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磊,大成DENTONS和美瑞MMM联合贸易救济律师团队 高级合伙人】
2023年7月2-7日,海南省委组织部、省商务厅举办《2023 年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海南省直部门骨干培训》。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磊应邀以《国际贸易政策与业务国别合规的实例分析》为主题进行了专题讲解,并与参加培训的海南省直部门业务骨干做了业务讨论。在内涵上,合规分为两层:第一,行为守法;第二,程序控制;同时,在程序控制层面,又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免责型;第二,内控型。从对象而言,合规可以划分为,政府的政策合规和企业的运营合规。此外,实务中,合规还可以具体细分为不同的具体业务领域,比如贸易政策、贸易救济、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税务、运营等。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要对合规有一个理性和客观的认知,它既不玄,也不神:第一,合规不是目的。尤其对企业来说,追求经济利益和运营效果,才是目标。合规只是增加企业运营的确定性,只是手段。把合规作为底线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把合规当成第一要务是绝对的本末倒置。法律风险也是风险。是风险就还不是实际损失,但是合规都是有实际成本的。任何经营决策中,都不能不考虑成本、收益和损失的关系;第二,在合规的法益中,绝对不存在的是,对于一个属于禁止的行为,通过合规的方式,可以达到既实施行为,又不受处罚的效果。我再强调一遍,合规根本就没有这个法益。尤其是在出口管制或者经济制裁这类,属于要求相对人做出行为取舍的规则中,根本就不存在“既要、又要、还要”的合规路径;如果有,也是暂时的。并且,管制和制裁类的规则特点就是对执法机关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极大。自由裁量权所规制的对象,就是规避行为;第三,合规的前提是规则本身,规则包括成文的规则和判例。尤其是免责型的合规,它的绝对前提是,有明确的规则规定,只要完成了合规项下的程序控制,即使存在违规行为,也不予处罚。这个方面,最典型的立法例是“合规不起诉”制度。不过,我们必须明确,这类免责型的合规制度,起码在数量上,是非常、特别、极其有限的。并且,还有一点,必须明确,就免责型合规而言,如果前提是判例类的规则,必须是具有拘束力的判例,而不是只有说服力的判例。拿美国举个例子,免责型合规的判例规则,必须是上诉法院具有拘束力的判例,而不能只是包括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内初等法院只具有说服力的判例,或者只是商务部、财政部等执法部门的案例。对于国际贸易合规而言,政府适用的主要是补贴措施的政策性合规,企业适用的是贸易救济、反逃税和跨境转移投资的反规避国别合规。在此,也有以下四点,必须得到明确澄清:
第一,WTO的SCM禁止的只是出口和进口替代,两类禁止性补贴。也只有这两类补贴,在政府层面有做政策性合规的必要。其他类型的可诉性补贴,并没有政策合规的必要性;
第二,政府对补贴措施进行政策性合规的考量层面包括三个:(1) 规则义务;(2) 政策导向;(3) 实务效果。只考虑政策和效果,不考虑规则义务,是光说不练,假把式;但是,只考虑规则义务,不考虑政策和实务,是光练不说,傻把式;
第三,企业的贸易救济、反逃税和跨境转移投资的反规避国别合规在性质上属于内控型合规,并不属于免责型合规。内控型合规的法律效果是增强,甚至根本上提升举证能力,而不是直接免责;
第四,企业实施贸易救济、反逃税和跨境转移投资的反规避合规是以国别规则为前提的,并且是主要以判例为规则路径的,仅凭成文规则根本无法落实合规业务。以美国为例,联邦行政法典中涉及反规避的内容只有1721个字,根本就没有实务指导意义。
以下是大成DENTONS和美瑞MMM贸易救济业务高级合伙人孙磊就《国际贸易政策与业务国别合规的实例分析》做专题讲解的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