一方面,女子的地位逐渐下降,沦为可以买卖的货物,另一方面,掠夺婚比较冒险,被劫女子的家庭每每寻机报复,结成婚姻的两族难于和平相处于是,买卖婚应运而生。买卖婚的最初表现可以从传说中的伏羲制嫁娶之法见到一点迹象。相传他规定“以俪皮为礼”也就是用一对鹿皮换取女家的同意,达到成婚的目的。古人以“妃”字称男子的配偶,而“妃”字即取义于帛匹;以“帑”(“孥”)字称妻子,而“帑”字乃“金币所藏也”。这与买卖婚不无关系。买卖婚至周代演变成为聘娶婚。男子按照聘的方式娶妻,其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聘书起着重要作用。婚姻过程依“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行。然而,男女双方财富的多寡,往往又是婚姻关系能否成立的先决条件。而且“六礼”中纳采、纳吉、纳征三大项,也正是为议定娶妻的身价而设立的。古代天子、诸侯及士人、庶民结婚时都要使用聘金财礼。女子出嫁到男方,是男子聘礼的交换物。《礼记·曲礼上》:“非受币,不交不亲。”妾更是可以公开买卖。所以,买卖婚与聘娶婚本质上是一回事,只是买卖婚偏重事实上的钱财,聘娶婚重视象征性的财物。当然在聘娶婚中,女方也要回送礼物或嫁妆给男方。买卖婚(聘娶婚)这种古老的婚姻形式,在私有制社会普遍存在,曾导致了众多的婚姻悲剧。
服役婚,是男子赴女家以服役支付妻子身价的婚姻形式,是买卖婚的变异。如果男子没有足够的财礼聘娶妻子,可为女家服役,至若干年,其代价足以补偿后,方能携妻回家,秦汉时期,北方少数民族乌桓,即实行服役婚。男子“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后来的女真人中也普遍流行过这种婚姻形式。服役婚在我国西南的彝、瑶、壮、傣、纳西等民族中,一直存在了很久。服役时间的长短,依据双方所定契约,少则一二年,多则十至十五年不等。服役婚作为从妻居的一种形式,有的在继承女家财产后,即转为入赘。
古代影响最大的婚姻形式是收继婚。相传夏代后羿曾收伯明氏的寒浞为养子,并在赶跑太康后任用他为相。寒浞则勾搭上后羿的妻子,也就是寒浞的养母纯狐,而且合谋杀掉后羿。寒浞娶纯狐为妻,生下浇和豷。这便是一宗收继婚。收继婚,又称逆缘婚,表现为兄亡嫂嫁给弟,姊亡妹续嫁给姐夫,嫡子维承父妾,弟亡弟媳转嫁给兄,伯叔母转嫁给侄儿等方式。它起源于氏族族外婚时期。在当时,人们认为嫁到本氏族的女子,不仅属于夫家,而且属于整个氏族。夫死后若其妻改嫁、就会随之失去财产和劳动力,利用收继婚则可以将其约束于本氏族内。所以,收继婚也是一种财产继承转移的变异形式,它维护了原有的亲族系统,使死者妻子、儿女不致外流到其他氏族而减少劳动力和财产。
周代以后,收继婚依旧存在,春秋时期更是司空见惯。如卫宣公死后,公子顽娶后母宣姜为妻。游牧于北方的少数民族如匈奴、乌孙、鲜卑、柔然、突厥等,一直实行着收继婚。《史记·匈奴列传》明确提到:“其俗,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一些为和亲而远托异国的汉家女子,也都入乡随俗。汉武帝遣江都王女刘细君为公主,嫁与乌孙昆莫,昆莫死,细君被其孙岑陬收继为妻”。汉元帝时,王昭君出塞,嫁给匈奴呼韩邪单于,号宁胡阚氏。呼韩邪去世,前阏氏子继立为单于,又收继昭君为阙氏。
隋唐以降,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收继婚在中原地区已不普遍,但由于少数民族婚俗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杨隋、李唐皇室与拓跋鲜卑有着重要的渊源关系,收继婚仍屡见不鲜。隋炀帝曾纳其父文帝宣华、容华二夫人,唐太宗也有娶异母弟媳杨氏的事。据《新唐书·诸帝公主传》,唐中宗女安乐公主嫁给武崇训后,与崇训胞弟延秀私通,还在崇训死后和延秀成婚,其婚礼亦十分热闹。唐代收继婚最典型的例子要数武则天的婚事。武则天14岁时,以“美容止”声闻于朝廷,引起年近40岁的唐太宗的注目,封为才人,赐号武媚,得到太宗的欢心,同时又深为太子李治所恋。太宗驾崩,她出居感业寺,削发做了尼姑,时年26岁。22岁的太子李治登基后,驾临感业寺进香,重生旧情。武则天再蓄乌发,入宫侍寝,封为昭仪,五年后又册立为皇后。高宗以庶母为皇后,与鲜卑、突厥及其他少数民族“妻后母”的习俗颇有相通之处。
五代时期,晋出帝曾收继叔母。宋代北方女真人也普遍实行收继婚,兄死则弟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
