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三老、父老的地位与作用

学术   2024-11-06 17:01   山东  

自春秋战国到两汉时期,国家为实现其自上而下强有力的统治,在农村除依靠行政组织的运作外,同时还依托地方上德高望重的三老、父老等参与和配合,使它们成为国家对基层社会统治的介体,并通过它们调控、稳定农村的社会秩序。

三老、父老的渊源较早。首先,“三老”之谓,战国之时已有,如《墨子·备城门篇》、《管子·度地篇》及《史记·滑稽列传》等均有记载。但三老的建置,作为一种制度乃盛行于汉代。当时在乡、县、郡、国皆有三老之设,其中尤以地方上之乡三老、县三老的活动较为频繁,且普遍受到重视。

据文献记载,经过楚汉战争后,针对有些地方三老空缺的情况,汉高帝下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

《汉书·文帝纪》谓文帝十二年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生民之本也。三老,民众之师也……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汉书·武帝纪》:元狩六年,“遣博士大等六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疫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谕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东观汉记》:秦彭为山阳太守,“择民能帅众者以为乡三老,选乡三老为县三老,令与长吏参职。”

“三老”的记载,除文献资料外,在汉代石刻中也有反映。《汉书补注》沈钦韩说仓颉庙碑阴有“衙县三老上官风,”“衙县乡三老时勤”。《金石萃编》汉十四曹全碑阴有“县三老商量,”“乡三老司马集”题名等,这说明乡、县三老之设,在汉代已较普遍。

父老,这里主要是指“里父老”。战国时期也不时可见。如《墨子·号令篇》中有“吏、里正、父老”。《史记·滑稽列传》有“三老、官属、豪长者、里父老”之谓。至汉代,这方面的记载也有不少,如《史记·陈丞相世家》说:“里中社,(陈)平为宰,分肉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汉书·黄霸传》:“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于民间。”《居延汉简甲乙编》有“东利里父老夏圣等”(45.1)。河南偃师出土有东汉《侍廷里父老约石券》。司马彪《续汉书·循吏传》有“父老何乃自苦远来”之谓。可见,“里父老”也和“乡三老”一样,两汉皆有,且为常制。

考之史籍,地方上的三老与父老不可混同,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例如:三老设之于乡级以上单位,而父老乃仅在闾里之间才有;乡三老在西汉时的身份属于“非吏,而得与吏比”,里父老则不具备“与吏比”的资格;乡三老经常享受政府的赏赐,里父老则很少有官府赏赐的记录。

但是,二者也有许多相同或近似之处。主要体现在:它们的选拔标准和条件大致相近;它们均非真正的乡村吏员,然皆可参与议政;同时,它们都直接参与了农村的“教化”,控制着农村的社会秩序。

汉代地方上之三老、父老的选拔,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前引史文,关于乡三老的人选,一是年龄要在50岁以上;二是品德要好,“有修行,能帅众为善,”或“民众之师”;三是要有能力,能“遵奉教化者”。里父老的人选条件,也是要从“耆老高德者”中选拔,如:汉人何休对《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作注时说:“一里十八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年有高德者,名曰父老。”这都说明,三老、父老是从年高,有修行,德高望重,能教化乡里,为民表率者担任。

顾炎武说:“当时为三老者,多忠信老成之士也”。吕思勉说:“汉世三老,体制多尊,其人亦多智”。顾、吕二氏,尽管是对“三老”人选的评述,其实,父老也然,都必须年高,又符合传统的道德精神和智能标准。当时选拔的方法,汉初的文帝时,以“户口率置常员”,即按人口比例规定员额,经民间选举或推举决定,再由官方认可。

地方上的三老、父老之身份,前后或许有所变化,但西汉时期,它们均非真正的乡村吏员。乡三老“无秩”,没有俸禄。乡三老“比于吏”,并非真正的“吏”。《史记·平淮书》曰:“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集解》引如淳曰:“非吏,而得与吏比者官,谓三老、北边骑士也”。由此可知,乡三老的身份,名为“官”,但它实际上不是属于“吏”。据《尹湾汉墓简牍》中的“集簿”、“东海郡吏员簿”,西汉后期的诸多乡吏中,三老并不属于在编的乡吏之列,这是最直接、最有力的佐证,毋庸置疑。

