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属于社会的边缘性群体,长时间未得学者重视。直至20世纪60年代以降,社会学界率先提出古代至中世纪时老年人处于“黄金时代”的假说,认为老年人凭借其阅历和智慧居于社会的较高地位,也能得到良好的家庭赡养。这一假说在随后被史蒂夫·R.史密斯(Steven R.Smith)、乔治·米诺瓦(Georges Minois)、帕特·塞恩(Pat Thane)、舒拉米斯·沙哈(Shulamith Shahar)等以老年人为研究中心的历史学者所推翻,又被“18世纪为老年人的‘黄金时代’”所取代。
如此,学界未将此二时段之间(即近代早期,15世纪晚期到18世纪末)的老年人置于“黄金时代”假说之内,这暗示了近代早期英国老年人的境遇可能不受学界重视。即便如此,国外学者对工业社会前夕英国老年人养老模式的研究亦更为深入。沙哈、伊莱恩·克拉克(Elaine Clark)、克里斯托弗·戴尔(Christopher Dyer)、理查德·M.史密斯(Richard M.Smith)等学者均着重关注中世纪英国赡养协议的签订方式、内容及蕴含的代际关系等,但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在此方面的研究却因以轶事为样本遭到史学界的批评。
事实上,早在20世纪末期,在他的“核心家庭困境”理论居于“正统”地位不久后,即因其过度突出近代早期教区和共同体的养老作用而被塞恩等学者批驳,塞恩为承担了更多养老责任的家庭正名并被学界普遍认可后,近代早期英国养老的研究进一步细化,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工作、婚姻等因素对养老的作用,这在克莱尔·S.舍恩(Claire S.Schen)、艾米·M.福瑞德(Amy M.Froide)、玛格丽特·佩林(Margaret Pelling)等学者的研究中均有所体现,而L.A.博特略(L.A.Botel-ho)和苏珊娜·R.奥特维(Susannah R.Ottaway)亦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济贫法对养老的作用:博特略认为济贫法使1500—1700年间生活的老年人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寿命,而奥特维进一步将范围缩小至18世纪,回应了博特略的研究,但她发现救济天平主要向老年男性倾斜。因此,国外学者对养老的研究虽已呈春华秋实之景象,对养老模式的关注却具有明显的断限特征,集中于中世纪养老模式和近代早期养老模式的研究各成一派,二者鲜有交融,其转型研究亦需要深入。
相较而言,国内学界对养老的研究依然处于起步阶段,断限特征更为明显,中世纪时期英国的赡养协议研究以王玉亮先生、俞金尧先生、雍正江先生等为代表,而徐浩先生独树一帜,清晰地梳理了中世纪欧洲的核心家庭与独立养老模式,近代早期时段,主要为崔洪健先生介绍的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三种养老模式。
有鉴于此,研究近代早期养老模式的转型很有必要,笔者欲以此文,试图剖析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环境巨变的风起云涌下,养老模式转型的特点及其原因,进而分析近代早期英国政府对老年群体的关注力度以及对公共福利的构建和优化能力。
一、近代早期英国养老模式的转型
近代早期的英国经历诸多变革,刚结束中世纪晚期的两次大规模战争,又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不断受瘟疫侵扰。同时,都铎几任国王陆续推动了一系列改革,使英国从处于欧洲偏远蛮荒并以暴政著称的小国,逐渐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专制国家。这样多变的环境使原有的社会生产生活模式被打破,亦对传统的养老模式带来了冲击,使中世纪晚期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机构、私人救济和酒会互助为辅的养老模式,转型为近代早期以家庭为主,教区和机构养老为辅的新型养老模式。
(一)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型
中世纪晚期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是有产民众基于交换原则,采取非公开或公开的方式,以财产继承为条件,签署赡养协议,为自己或配偶换取养老资源。13世纪时,英国社会的这种家庭养老方式已在庄园法庭出现,黑死病暴发后因人口损失及流动巨大,幸存的老年农民便以此为凭,确保有人继承土地并赡养自己。
赡养协议可以被视为基于契约的社会养老保障。14世纪中期以前,赡养协议多基于血缘关系,这一特性在黑死病暴发后式微,从直系亲属(子女或孙辈)签订协议为主体向旁系及非亲属为主体过渡。在黑死病前签订的协议中,老年人与直系亲属签订的居多,与旁系亲属或邻居签订的仅占1/3。黑尔斯欧文(Halesowen)法庭于1279—1348年间记录的61份赡养协议中,与直系亲属签订的为40份,旁系亲属为20份,非亲属仅有1份。而在1350—1400年间,黑尔斯欧文的43份协议中,与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签订的数量大致持平(分别为20份和19份),非亲属已占4份。东盎格鲁地区(East Anglian)亦有同样的现象,1350年以前的45份协议中,与直系亲属签订的为21份;1350年以后的114份协议中,仅有26份为与直系亲属签订,3份与老年人的兄弟姐妹签订。可以看出,在英国黑死病后赡养协议的社会契约性增多。
