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振、冯瀚玉,清华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2024年新学期,我选了张晨颖老师的经济法基础理论。除了张老师讲解经济法基本原理和案例外,课程还设计了研究生分享的不同专题。本周的专题之一是《科斯定理》,现场主持讲解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王振,也是张老师的研究生。在跟阿振沟通发公众号的时候,他特意强调,自己对科斯定理的梳理都是基于公开资料,有点担心知产的问题。我跟他说:“无论如何这都是学术研究或者重述。你是观点介绍和解读,根本不涉及据为己有的侵权。你介绍牛顿定律,然后加以分析解读,肯定没有侵犯牛顿的知产。这些好观点,好作品,只在课堂上几个人之间分享,我觉得太可惜了。”凑巧的是,本周一下午有我的导师杨国华教授主持的读书会。讨论的专题的习惯国际法。其中,我们对习惯国际法的要件之一国家实践中“代表性”的问题,有比较集中的讨论。有同学提出,与国内普通法的形成类似,国家实践作为习惯国际法的要件本身没有问题,并且作为实践主体的“国家”,需要广泛性,实践行为本身具有持续性都比较好理解。但是,如果还考虑国家本身的“代表性”,会不会导致国家基于实力把它们的意志,强加给其他国家,形成强权下的习惯国际法。我不认为国家强权可能根本扭曲习惯国际法的形成,即使不考虑现实中强权是否可能扭曲习惯,至少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评注中明确提出,It should be made clear, however, that the term “specially affected States” should not be taken to refer to the relative power of States。其实,引起我兴趣的并不是这个强权是否可能对习惯国际法的造成扭曲问题,而是,相比国际法而言,国内法对我们的影响大得多得多,为什么我们对国际法的民主立法问题,却远远高于国内法的民主立法问题?我当时的结论是:权利意识。或者说,当我们认为我们有权利的时候,就会更加关注这个权利涉及的问题;相反,如果我们没有这个权利意识,也就不会给予相关问题更多的关注。如果说周一的时候这还只是我的个人观点或者结论,周二的时候,我突然觉得这个观点是有理论根据的,并且在周二晚上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国际贸易救济法课堂上,就跟各位同学分享了这个结论。首先,以下是我对科斯定理的基本理解是:
第一,产权的识别,比分配更重要;
第二,交易成本会提高产权分配初始状态的重要性;
第三,制度设计也有成本和风险,因此不应只考虑公平和道德,应当关注效率;
第四,交易成本和产权识别并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
第五,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风险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并且应当做平衡。基于对科斯定理的理解,我对国际和国内法立法民主的关注以及数据经济法问题的基本观点是:
第一, 我们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注不同,根本上是因为我们有权利意识;
第二, 传统法律中,相邻权实际上就是对外部性的考虑;
第三, 我对科斯定理最初的理解就是制度本身是有成本的,公平交易可以利益最大化,制度设计本身不可以只考虑公平和道德,而应该关注效率;
第四, 科斯定理的进阶理解,权利界定,比权利归属更重要。交易成本,并不是权利界定和归属层面的问题。它应该与制度成本,或者风险,做比较;
第五, 根据科斯定理,数据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识别权利,而不是权利的归属;
第六, 考虑交易成本,制度设计应该面对现实。但是,交易成本是什么?无非是交易的难度,尤其是机会成本。与私人之间的交易难度相比,政府的管制本身也是交易成本。减税、降费就是降低交易成本;
第七, 在数据领域,我们应该考虑先占制度。让先识别出价值的人,享受权利,除非影响了其他人的固有权利
第八, 边际分析不是有无分析,而是余缺分析,确定的是程度或者点位,而不是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