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贸易救济规则动态简报(第一期)》正式发布!首期聚焦:美国反规避调查规则及执法应对

文摘   2023-07-07 09:54   安徽  

编者按: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盛行,贸易救济案件高发。上海市浦东国际商会,自承接上海中小企业经贸摩擦法律服务项目以来,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指导下,持续开展涉外法律公共服务,助力企业应对国际贸易风险。为帮助企业更好运用国际贸易救济规则,防范海外经营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年上海市浦东国际商会联合专业贸易救济律师团队推出《国际贸易救济规则动态简报》,首期聚焦:美国反规避调查规则及执法应对






一、贸易救济案件情况

根据统计,自中国加入WTO以来,截至2023年上半年,在全球贸易救济调查方面,共有53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新立案件1938起,其中,反倾销1321起,反补贴205起,保障措施325起,特别保障措施87起;从发起国别来看,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美国(311起),印度(293起),欧盟(148起)、土耳其(112起)、阿根廷(110起);从涉案行业来看,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金属制品工业(339起)、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323起)、钢铁工业(244起)、纺织工业(174起)、非金属制品工业(154起)。
美国是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最多,征税力度最强,对中国出口及贸易政策影响最大的国别。自美国开始实施对华301征税之后,其国内产业因受到关税保护,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等传统贸易救济调查的意愿下降,但由于中国企业的对外转移投资的明显加速,面对中国的第三国投资企业竞争,美国政府及其国内产业,强化运用原产地、产品涉税性质调查、反逃税、反规避等规则,显著加强征税措施落实,增大中国产品对美出口难度。
为帮助企业更好了解美国反规避调查规则,加强应对针对性,本文分析了美国反规避调查规则、执法趋势和企业应对路径。


二、美国反规避调查规则及执法趋势

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倾销商采用各种方法排除反倾销税的适用,而对该种行为采取相应救济的法律行为,即由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针对反倾销中的规避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
(一)调查规则
美国反规避调查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有较为精细的规则。实体上,美国反规避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30年关税法第781节(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7j节,19 U.S.C.A.§ 1677j)。该节规定了四类规避情形,包括:

1. 在美国进行加工组装成涉案产品 (Merchandise completed or assemb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2. 在第三国进行加工组装成涉案产品 (Merchandise completed or assembled in other foreign countries);

3. 微小改变 (Minor alterations of merchandise);

4. 后期加工 (Later-developed merchandise)。

在反规避调查实务中,以第一类规避情形为例,美国调查机关的问卷将收集以下几类信息:
一是被调查公司的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高管、财务信息、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往美国情况、以及母公司关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
二是反规避调查涉案产品及相似产品类型的识别;
三是在美国的组装公司的情况,包括关联公司基本信息、关联公司涉案产品生产情况、以及关联公司从中国采购上游产品的情况;
四是在美组装程序的重要性,包括在美公司的投资水平、研究开发水平、生产加工性质、以及产品在美国的增值;其五是其他问题,包括公司的贸易模式和调查立案后公司进口的变化。
程序上,美国反规避调查须经过申请、立案和立案公告、发放抽样问卷和调查问卷、立案评论和立案评论抗辩、答卷评论和答卷评论抗辩、初裁、初裁评论和初裁评论抗辩、以及最终终裁的程序。
(二)执法趋势
为加强海关监管执法,2016年2月24日,经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ment Act of 2015 (TFTEA)生效。TFTEA第四章Prevention of Evasion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s,即the Enforce and Protect Act of 2015 (EAPA),引入了一项由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署(CBP)执行的反规避调查规则,其目的在于,规制通过进口报关作假而规避反倾销、反补贴征税的行为。在未进行EAPA立法前,美国国内产业认为进口商通过改变适用税则或者错报征税标识的方式规避征税,可以要求CBP进行调查,但申请人本身无法参与调查,因此无法了解海关调查的具体情况;此项立法后,美国国内产业可以申请人身份参与并且“监督”CBP是否严格执法。另外,其他美国政府部门也因此获得授权,可要求CBP发起反规避调查。