赡养协议的内容可基于老年人的需求和转让的财产(通常为土地)数量来明确衣物、食物及住所等规定。老年人的财产越多,价值越高,议价能力就越大,可以要求的养老资源就越丰厚。戴尔的研究结果证明,协议中承诺的项目通常反映未退休时不同阶层(富裕、中等或贫穷)农民的生活水平。其中,富裕老者可多次得到样式丰富的新衣物,并在基本食物供应(大麦、小麦、燕麦为主的谷物,豆类,麦芽酒)的基础上,吃到奶制品、肉类、蛋类和蜂蜜,甚至可以饲养家畜。而条件平平者所得食物并不丰富,通常以谷物为主。不过,老年人需要将属于自己的主建筑或主卧腾让给奉养人,富裕老者可单住一间偏房,条件一般的老者可住侧室或阁楼,另有进入厨房、储藏室、谷仓、厕所等规定。怀门德姆(Wymondham)的约翰·怀廷(John Whytyng)比较富裕,1407年去世前,凭土地为妻子与西蒙·韦林(Simon Wellyng)签下赡养协议。韦林需供应充足的食物和饮品,16蒲式耳麦芽,为她养6只母鸡、一只鹅和一头奶牛,每年复活节给她一双鞋和价值3先令的衣服,并在老房子中拥有炉火边的床。与之相比,林肯郡(Lincolnshire)小农萨拉·贝特曼(Sara Bateman)的协议内容逊色许多,包括1夸脱杂粮和4蒲式耳大麦,菜单成分为面包和浓汤,主要是水。有时赡养者可提供养老金。
1339年,赫特福德郡(Hertfordshire)的一位父亲与其子签订赡养协议,协议以这位父亲位于布拉姆菲尔德(Bramfield)的土地转让为条件换取养老金,如果其子拖欠养老金,他将被领主扣押。1380年以后,庄园法庭的代表可以记录临终者为配偶安排的赡养协议。
赡养协议在近代早期的英国出现衰落趋势,且其法律意义有所转变。16世纪初以前,赡养协议在土地持有者中较为普遍。17世纪时,遗嘱更加流行,其内容多为现金形式的养老金。14—15世纪庄园衰落及其在16世纪瓦解,本就被普通法挤压下的庄园习惯法更受冲击。一方面,庄园法庭及习惯法的效力在近代早期已呈衰落趋势,通过契据登记的土地转让性质因普通法强调的限嗣继承而变得更加复杂化,效率也更低,赡养协议走向低迷。另一方面,管控地方事务的乡绅对民众的控制减弱,后者在普通法的影响下,注重以遗嘱传递财产,也更加注重信托的效用。16世纪50年代,诺福克郡(Norfolk)年迈失明的寡妇玛格丽特·卡利(Margaret Cully)意欲以价值40英镑的遗产转让给予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人,以换取终身养老保障。18世纪时,威廉·派珀(William Piper)的遗嘱指定他的兄弟约翰·派珀(John Piper)、托马斯·特纳(Thomas Turner)和牧师托马斯·波特(Rev.Thomas Porter)分别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派珀孩子的监护人,他们三人将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威廉的财产,并为威廉·派珀之妻玛丽提供12英镑的年金。#1近代早期的赡养协议亦在数量上呈降低趋势。对土地和财产的转让登记变成了零星现象,法庭所存的记录中的交换原则明显被弱化。1737年,布商詹姆斯·惠特沃思(James Whitworth)将地产和财产转让给儿子,他明确表示批准这一契约是出于爱和感情,没有换取东西。
家庭养老模式另一转型体现在多元化的养老主体基础上,强化了独立的养老观念。文艺复兴以后,个人主义在英国备受推崇,不劳动者不得食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更加崇尚年轻时努力工作,为老年生活储蓄,以便老年时能够独立生活。子女婚后建立家庭,便不再与老年人一同生活。一般情况下,老人不会频繁打扰子女、亲属等,他们以和子女、亲属等合住视为渡过困境的临时办法,并且仅在被子女、亲属等人邀请时才会加入后者的家庭,处于这种情况的老人大多丧偶,只有极端情况下老人才可能会在配偶陪伴时与子女和亲属生活。
(二)机构养老模式的收缩
中世纪晚期,英国家庭养老所不能奉养的老年人,主要由修道院和教会或世俗人士建立的医院等机构承担,亦包括可缴纳会费获取养老资源的行会。机构养老模式具有付费型和救济型两种类型。其中,付费型养老主要指老年人凭财产作交换,在慈善机构获得必需品,包括食物、衣服、医疗甚至养老金等支持。而机构的救济型功能是面向所有穷人的,由于当时对穷人的模糊化处理,使贫困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和济贫交织,也未单独对老年人救助,但其属于值得救济之人,机构的救济很少对他们吝啬。
因有能力付费者数量有限,这一时期英国社会的机构付费养老需求并不高。医院慈善院和修道院的数量有限。14世纪90年代,约有470所,大约容纳4700人。16世纪30年代,英国约有500~800所修道院,容纳7000~9500名修士修女和约有2万名工人和付费客人。付费养老具有多种形式,按其获取方式主要分为四种:王室要求、服务回报、财产交换、现金购买。
此时付费养老存在封建性、互惠性和商业性的特点。
其封建性主要集中于王室要求的方式,王室将老年人送至修道院或医院,由后者为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支持(出行支持以豢养马匹为主)。
14世纪中期,王宫诗人罗伯特·波利多(Robert Polidoit)被送至约克郡(Yorkshire)的圣伦纳德(St.Leonard)医院,他每日可食用一块白面包,一加仑上等麦芽酒,正餐和晚餐有肉和鱼,还有一块次等面包和一加仑次等麦芽酒,圣诞节时可得价值20先令的衣服。每年有5000块草皮做燃料,住在医院负责人约翰的房间,并有足够的褥草用来铺床。白面包在18世纪初期依然为上流社会所享用的食物,可见经王室要求的养老生活比较奢侈,仅有老年教士、修士修女的生活可以与其媲美。西敏寺(Westminster Abbey)为老年修士提供面包、燕麦粥、鸡蛋、乳制品、水果、蔬菜、肉制品、鱼和酒。其中,正餐供应煮制或烤制的牛肉、羊肉、猪肉、碎内脏做的肉制品,晚餐供应羊肉和淋酱动物舌头以及鸡蛋、浓汤。
服务回报的方式更多体现互惠性。