宋人徐天麟的《西汉会要》将三老列在民政类,也说明它不是吏。元初方回《续古今考》说:“乡有三老,三老在佐史、有秩上者,以德齿表率其乡,非吏也。”此说可以认同。今人陈直先生在《汉书新证》中说:“两汉三老,在政治上,名称是吏,实际又不纯属于吏,当时功令,称为非吏比者,最为确当”。其说亦大致近是。

至于里父老的身份,乃属闾里民众利益或反映民意的代表,更加不当视为乡村吏员,此为学界大多数人所公认,无需再做更多的申论。

汉代地方上的的三老、父老,虽非严格意义上的乡村吏员,然而由于它们的身份特殊,却堪称道德精神的示范式人物,因而享有较高的地位和声望。其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他(她)们可以参与议政。关于县、乡三老的地位,当时政府明确规定:它可以“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共商政事。还可向皇帝上书,提出自己的政见和建议。例如:楚汉战争爆发后,项羽杀死义帝,新城三老董公说汉王刘邦,为义帝发丧,使刘邦在政治上取得主动,从而击败了项羽,以收天下。汉武帝时,“壶关三老”令孤茂上书为戾太子“受江充诬陷”之冤,终使武帝为之“感悟”。成帝时,京兆尹王尊免官,“湖三老公乘兴等上书讼尊治京兆功效日著……书奏,天子复以尊为徐州刺史,迁东郡太守”。随后,“白马三老朱英等”又上书言王尊在东郡守堤,不避危殆,亲率吏民治水之“勇节”,王尊因而受到嘉奖。乡、县三老居然可以向皇帝上书议论官政,陈述官吏的是非功过,为良吏业绩称颂,表明其社会地位较高,政治影响也大。

再说里父老,有时也可参与议政,共商大事。例如:刘邦攻占咸阳后,“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昭帝时,颍川多豪强,难治,“民众怨”,韩延寿任该郡太守后,“乃令召郡中长老为乡里所信向者数十人,设酒具食,亲与相对,接以礼意,人人问以谣俗,民所疾苦,为陈和睦亲爱销除怨咎之路”。又东汉建武十九年,光武帝“进幸汝南南顿县舍,置酒会,赐吏人,复南顿田租岁。父老前叩头曰:‘皇考居此日久,陛下识知寺舍,每来辄加厚恩,愿复十年。’帝曰:‘天下重器,常恐不任,日复一日,安敢远期十年乎?’吏人又言:‘陛下实惜之,何言谦也。’帝大笑,复增一岁”。

这些事例说明,汉时的父老不仅参与“约法”,反映民意,讨论“销除怨咎之路”;而且还与“吏人”为本县之田租向皇帝要求多予“赐复”的年限。可见,其地位也是非同一般,里父老与县、乡三老一样,皆受到当政者的尊重,影响很大。地方上的三老、父老不仅议政,而且“掌教化”,并直接参与乡里的各种事务活动,成为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诸多史实说明它们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据载,地方上三老、父老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乡里民众的“教化”。董仲舒说:“古之王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凡以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也。”汉人认为治国之要,首在教化。教化广,风俗美。当时实施教化的途径,除学校教育及长吏的表率作用外,还通过三老、父老等进行不同层面的教化。《汉书·文帝纪》曰:“三老,民众之师……增置其员,广教化也。”《汉书·百官公卿表》及《后汉书·百官志》曰:乡“三老,掌教化”。《后汉书·明帝纪》注云:父老“劝导乡里,助成风化”,也属“教化”的范畴。