三、中国企业应对路径

(一)加强举证能力

中国企业在将美国反规避规则和调查内容纳入考量时,一方面,基于反规避调查规则,企业在进行转移投资方案设计时,应当把股权结构、投资规模、供应链、产线设计、账务和ERP系统,以及包括研发等各项经营费用的整体安排,纳入最开始的考虑之中;另外一方面,企业在组织实施转移投资方案、日常ERP系统维护、供应及销售台账设置,以及包括研发等各项经营费用的账务处理,都应当基于反规避调查的内容,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以便在面临反规避调查的情况下,可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二)完善经营架构

中国企业应诉贸易救济调查,尤其是反规避调查,首先需要确定应诉企业的主体范围,并且要求满足一定条件的关联企业一并应诉。在欧美贸易救济调查中,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均比中国国内公司法中关联企业的法律界定更为宽泛。企业经营架构、股权关系及供应模式过于复杂,尤其是家族企业因亲属关系、同业经营以及相互供应等情况,可能导致难以在应诉过程中协调所有调查涉及的关联企业一并应诉。因此,以特定国别为主要出口销售市场的企业,应当基于该国别的贸易救济调查规则,确定既符合经营需要,又能满足潜在贸易救济调查应诉要求的企业架构合规机制。

(三)规范数据统计

国际贸易救济调查,尤其是反倾销、反补贴、反逃税、反规避以及进口国海关征税执法调查应诉,首先需要对涉案产品销售进行明细数据统计,并在此基础上与财务系统进行数据勾稽,以确认填报数据的完整、准确和真实性。

但是,由于部分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中国企业,日常销售统计、分散统计内容及方式不统一、不规范等普遍情况的存在,中国企业在面对贸易救济调查过程中,难以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调查机关确定的时限要求,提供可供核查、验证并用以倾销、补贴幅度核算的销售数据。

为此,中国企业应当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引入符合一般销售明细统计规范的业务台账,并且建立销售、财务与库管的对账合规机制。

(四)加强财务合规

与应对传统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调查的企业日常运营堵点类似,由于税收体制原因,中国企业的财务记录和核算体系,普遍存在与实际库存和利润状况相互脱离的情况。这一点比较典型地体现在企业销售出库以后,在未能完成报关手续前,无法在财务核算体系中完成销售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

为此,企业应当根据出口及日常销售业务和流程需要,建立与实际库存相互匹配的会计科目设置和记录合规制度,并在日常业务流程中建立确保落实的合规执行机制。

(五)细化成本核算

新的贸易救济调查和征税执法趋势,对中国出口导向性企业的日常运行及举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国内税审和一般审计的重点是企业总体利润,中国企业大多存在不重视明细成本核算和日常统计、归集的普遍性问题。贸易救济尤其是反倾销调查,特别需要针对不同类型、规格的产品分别进行成本核算和呈报。

因此,以出口销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应当针对主要贸易国别的贸易救济调查需要,建立日常财务成本核算及产成品、原材料库存收发的合规统计资料和索引,以便在应诉需要的时候,可以据此提取数据满足调查要求。

(六)完善税务体系

税务筹划及利润控制本身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但是,由于企业国内无票销售、账外循环、税种衔接和税控体制的问题,中国企业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与税收系统记录严重脱节的现象。

这种情况在应诉欧盟对华贸易救济,尤其是反倾销、反规避调查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已经导致中国企业难以完成欧盟目前的调查。因此,企业应当在日常财务体系中,建立既贴合经营需要,并且满足业务实施灵活性,又与税控体系能够实现衔接的合规内控体系。

专业支持:大成DENTONS和美瑞MMM贸易救济律师团队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国际贸易救济法律评论
大成国际贸易救济律师团队的业务价值观是专业、用心、负责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