机构供养曾在此工作的老年仆人,作为为机构服务的回报。仆人可得标准性供应的低档食品,包括每天的面包和啤酒。14世纪,为大主教西蒙·伊斯利普(Archbishop SimonIslip)服务的菲利普·德·弥尔顿(Philipde Milton)因年事已高,身体日渐衰弱而退休,被送到肯特郡(Kent)梅德斯通(Maidstone)的圣彼得和保罗医院(SSPeter and Paul),医院给他提供一个房间及口粮。1367年,加尔默罗修会(Carmelite Friary)为诺福克郡的约翰·贝克(John Baker)提供的必需品也是相似的。
财产交换和现金购买的方式更具商业性特点。老年人以土地或动产和现金付给这类机构,以换得机构的必需品支持。14世纪以后,现金购买方式居于主流。1278年,舍伯恩修道院(Sherborne Abbey)的管事,福克斯科特(Foxcote)的伊莱亚斯(Elias),交出他在该院的全部地产,并支付100马克现金,以从修道院获得食物、衣服和住处。老年人投入资产越多,所获养老物资就越多。1317年一位妇女花费140马克购买温彻姆修道院(Winchcome Abbey)物资,其食物支持相当奢侈,每日两条修士标准面包、一小条白面包和两加仑啤酒。每年还有6头猪、两头牛、12块乳酪、100条鱼、1000条鲱鱼以及价值24先令的衣服。同年,斯汤顿的约翰(John of Staunton)在该机构交付10马克和所有财产后,表示愿意接受院长安排的任何工作,每月仅得到3蒲式耳口粮,仆人标准的浓汤及菜肴,以及每年两头羊和两头猪。这一特性亦适用于行会。行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依规章优先向老年人、病人、寡妇和身体残疾的人提供补助和必需品。
机构提供给贫困老年人的给养有限,多为随意性救济。教会取用教士和信众的捐赠(包括遗嘱)中的1/3,以礼拜日和节庆日为载体,在教堂、修道院向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穷人发放以实物为主,偶尔以钱款为辅的救济。“1416—1417年,约克郡塞尔拜修道院(Selby Abbey)发给穷人1200条红鲱鱼。”贫困老年人亦可寻求机构的免费护理和住宿。1437—1438年舍伯恩修道院为12名老年乞丐建立的济贫院坐落在市镇中心的教堂旁。该市镇领导决定增加捐款,让12名男性和4名女性每人每周有7.5便士的食物,每年6先令8便士的衣服和一张床。
14世纪起,机构养老模式开始发生收缩性变化。14世纪时农业萧条,通货膨胀,抬高了劳动力和制成品的需求,商人和工匠手中有大量过剩资金,可以花在舒适的退休生活上,而机构的入院标准较为固定,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收入相对下降。一些长寿老年人从机构得到的支持很可能大于他们所支付的地产和费用,成为机构的负担。另外,14世纪后期的王室安排也给机构带来了压力。王室安排在14世纪初期达到高峰,1316年、1317年和1318年均有60多名申请者,爱德华二世(EdwardII)统治时期,至少有420份安排被记录下来。这引发了王室与机构的利益纷争,爱德华三世(Ed-wardIII)初期再做安排时,西敏寺率先抗议,随后亦有机构反应相似,致使爱德华三世时期王室安排受到了“不得再根据国王的要求批准”的法令限制。此后国王安排王室服务人员进入修道院和医院时,其批准过程遇到了很多阻难。
都铎王朝中期的一系列改革亦使机构养老模式经历重创。亨利八世(HenryⅧ)以离婚案为导火索,在英国域内大举宗教改革,没收教会财产、解散修道院。1532年,亨利八世规定什一税教区杂税收归国王所有,使教会维持的机构失去收入,再度面临经济压力。另外,议会授权亨利八世解散修道院,致使1536—1539年期间800多所修道院被解散。1545—1549年,有500家医院、慈善院和宗教行会又因“小教堂法”(“Chantries” Acts)被关闭。其子爱德华六世(EdwardⅥ)即位后,仅有一部分机构得以缓慢发展,如王室慈善院、由行会和商人建立的救济院等。
更大的转变在于宗教改革后政府有意识地恢复机构并对其加强管理,使之商业性特点弱化,救济性特点加强。修道院的资产落入英国政府手中后,其救济职责亦向政府转移,过多的贫困人口给政府带来压力,一些政府官员便开始拯救机构。斯托(Stow)列出的1536年伦敦的15所医院和4所麻风病院中8家处于困境之中,包括一些最富有且规模很大的基金会。1538年,政府努力拯救这些医院,市长理查德·格雷沙姆爵士(Sir Richard Gresham)、市议员和伦敦的平民向亨利八世请愿并要求保留圣玛丽医院(St Mary’s Spittle)、圣托马斯医院(St Thomas)、圣巴塞洛缪医院(St Bartholomew)和伦敦塔桥的新修道院,以救济无谋生能力者,并使市民减少对强壮流民的救济。1544年6月23日,国王在一定程度上同意了他们的要求,重建了圣巴塞洛缪医院、伯利恒医院(Bethlehem),此外还批准了灰衣修士教堂(Church of the Grey Friars)和圣尼古拉(St Nicholas)教区教堂。市政府同意在圣巴塞洛缪医院提供100个床位。亨利八世去世后,又有几所医院被恢复。其后统治者使机构更大程度恢复,且交由教区管理。如雷德克利夫(Redcliffe)圣玛丽小教堂被济贫官安置老年乞丐,伯顿(Burton)济贫院由圣托马斯教区的教区委员会管理。因此,这些机构已成为教区救济体系的一部分。
(三)教区养老模式后来居上
宗教改革以前,教区为教会的基层组织,以慈善救助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救助性养老服务。宗教改革标志着英国官方天主教活动的结束,改变了传统的宗教活动,扰乱了教区生活的许多方面,并将教区变为国家的基层行政单位。但亨利八世不仅未改变教区功能的传统内核,也未剥夺罗马教廷增设的若干主教辖区,而是延续了教会的救济传统,还将修道院的养老功能落实到教区和济贫院,并以济贫法赋予了其法律地位,使原本为宗教系统承担的养老责任,通过宗教改革,变为由家庭、政府和济贫机构共同承担。