汉代教化的内容把道德教育放在首位。当时要求:“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讓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其善行”。为劝导乡里之民尽忠尽孝,树立典范,风化社会,三老、父老无不以教化为己任。他们或以身作则,为民表率;或防奸除恶,以厉民风,从多方面进行教化。黄霸任颍川太守时,“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于民间。”其制定的“条教”,通过父老、师帅、伍长等去宣传贯彻,使“百姓向化”。东汉时,“吴迁胶东相,民有词讼,先令三老以孝悌喻解,祐身至闾里和之,吏民不忍欺”。宋度为长沙太守期间,该地“人多以乏衣食,产乳不举。度切讓三老,禁民杀子,比年之间,养子者三千余人,男女皆以‘宋’为名也”。又《三老椽赵宽碑》称:三老赵宽“教诲后生,百有余人,皆成俊义”。这些事实说明,父老、及不同层级的三老均承担着教化之职责,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假若地方上的“教化”没有做好,则三老要承担责任。如武帝时,遣司马相如以檄书晓谕巴蜀曰:“让三老、孝悌以不教诲之过”。韩延寿任左冯翊时,行县至高陵,“民有昆弟相与讼田,”延寿大伤之曰:“幸得备位,为郡表率,不能宣明教化,至今民有骨肉争讼,既伤风化,重使贤长吏、啬夫、三老、孝悌受其耻”。范延寿为宣帝时廷尉,“时燕赵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妻,生四子,长,各求离别,争财分子,至闻于县。县不能决断,谳之于廷尉。于是延寿决之……奏免太守、令、长等,切让三老无帅化之道。”

要强调指出的是,汉代地方上的三老、父老负责“教化”的内容与范围极广,涉及到各个领域,其中尤为值得关注者,有以下几个方面:“劝善除恶”,配合地方长吏,打击非法,维护治安,是其教化的首要内容。仲长统说:“德教者,人君之常任焉;而刑罚为之辅佐焉。”若“奸仇成群,非严刑峻法,则不能破其党”。教化行,民风淳;教化废,乃民风败。汉时为整治民风,维护社会治安,一些地方长吏,往往让德高望重的三老、父老介入其中,发挥他们在当地的教化作用。凡民不听教化者,则采取鞭挞措施。尹赏任长安令时,“乃部户曹椽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扞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

父老了解当地情况,他们参与教化,针对性强,对社会秩序的治理容易见效。宣帝时,官府追捕逃犯,命令张掖太守,“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啬夫、吏正、三老,杂騐问乡里吏民……”。这是地方三老和啬夫、吏正一道,“杂騐问乡里吏民”之证。哀、平时期,曾仕宦州郡的王丹,后来回归乡里,隐居养志。一方面,他自己躬行长老之责,“好施周急”,为人排忧解难,以身作则进行教化民众,在当地做出表率;另一方面,又将“轻黠游荡废业为患者,辄晓其他父兄(父老)”,“使黠责之”。结果“行之十余年,其化大洽,风俗以笃,在文献中,虽没有说王丹回到乡里后的身份是父老,但他实际上行使了父老的教化之职。

另外,有时三老也参与镇压农民起义,如袁良就曾参加“讨江贼张路等,威震徐方”。不过,袁良是国三老,其教化方式也是采用暴力手段罢了。事实证明,汉代重视“教化”,但并未忽视法制,在治乱时,所遵循的原则仍是“德刑并举”,或“德主刑辅”。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三老、父老的教化作用。

“劝趣农桑”,配合地方政府推广先进农具和技术,发展生产,是其教化的重要内容。汉文帝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贤良文学曰:“非力本农,无以兴邦”。农业为治国之本,汉代历朝政府无不强调“农本”的重要性,而且采取了不少措施发展农业生产。《汉书·食货志》说:“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文献通考·职役考》按语说:“汉时乡亭则每乡有三老、孝悌、力田掌劝导乡里,助成风化。”

汉代发明创造了不少新式农具,如犁、耙、耢、楼车、风车等。耕作技术也有不断创新,如代田法、区种法等。地方上的三老、父老、力田等范式人物,在配合地方政府,宣传重农政令,推广先进农具,学习、传授先进农业技术等方面,均展现了示范、表率作用,加速了新式农具和生产技术的推广。

不仅三老劝课农桑,助成风化,当时里父老对教化民众,也尽责尽力。前引黄霸为颍川太守时,颁布“条教”,通过父老、师帅、伍长们,除“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外;还督促农民“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等。东汉何休在注释井田制下闾里等情况时说:“在田日庐,在邑日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中辩护亢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悌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从十月尽正月止”。何休的这条注释,显然是以汉制比附周制,实际上反映了汉代的情况。可见,当时无论“乡三老”、还是“父老”与“里正”,都能以身作责,劝课农桑,且有督促和管理生产之职责。