元代由于蒙古婚俗的影响,不讳收继。元世祖女鲁国大长公主两次被夫方子弟收继。从《元典章》中可以看出,在蒙古族内,弟可以接续兄作赘婿收继寡嫂,弟与寡嫂逃亡后亦准收继。除了蒙古人,色目人甚至汉人、南人也有收继婚的习俗,并一直持续到明代。
满族是女真人的后裔,女真人收继婚的习俗在满族中世代相承。满人始祖猛哥帖木儿的母亲就曾被收继。朝鲜《李朝实录》世宗二十年七月条载:“凡察之母,佥伊甫哥之女也吾巨,先嫁豆万挥厚,生猛哥帖木儿。挥厚死后,嫁挥厚异母弟容绍包奇、生于虚里、于沙哥、凡察。包奇本妻之子吾沙哥、加时波。要知,则凡察与猛哥帖木儿非同父弟明矣。”在一般族人中,也有收继婚的现象。据《北族列女传》,“温姐,北关人,酋长二奴妹,嫁南关酋长王台为继妻,生子猛骨孛罗。王台卒,复嫁王台子康古陆”。
入关前后,满族中仍实行收继婚。顺治帝的母亲圣庄后,曾下嫁顺治帝的叔叔摄政王多尔衮。徐珂《清稗类钞·宫闱类》等野史笔记叙述了有关的种种迹象:多尔容曾被称或自称为皇父;孝庄后是太宗皇太极的妻子,死后却未附葬孝陵;孝庄后下嫁时,礼部尚书曾进大婚的仪注。清朝统治者为巩固中央集权、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对这一段史实及过去落后的婚俗讳莫如深,还明令禁止收继婚。不过,社会上收继婚的遗风仍未消失。据《清代名臣判牍》,苏南一带,平辈收继婚颇为盛行,哥哥不幸身亡,遗妇与小叔子成婚,乡人称叔接嫂,时有所见,恬不为怪。
直到半个世纪之前,蒙古族中仍流行兄死后弟娶其嫂的习俗,壮族、苗族、傈僳族、佤族、布依族、独龙族等也都普存在着平辈收继婚。人们有时也称平辈收继婚为转房婚。
招养婚,又称招赘婚,是指女子不出嫁,召男子入女家为婿的婚姻形式。它是服役婚的遗留和发展,太公望就曾为赘婿,后被赶出家门。《战国策·秦策五》说他是“齐之逐夫”,《说苑·尊贤》则进一步说他是“故老妇之出夫”。战国时的淳于髡亦是“齐之赘媚”。于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招养婚在齐地比较盛行。《汉书·地理志》在提到齐地风俗时说: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这种在家主持祭礼的"巫儿”就是赘婿的妻子。
行招养婚者,除了“巫儿”这种特殊情况,大多是因家中无男子,或因爱其女,不愿使之远离。入赘的男子改从女姓,多享有女家财产继承权,并赡养双亲,为其传宗接代。男子入赘的原因则多是家中贫因,没有娶妻的聘财,《说女》:“以物质钱曰赘。”男子入赘女家确同抵押品一样。秦国在商鞅执政期间,“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目的就是要救济家庭困难而不易娶妻的人。当时正常的婚姻是男迎女随,入赘自然被视为下贱之事,赘婿也被视为贱民。太公望、淳于髡都曾受到时人的贬斥。男子入赘后,不但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身份,而且受到法律的歧视,秦律明确规定,对赘婿“无令为户,勿予田宇”,并剥夺三代为官的权利”。赘婿有时还同罪犯一起被强令戍边。秦始皇曾谪发赘婿与商贾、罪犯等略取陆梁地,在桂林、象郡、南海戍边”。汉武帝也曾发七科谪,出朔方,赘婿即在其中。招养婚在秦汉时期称“赘婿服役”,宋代称“舍居婿”、“赘婿补代”,元代称“赘婿养老”。以后,招养婚的习俗一直存在。
童养婚,也是我国古代普遍流行的一种婚姻形式。通常是有子嗣后,抱养别家的女子为养女,至其适龄婚期与本家之子成婚,俗称“圆房”,养女转为儿媳。周代实行媵制,嫡妻入宫,侄(兄弟的女儿)娣(妹妹)相随,其中很多都是未成年的女子,与童养媳的性质颇为相似。秦汉以后帝王选拔幼女或幼小时罪入披庭者,待成年后,或留作自己的嫔妃,或赐与子弟为妻,事实上也是先养后御。宋明时期,这种婚姻仍盛行于宫廷。《宋史·后妃传》载,宋仁宗周贵妃四岁时从其姑入宫,被张贵妃当作女儿养育,年稍长后就去侍奉仁宗。《明史·后妃传》载,明宣宗孙皇后入宫时仅十余岁,成祖让诚孝后养育,不久宣宗结婚,诏选其为嫔。
在民间,童养婚亦十分盛行。《三国志·魏志·东沃沮传》裴松之注引《魏略》说,东沃沮(在今吉林东部)之地,“其嫁娶之法,女年十岁,已相设许,婿家迎之,长养以为妇”。在一般情况下,送女与他们做童养媳者多为贫苦人家,他们想借此免除对女儿的抚养负担。男子收童养媳则是为了减少聘金的数量。童养媳的地位因家而异,但大都比较低下。她们往往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还经常遭受体罚和摧残,有的甚至被转卖或转赠给另外的人。童养婚这种习俗一直延续到四十多年前。