亨利八世时期的济贫法更强调区分并救济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值得救济的穷人,其后统治者颁布的济贫法则对老年人给予了更多关注。至少从1547年(爱德华六世时期)的《惩治流民并救济贫民和无谋生能力者法》起即已考虑到了贫困老年人的住房问题,经多部法令的调整,1601年(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济贫法》已确立家庭赡养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原则。无法家庭赡养的老年人可向教区申请救助,教区则根据老年人的情况安排院外救济或是送老年人进入慈善机构生活。
贫困程度较轻的老年人更适宜院外救济。教区根据他们的需求,分别提供养老金、租金、医疗费用,根据用途按周、月或季度等分发。其中,养老金比重较大,“17世纪50年代,萨福克郡克兰菲尔德教区(Cratfield)将救济总预算的82%用于养老金”。大多数养老金领取者是老年人,有时也包括残疾人和有子女的寡妇。养老金通常仅够购买食物。16世纪90年代克兰菲尔德教区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金约为每日1.8便士,而此时伦敦贫民每日饮食预算约2便士。这一现象比较普遍,“17世纪晚期至18世纪,西肯特郡(West Kent)的养老金也维持在足够贫困老年人买到勉强够用的食物的水平。”租金提供给需要租房的老年人,在某些教区几乎占济贫总支出的一半。1790年,多塞特郡(Dorset)帕德尔敦(Puddletown)教区每年花费19英镑7先令用于租房,其中每间房屋租金在7先令6便士~6英镑之间。医疗援助亦是重要项目,包括修复骨折、药品(含用于医疗目的的酒类)、聘请护士和外科医生的费用。1620年3月,克兰菲尔德教区3次为寡妇艾德(Eade)支付医疗费用,各12便士,其中两次为护理费。此外还有实物救济,如修理农舍的材料、食物(谷物、面包、土豆、肉、盐、糖和黄油等)、衣服(外套、衬衫、靴子、鞋子和内衣等)、家庭必需品(肥皂、蜡烛和床上用品等)和燃料(煤、木头和泥炭等)等。“17世纪后期萨福克郡(Suffolk)为老年人提供的年度物资预算大致如下,饮食60先令、租金20先令、燃料20先令、衣物10先令,共计5英镑10先令。”赤贫和已无谋生能力的老者常被安排进慈善机构。修道院基本消失后,救济院、感化院、济贫院、医院等已由政府主导,其中一些有安置老年人的功能。1562年,萨瑟克(Southwark)的圣托马斯医院救济了260名年老、疼痛和生病的人。萨福克郡伊普斯维奇市(Ipswich)的基督医院亦是老年人的避难所。因收容的贫民逐年增多,近代早期济贫院广布,成为济贫机构中的中坚力量。现代学者蒂姆·希区柯克(Tim Hitchcock)估计,18世纪40年代英国约有600个济贫院,居住着大约3万人,有近7%的老年男性和5%的老年女性住在济贫院里。济贫机构内的生活设施大致齐全。圣玛丽怀特-查普尔济贫院(St.Mary White-Chappel)有工作间、盥洗间、厨房、洗衣房、管家房等各一间,还有4间病房,供130人生活,每两人一张床。特林济贫院里有羽毛褥垫、窗帘、扶手椅、橱柜和12个床架等物品。经济条件较好的济贫机构会在多方面提升整体生活质量,有些济贫机构的家具清单会有超出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范围的物品。济贫机构可以保证老年人获得足够的营养。各机构的菜单相差不多,有些机构会安排周日、周三和周五3天的“肉日”。管家可以每天给每个人1磅面包、1夸脱啤酒、2盎司或者更多奶酪,不提供肉的时候,会有牛奶粥、豌豆粥、牛肉汤、燕麦粥等。为了减轻济贫机构的开销压力,身体强健的老年人会被安排工作。1768年,约翰·威尔斯(JohnWells)进入汤布里奇(Tonbridge)济贫院,1772年他在院内担任花匠。1773年,鞋匠约翰·泰勒(John Taylor)进入济贫院并继续补鞋。1800年,考登(Cowden)教区的棺材匠兼木匠詹姆斯·卡尔(James Carr)把他的木工工具带到了济贫院,在那里他根据需要制作棺材,并进行一些小修小补的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社会中私人对贫困穷人(包括老年人)的救济并无明显转变,如富裕家庭的施舍和教区中产居民举办的慈善活动,这类救济对贫困老年人的生活亦是重要的,遂在此说明。富裕家庭的施舍很少受政府控制,以食物提供居多,且与教区救济相比略具随意性。凯瑟琳·比彻姆(Katherine Beauchamp)于1421—1422年以5先令2便士救济了穷人。1473年,布里斯托尔商人约翰·西普沃德(John Shipward)立下遗嘱,以3英镑6先令8便士的面包和啤酒救济穷人,参加他去世后周年纪念日的100个穷人得到1便士,还有24个穷人得到白色和黑色的衣物。而居民举办的慈善活动如教堂酒会、互助酒会、新娘酒会等,更具自发性和集体性特征。邻居们为酒会的食物、饮料和娱乐支付稍高的费用,以便向有需求者(包括老人)捐献,这种模式持续到16世纪。有时酒会为特定的人群服务,如1493年克兰菲尔德教区执事注意到,教区居民曾为托马斯·凯贝尔(Thomas Kebyll)举办酒会。富人对穷人的捐赠,往往基于一定程度上的互惠。理想程度上,穷人获赠富人捐的物品后为富人祷告,或是在一定程度上服从于富人,实际上,匿名受济的穷人不需要履行实质上的义务。基于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容易因富人敷衍了事,穷人被排除在慈善救济之外造成社会经济分化和冲突。但酒会不同,它在当地居民熟悉的环境中举办,捐赠者和受赠者是已知的,二者之间的捐赠-接受关系亦被肯定,促成贫富关系更加平衡和互惠的状态。
总的来说,相较于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的英国养老模式已发生较大转变,以家庭、机构为主体,私人为辅的养老模式组合历经执政者的政策,褪去了诸多宗教外衣,发展成家庭、教区、机构、私人多管齐下的新型养老模式组合。