催征赋税,配合乡里行政部门,督促里内居民依制纳税,也是其教化内容的一个方面。马克思说:“赋税是行政权利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为保证国家的财政来源,编户必须按规定交税。汉代赋税的征课方式,除了田租征收谷物外,其他如算赋、口钱、更赋和资赋等,都需交纳货币,以供军政开支之用。西汉前期的文、景之时,算赋、口钱的征收时间,往往一年征收多次,如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木牍》记载:市阳里的算赋,二月份收了3次,三月收了3次,四月份收了4次,五月份收了3次,六月份收了1次。从二月至六月,共收算赋达14次之多,算赋额共为227钱。西汉中期以后至东汉,法定的算赋额是每人每年120钱,口钱为23钱。征收时间每年1次,通常“八月算民”,故称秋赋钱,主要由乡官里吏负责征收。但其中也有里父老介人的情况。如据《居延汉简甲乙编》记载:

这两片简文说明,当时是以里为单位课赋的,收赋的时间为八月即秋季;收赋的人员,除里正外,也有里父老的活动;从程序上讲,他们将秋赋钱收来后,要直接交给乡吏(乡有秩、乡佐或乡啬夫等)处理。

前面说到,里父老不是“吏”,不代表里级行政部门,它不同于里正。为什么亦参与征收秋赋钱的活动?这大概主要是因为“父老”在里中的声望高,影响大。有父老的协助与配合,更加便于使秋赋钱顺利征收,可以减少征赋过程中的阻力。同时也可防止“赋敛不时”,“乡部私求,不可胜供”等现象。

此外,有关乡里的祭祀祷傩、求雨止雨、修筑墙垣、兴修水利等公共活动,在政府对这些事务的管理中,地方上的三老和父老也充当了重要角色,大都参与其中承担教化之职责。如《春秋繁露·止雨篇》曰:“使县、乡、里皆扫社下,……里正、父老三人以上,祝一人,皆斋三日,各衣时衣,具豚一,黍盐美酒财足,祭社。”谢承《后汉书·循吏传》说:陈留百里嵩为徐州刺史时,“境遭旱,嵩(出巡)行部,传车所经,甘雨辄澍。东海合乡、祝其二县,僻在山间,嵩传驷不往,二县不雨。父老于请诉曰‘人等是公百姓,独不迂降’。乃赴之,嵩曲路到二县,入界即雨”。

除了祭祀、求雨之外,闾里墙垣坏了,也由父老组织修理,如《汉书·于定国传》说:“始定国父于公,其门闾坏,父老方共治之”,即是例证。至于乡里的兴修水利,婚丧嫁娶等,一般也都由地方上的三老、父老主持和操办。再者,凡涉及民间的财产继承,要订立“券书”即契约时,三老等有关人员也被邀请出席。如据1984年出土于江苏扬州市仪征县胥浦101号汉墓竹简的记载:“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高都里朱凌、凌庐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佐、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这是墓主人临终前夕立的遗嘱,参与立嘱的人有地方上的三老、有秩、里师等,这实际上是要他们充当公证或中间人的作用。

汉代有尊老的社会风尚,“耆老高德”者,倍受百姓的信任和尊重。综上大量史实说明,地方上的三老、父老之设,两汉已成制度。它们虽非严格意义的乡村吏员,但由于其政治地位高,社会影响大,所以,不仅时有参与“议政”,而且也经常承担“教化”乡里的任务。其教化的范围,包括配合地方政府劝善除恶,维护治安,组织生产,催征赋税等,同时也参与乡里的一些公共活动,紧密配合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任务和职责对乡里民众进行教化。他们是乡里中的特殊力量,对协助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秩序,加强统治职能有重要的作用,因而备受政府的重视,特别是“乡三老”享受的褒奖、赏赐尤多,包括赏赐爵位、钱帛和酒肉等。这在《汉书》、《后汉书》中的各本纪屡见记载,不必赘述。(节选自《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中国历史评论》编辑部选编

本期编辑: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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