冥婚,又称嫁殇婚、娶殇婚,俗称鬼婚,是男女两家为死亡子女联姻的一种婚姻形式。它是愚昧和迷信的产物。合婚时,卜告、制冠带,一切如仪。冥婚在先秦时期已较流行,也开始被禁止。《周礼·地官·媒氏》有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的规定。然而,由于某些统治集团带头实行,这种形式在封建时代一直盛而不衰。汉末,曹操之子曹冲,年十三染病而死,曹操“为聘甄氏亡女与合葬”。魏明帝之女曹淑死,明帝将母亲甄皇后已经死去的从孙甄黄与曹淑合葬。唐朝时,中宗韦皇后曾让亡弟与萧至忠亡女“为冥婚合葬”。韦皇后失败,“至忠发墓,持其女柩归”。
宋元时期,冥婚之风愈演愈烈。宋代出现了专门做未婚夭亡男女两家联姻生意的“鬼媒人”。宋代康与之在《昨梦录》中记述说:“北俗男女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通家状细贴,各以父母命,祷而卜之,得卜即制冥衣,男冠带,女裙披等。”元代有的人家未娶妻的子弟死了,便去求别人家已死女子的骨骸,和死人一块埋葬。清代冥婚习俗仍盛。如在山西一带,凡男女纳采后,若有夭殇,则行冥婚之礼,女死归于夫茔,男死而女改嫁者,另寻殇女结为婚姻,商定吉日合葬。人们也把冥婚称为成阴亲或阴配。
典妻婚,是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性婚姻形式,是封建婚俗畸形发展的结果。人们大概都知道柔石的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春宝娘因为家庭贫困,无以维生,被丈夫租给了一个地主,在地主家过了几年,养了一个孩子又回了家。这个凄惨哀婉的故事,反映的就是一种典妻婚的现象。典妻婚以男方用钱财租借已婚女子作临时妻子为特点。绝大多数情况是男方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女家夫妻经济困难,衣食不保,只得同意将妻子典当于别人。典妻有一定期限,并收取租典金,男方到期将妻归还。典之外,又有雇,即计日受值,期满许归。
典雇妻妾之风,始于宋元之际。元世祖时,大臣王朝曾就南方典雇妻女之风上奏牒,请求禁止。于是朝廷颁布禁令:“诸如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嫁娶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但是,典妻之风不仅在当时没有消失,而且在明清时代仍相沿不衰。清代赵翼《檐曝杂记》卷四载:“甘省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颇阔略……其有不能娶而望子者,则僦他人妻,立券书期限,或二年,或三年,或以得子为限。过期则原夫促回,不能一日留也。”典妻婚的出现和存在是经济剥削和社会黑暗造成的,是与封建宗法制度相联系的。
除了上述婚姻形式,我国古代还存在着表亲婚、自愿婚等婚姻形式。表亲婚通常又称姑舅表亲婚,为远古血缘婚的残迹,其形式是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间结成婚姻关系,自愿婚是依据男女双方意愿,建立在真正爱情基础上的一种婚姻形式。另外,由官方安排的婚姻,即官配婚,也屡见于载籍。它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包括选婚(帝王将良家女子载回后宫或以罪家妇女配入掖庭)、罚婚(以罪人妻女断配他人)、赐婚(帝王将选入内宫或掠自异族的女子赐与子弟或下)。此外,还有赠与婚,即父母或某种有权势的人把子女赠与某人为配偶的一种婚姻形式。
古代各种婚姻形式的相继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类文明演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节选自张涛:《中国古代的婚姻形式》 ,《历史教学》1994年第4期)
《中国历史评论》编辑部选编
本期编辑: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