二、近代早期英国养老模式转型特征
新型养老模式组合在近代英国的养老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强化了家庭的作用,又在宗教改革和济贫法的影响下,给予无依无靠的老者更多资源,其效果虽在局部地区差强人意,却在整体上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延长了他们的整体寿命。以下,笔者将以养老模式转型的特征为切入面,进一步观察近代早期英国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注力度。
首先,近代早期英国养老模式的转型受政策影响,使养老模式由宗教性向社会性蜕变,更具规范化、体系化的特点。
尽管宗教改革和济贫法等政策并非以改变养老环境为初衷,但其调整成为养老模式转型的有力推手。亨利八世通过议会颁布的有关教会改革及解散修道院的法令,直接从源头根除了一种极具宗教色彩的机构——修道院,同时又剔除了中世纪晚期其他机构所附带的过多宗教性,使原本由修道院、宗教性机构承担的养老责任回归于更具稳定性的家庭,并为家庭不能给养的贫困老年人,设计了一条比宗教系统更加稳定规范的、以政府为主导的救济养老模式。
同时,政府为解决社会压力,颁布济贫法,更加强调家庭养老模式的作用,直接在法律意义上确立了家庭的养老主体地位。尤以1601年法令为典型,该法规定:“凡贫穷的老人、盲人、跛足、无劳动能力的人,只要其父母、祖父母和孩子有足够的能力,都应当承担责任,救济和供养每一位这样的穷人。”这一法令强调了直系亲属的养老责任,在其后300余年间一直是公共福利提供的前提。家庭不仅在衣食住等生活资料方面给予老年人支持,亦在精神抚慰和医疗护理方面优于其他模式。这促使老年人尽可能追求家庭养老,在强调前文所述的独立生活的同时,亦注重与子女的互惠性。本·阿莫斯(Ben Amos)认为,在家庭关系中,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照料与回报值得关注。其他学者的研究也表明,二者保持着亲密的互动,并在物质和情感上有双向流动。1758年,萨拉·迪本(Sarah Dibben)的丈夫去世。7年后,她和儿子亨利(Henry)住在老房子里,以肉、饮品和面包维持生命。他们互相帮助,她替亨利做家务,亨利以工资贴补家用。1770年,另一个儿子麦基洗德(Melchizedeck)要求迪本来帮忙照顾重病的妻子和年幼的孩子们,作为回报,麦基洗德为她提供食物和住宿。18世纪中期,作家贝琪·谢里丹(Betsy Sheridan)在母亲去世后,与父亲托马斯·谢里丹(Thomas Sheridan)一同生活,托马斯曾言,“贝琪使我重拾了家庭情感,她的精气神、好脾气和理智使家里其乐融融”。可见,互动不仅体现在子女对老人的支持,亦体现在老年人为成年子女提供帮助,如照顾和抚养孙辈,这不失为老年人提供了他们最重要的,显然也是最能发挥作用的角色之一。
另外,养老模式转型使近代早期英国在王权集中方面更进一步,并将慈善捐款更大程度上流向政府,拥有更多构建公共福利的资本。宗教改革没收教会财产之目的达成的同时,老年人从修道院购买资源的方式随之消失,这大大打击了中世纪晚期宗教系统对老年人财富的吸收,在源头上给予宗教体系以重创。统治者吸收了教会的财产,又以立法的方式吸收慈善捐赠。早在1531年,亨利八世即以《惩治乞丐及流民法》号召为贫民募捐,随后的法令亦不断重申这一需求,伊丽莎白一世继任后,逐渐转为强制缴纳济贫税,1601年又将其归于各郡治安法官和济贫官的职责。济贫税原则上为国家财产,可吸纳大量财富。17世纪末的经济学家查尔斯·达维南特(Charles Davenant)估计,17世纪70年代,英国共收缴济贫税约66.5362万英镑。其好友格里高利·金(Gregory King)估计1688年征收了约62.25万英镑济贫税。如此高额的济贫税,主要用于救济贫民。如莱斯特(Leicester)为救济贫民建立市政系统,1568年征收了两笔税款,一笔是救济金,另一笔是市政支出。各教区亦有具体支出明细,如1789—1790年帕德尔顿教区为威廉·柯蒂斯(William Curtis)、简·库克(Jane Crocker)、安妮·克里斯(Ann Crisdee)等10余位老年人支付了关于养老金、租金、医疗金等款项。因此可以说,济贫税对老年人的救济,表明英国公共福利是在某种程度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其次,近代早期英国养老模式的转型亦有浓厚的重商主义烙印。
养老模式的转型时期与重商主义兴起的时间背景大致吻合,在这一时期,英国社会追求商品生产更快发展,增加工商业资本。在重商主义浪潮的冲击下,英国的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商人阶层壮大,开设商行、银行等,同时圈地运动使普通民众脱离土地,人口流动程度加剧。在这一状态下,土地对子女或亲属的束缚力已大不如前,赡养协议逐渐走向低迷。同时,贸易市场的扩大促使各殖民国家的竞争关系加剧,亟须国内更多商品产出以掌握贸易主动权。这一时期的英国社会对尚可工作的老年人持需要就业的态度,这在基斯·托马斯(Keith Thomas)的研究中得到证实,许多老年穷人虽已经改行到收入更低的工作,却依然被认为尚在黄金工作时期。甚至于在有些地区已经缺乏就业机会之时,依然要求老年人就业。16世纪时诺维奇(Norwich)市政当局即是这一态度,并准备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促进新贸易的发展。事实上,生活在诺维奇的老年人也在努力工作。1570年,该地80多岁的妇女还在纺织。1679年,供职于约克郡科莱(Coley)教堂牧师奥利弗·海伍德(Oliver Heywood)听说有人看到一位94岁的老人和他104岁的妻子在家门前梳毛,不禁喜出望外。
在重商主义的影响下,英国工薪制度在发展变化,并成为影响底层在业老年人养老的重要因素。至少在17世纪时,工人获取薪资的方式不再总是年薪制,按季节、星期、天领取工资的方式也很常见。另外,工作的稳定性无法得到保证。老年人多从事临时性工作,如看门、清洁、看守囚犯、看管厨房、为别人倒痰盂等,这些工作虽较为轻松,但往往采用按星期、按天等短期结薪方式,岗位的人员流动性强,加之传统继承制和学徒制的影响,从业老年人的失业风险加剧。失业者成为净消费人口,不仅使英国面临劳动力冗余之困境,亦加大了社会的贫困程度,为解决这一困境诞生的济贫体系,亦在家庭养老无法充分容纳老年人时做出了诸多探索,为大量贫困老年人提供养老资源。16—17世纪时,英国需要救济的老年人占被救济人口的10%左右,有的地区更高,如1635年的萨斯博里(Salisbury),已近40%,18世纪时已有15%~33%的老年人依赖于教区的援助。
再次,近代早期英国养老模式的被动转型在一定程度上超脱了当时社会的承受能力。
一方面,养老模式的转型主要表现为养老主体收缩,在修道院等机构关闭后,普通家庭的替代养老选择收紧,即使教区的院外救济丰富了收缩后的养老主体,亦给家庭带来了巨大压力。同时,养老模式转型改变了家庭人口的抚养比,增加了现有劳动力的负担。大多数老年人生活在底层,濒临或已经贫困,且身缠疾病,其中有些难以治愈。医学作者根据治疗经验将这些疾病大致分为两组,第一组最为常见:眼疾、咳嗽、关节吱吱作响、肌肉疼痛、牙齿疼痛和呼吸困难。第二组被认为是老年身体衰退的特征:瘫痪、心脏衰竭、听力下降、风湿病和身体虚弱。在赡养协议弱化和修道院关闭后,这些老年人只得继续寻求工作养活自己,但疾病影响到他们的工作能力,尤其在重商主义时期以体力劳动为主要工作形式时,他们很难竞争到强度较高的脑力或体力工作,在劳动力市场缺乏竞争力。对于家庭而言,老年人口不就业意味着收入额度减少,家庭内抚养比增大,家庭养老功能外化压力不断增大,很可能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形。
养老模式转型使家庭中的代际矛盾变得更加普遍,在贫困老年人的家庭尤为明显。贫困老年人很容易与子女一同生活,这被视为解决某一特定生活问题的暂时办法。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得到子女的陪伴,更多的是一种为生存而相互扶持的手段,而且很有可能是为了解决下一代的生活问题。塔司(Trace)夫妇就是如此,丈夫是个80岁左右的聋人,过去也工作,妻子60岁左右,纺白线,他们育有一子,年仅10岁,他也会纺线。他们很穷,没有救济金,住在一所可供终身租赁的房子里。当老年人退休成为家庭中的净消费人口时,子女的收入可能不够支持所有家庭成员的生活,代际矛盾很容易出现。年轻一代通常收入也不高,他们可能有很多孩子,经济负担较重,年迈父母可分到的食物或钱很少。这对一同生活的老年人来说是喜忧参半的,虽然得到赡养,但他们生活中分享的大多不是财富。当家庭人口规模达到可承受的最大阈值时,老年人可能成为代际矛盾的牺牲品。尤其在个人主义的影响下,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很有可能缺位,以至许多人到老年时陷入困境。也有儿女富裕,父母不得赡养的情况:“这对老夫妻遭受巨大的打击后一蹶不振,他们年老体衰,无法工作且无人问津,可他们有一个非常富裕的儿子。”
另一方面,养老模式转型加重了就业难度,亦使社会矛盾加剧,地区间贫富差距拉大。欧洲社会奉行的独立生活观念使老年人依然坚守在工作场域,尽量不退休或晚退休,以消解养老模式转型带来的经济压力。生活在18世纪的商人塞缪尔·肯里克(Samuel Kenrick)和兄弟成立了一家银行,当朋友建议他退休时,他不耐烦道:“如果我不在银行,还能做什么比现在更幸福的事呢?”这导致老年人也会不时与年轻人竞争工作机会。17世纪时理查德·海恩斯(Richard Haines)向国王请愿要求妇孺和年老体弱者就业后,从事纺织的年轻人大受冲击。海恩斯认为,妇孺和老年人最需要就业赚钱,他们和年轻男性应在救济院里做纺织工作,这样每年可以向全国提供足够的亚麻布料,价值约135.2万英镑。这一建议遂在各地落实,圣玛丽怀特-查普尔济贫院安排老年人将麻线绕在梭子上,用来织麻布和帆布。当在故土难寻工作时,年轻人不得不追随资本,向发达城市聚集。18世纪时经济萧条的苏塞克斯郡(Sussex)的农村地区,年轻人因前往城镇找工作而离开,留下的人员中19%超过了60岁,7%超过了70岁。这样一来,发展缓慢的地区老龄化程度更为严重,获得社会福利的难度愈来愈大,而发达地区吸纳了劳动力和人才,社会包容力更强,老年人更容易获得社会福利,如此,地区间的社会福利分布差异也逐步拉大。
总之,近代早期英国养老模式的转型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它在政府改革的推动下,褪去了过多宗教性,更具规范性和稳定性,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其不可避免地附有一定程度上的重商主义色彩,亦在一定程度上超脱了当时社会的承受能力。
三、近代早期英国养老模式转型的原因
近代早期英国养老模式转型并不是主动的,而是在当时的人口情况、经济发展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综合影响下的被动调整。
黑死病结束后的人口激增是促使养老模式转型的主要原因。中世纪晚期时,英国战争频仍,瘟疫肆虐,尤以黑死病导致英国人口锐减,大量青年和婴幼儿丧生,打破了中世纪时期的养老平衡,奉养者少而受养者多,因此当时的老年人需要以更加平等互惠的条件换得赡养,或是寻求机构帮助,便出现了前文提及黑死病后黑尔斯欧文和东盎格鲁地区老年人倾向于与非亲属签订协议或是进入机构养老的现象。但亨利七世在结束战争建立都铎王朝后,国内政治相对稳定,黑死病早已远去,人口顺势大幅度增长,且在进入16世纪后,增长率多年达到1%。不足一个世纪,即从1525年的222.6万人左右,增长至1601年的410万人左右。以至于16世纪末,一些观察家以这样一种态度来描述英国人满为患的情景:“英格兰的人口就像6月蜂房里的小蜜蜂一样拥挤在土地上,人口多得几乎无立足之地。”
人口大增势必引起食物需求增多,但消费物资有限的英国此时又逢价格革命冲击,引发了食品价格高升的恶性循环现象。当时的农业实践和知识尚不发达,土地的生产能力弹性较弱,生产率难以提高,促使许多农民放弃休耕以重建土壤养分。饥饿迫使他们去种地,在土地产能下降前,会有一到两年的小丰收,随后即导致歉收和饥荒频发,加之瘟疫影响,情况变得尤为严重。如1545年、1550年、1586年、1596—1597年、1622—1623年、1661年、1673—1674年,歉收频仍,粮食持续性短缺,不足以给养国内庞大的人口。同时,价格革命使民众必须承受物价急剧上涨的代价,在民众购买力不足的不平衡状态下,粮食价格迅速上涨。1594年1英镑的实际购买力约为16世纪中期的57%,而与16世纪前20年相比,仅为37%。在这一状态下,15世纪中期到16世纪初英国的食品价格比人口暴涨得更夸张,16世纪40年代翻倍,70年代已达3倍,17世纪早期几乎是6倍。普通民众以麦子为日常食物,在15世纪90年代至17世纪10年代间,麦子价格上涨了5.2倍,磨成的面粉价格也上涨了3.4倍。在这种情况下,英国中下层的财产分配变得更加复杂。遗产通常不会完整地传给长子,而是尽量让每个孩子都能分一杯羹,于是滋生了诸多小土地所有者,他们难以自给自足,被迫到市场上购买粮食,导致食品价格不断上涨。为了扩大预算,他们寻求更便宜的谷物,需求的增加再次推高了这些谷物的价格。
同时,老年人的食物需求大增与养老主体减少产生巨大的缺口,迫使养老模式转型。在这些食物中,有相当一部分需要供给老年人。他们多身体衰弱,不宜工作,和15岁以下的孩童构成了依赖性人口,净消费社会的财富。至少从1541年起,15岁以下的孩童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已占据40%左右。其中,老年人的比例却始终处于偶尔回落的持续上涨趋势,到17世纪中期已超过9%,1676年左右已达9.95%,接近现代社会老龄化水平。老年人的比例攀升意味着大量财富被消耗,尤在家庭资源有限之时,老年人被视为累赘:“朋友轻视他,孩子盼他死;世人都厌烦他。”与此同时,大量年轻人为摆脱贫困背井离乡,致使奉养者减少。16世纪20年代,每年有高达15%的人口离开家乡,而在17世纪的村庄里,这一比例每10年上升1/3。另外,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还有1/3没有孩子。这些无所依靠的老年人不得不向社会求助,促使社会和政府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
在这一基础上,王国强硬的政策使养老模式顺势而变,成为救济养老模式由教会向政府主导转型的直接原因。在都铎时期推行的一系列改革中,为聚敛财富推行的宗教改革直接使养老主体收缩。都铎初期英国教会掌握全英大约1/3的地产,并因其隶属于罗马教廷,使英国大量财富流向罗马。不仅如此,当时英国的宗教事务亦受罗马控制。在离婚一事几经推托,加之持续对外用兵,国内财政疲软的刺激下,亨利八世掀起了宗教改革运动,要求什一税和杂税归国王所有,这使教会可支配收入迅速降低,机构可提供的付费养老资源和慈善救助大举收缩。另外,亨利八世时期又颁布的小修道院解散法令,推行“小教堂法”,关闭了800多所修道院、500家医院、慈善院和宗教行会。这一政策彻底缩减了养老主体,短时间内老年人不得不更加独立,贫弱者寻求子女和亲友的帮助。然而,贫穷的老年人子女和亲友多也是贫穷的,他们也需依赖于宗教体系的帮助。
当王国为改善贫困程度推行济贫法,确立济贫体系后,老年人便和其他穷人一同寻求救济,因此救济型养老模式在这一态势下顺势发展。初期济贫主要打击流民和懒汉,对老年人的关注不足。随着老年贫困人口的增多,议会越来越关注老年人的需求,不断召开会议完善法令。1547年时已考虑到了老年人的住房问题,法令要求为无劳动能力者募捐,不再让其乞讨,还命令地方官员为所有非流浪的、闲散的、无能的、残废的和上了年纪的人提供住房。而且,法令还根据国情继续调整以适合对低收入老年群体的养老,1598年法令要求,辨别出真正的无谋生能力者,规划如何为穷人提供工作,根据各教区的能力筹款,用于救济跛、老、盲、残或其他无法工作的穷人。17世纪初,地方政府和教区已经难以承担更多老年人的养老责任,在颁布济贫法强调直系亲属的养老责任之外,依然重视对无家庭赡养的老年人的救助,“各教区按自身能力为跛、老、盲、残的贫民筹集资金并提供帮助”。
圈地运动和重商主义政策亦起到了催化养老模式转型的作用。在农奴制瓦解的过程中,新兴贵族和资产阶级以圈地运动的方式强占土地,使许多有产老年人失去土地,加速了旧有养老模式的衰落。旧有的养老模式以土地为交换基础,以赡养协议为契约保障,在无交换基础之时,订立契约亦有难度。及至16—17世纪,欧洲市场商品经济活跃,城市兴起,对农产品的需求大增,圈地运动进一步高涨,大批中西部小农的土地被迫改农为牧,而用土地换来的钱却因物价上涨容易花光,养老难度在近代早期大增,在这一情境下,养老模式亦有转型的必要。
15世纪初重商主义的兴起加速了这一态势。重商主义理论体系认为,世界上的财富数量有限,一个国家的收益必然会导致另个国家的损失。因此,为了使英国在国际事务中处于最有利的地位,必须使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每一个人都有收入。但社会追求快速发展商品经济,增加工商业资本,同时英国越来越多地参与现金和信贷经济,改变了大多数人就业的性质和条件。雇主倾向于寻找更年轻、更强壮、更快的人手,并且只给予短期工资。这种封闭的财富体系也在社会和年龄群体之间发挥作用,富人剥削穷人以获得财富,年轻人挤占老年人的工作机会以获得工作。于是老年人的就业机会更少,可得工资更少,养活自己的能力降低。即使拥有工作,老年人也受继承制和学徒制的影响面临失业。衰老的手工业者和农业劳动者无法与年轻人竞争,失业是常有之事,“人口普查显示,
21岁以上男子的失业率约为33%,而50岁及以上的人群中,包括那些完全无法工作的人,这一比例约为40%”。所以在许多地区,一些职业并不缺乏从业人员,当一个人离开岗位后,总有新人接替他的工作。
此外,中世纪晚期时年长男性主导的父权制重新显现。在个人主义的影响下,父权制主导愈来愈在富裕家庭的养老中居于上风。老年男性多以自己为主导,在去世前很少移交财产。此时的子女受制于父母。S.R.波斯坦(S.R.Burstein)曾以“农奴之于领主,孩子之于父母也是动产”形容父权制下的父子关系。年轻的儿女们须服从父母安排,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哪怕已经是三四十岁的绅士,都必须笔直地站在父母面前,没有允许则不能离开。15世纪中叶左右,25岁的伊丽莎白被母亲艾格尼丝·帕斯顿(AgnesPasten)一周打3~5次,有时候一天两次,头部被砸破两三个地方,只因为她不愿意和50岁的鳏夫斯克罗普(Scrope)结婚。这种对父母的绝对服从激起了许多外国评论:“英国的父母极其严苛,孩子们完全厌恶他们的做法,他们的纪律在孩子长大后也没有放松。”基于此,以契约和互惠原则为核心的赡养协议逐步让位,子女需要等待父亲的安排才可以继承财产。而父亲的去世并不能让他们迅速成为家主,因为遗嘱及寡妇产的法定要求以母亲的未来生活和财产去向优先。克兰菲尔德约有1/3的有产寡妇可以在丈夫的遗产中得到年金,以每年6英镑左右为典型,也有年金颇高者,如伊丽莎白·菲斯克(ElizabethFiske)每年的养老金高达20英镑。生活在17世纪早期的安·埃尔斯顿(AnneElsdon)在婚后第33年成了富有的老寡妇,她继承了价值约6000英镑的地产。不过,在父权制社会中,男性对财产控制的合法性远高于女性,寡妇产虽受法律保护,却有再婚条款成为寡妇继承权的阻难。18世纪林肯郡(Lincolnshire)14.5%~21.1%的寡妇需要承受再婚条款的限制。无论其内容如何,在近代早期时都已破开中世纪晚期签订赡养协议方式的外衣,衍生出以上的诸多变化。
综上所述,近代早期英国养老模式的转型主要是受英国社会环境巨变的被动反应,在人口倍增,贫困程度加深的过程中,养老资源不足,而社会推行重商主义,大肆退耕从牧,使他们失去土地,不得不与年轻人一同竞争不稳定的工作。最为致命的当属英国宗教改革对养老主体的缩减,加之在个人主义思潮的涌动下,父权制重新显现,于是,近代早期英国人的养老模式变得与中世纪晚期有很大不同。新时代的富裕老年人追求独立,必要时由子女亲属照顾,而贫困老年人在政府的管理下,靠寻求教区和机构的救济过活。
四、结语
人口激增、宗教改革、圈地运动和重商主义以及父权制回归等因素冲击了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养老模式,使之由家庭、机构、私人等养老主体合力作用改变为家庭、教区、机构、私人等养老主体的合力作用。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所做的探索不可小觑,它由曾经的自由放任态度转变为积极参与,加大了对养老问题的干预,在基层管理体系中为老年人建立了一套更加规范化、体系化的养老模式。它在强调家庭始终处于养老主体地位的同时,以建立济贫体系为基础,用教区院外救济和济贫机构相结合的方式作为家庭养老的后备军,在养老形势较为严峻的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作用也愈发突出。这在英国底层百姓的积贫环境中能够相对延长老年人的平均寿命,并以规范的救济模式使大量不事生产的老年人寻求到生机。
可以说,转型后的养老模式是在民众适应社会变化与国家整合财政管控能力过程中衍生的,一定程度上适合近代早期老年人的社会保障。虽然在这一过程中英国政府的手段较为强硬,但其的确在以解决贫困问题为目的的措施中积极作为,介入福利领域,承担了一部分贫困老年人的养老责任,并为老年人做出了探索。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英国的养老问题开始走向国家化,为英国全面实施《社会保险法》,实现“从摇篮到坟墓”做了充分的过渡准备,也为整个欧洲解决养老问题提供了范本。
然而,转型后的养老模式亦不是尽善尽美的,政府在家庭养老以外的措施大多为托底型的最低标准,在诸多方面亦存在需要探索的空间。
理想状态上政府的适时调整可以匹配社会的养老需求,实际上这一需求并未被完全满足,以至于一些地区出现政府所征济贫税和现存济贫机构有限,许多老年人游离在被救济群体之外的现象。有些地区对老年人的救济亦如蜻蜓点水,不足以维持生活。即使被送入济贫机构生活的老年人,也可能面临养老环境不佳的境况。许多济贫机构的房间设计不良,卫生条件不佳,容易滋生并传播疾病,住宿安排不合理,人口过多,病人和身体健康者混住,加之老年人抵抗力弱,感染传染病概率高。正因如此,许多穷人带有对济贫机构的偏见,拒绝进入济贫机构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在关注到养老主体的同时,亦有必要对老年人的自身感受给予关注。然而,各地的教区记录着重于对老年人的救济,很少对这部分老年人的生活给予评估。另外,这一时期英国贫困老年人受教育程度有限。18世纪末英国约有1/3的成年男性受过教育,虽在当时已是相当高的比例,但在19世纪初期,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老年人请人代笔书写请愿书,寻求教区救助的行为,因此底层百姓很少主动记录老年时期的生活,以第一视角来探寻接受救济带来的自尊心伤害程度亦是罕见的。同时期的家庭指导书和流行于世的小册子虽然对老年人的慈悲和美德加以赞美,还是难掩更多的老年人在衰老、疾病和认知能力减弱时的无奈与彷徨,他们的境遇亦如乔叟在《坎特伯雷故事集》中所描写的:“花白的顶髻说明我已年老,我心亦如头发一样,布满霉菌。”(节选自刘曼慈、张晓华《近代早期英国养老模式转型特点及原因探析》,原文刊于《历史教学》2022年第3期)
《中国历史评论》编辑部选编
本期责编: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