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的基本问题——WTO规则的规则和原理

文摘   其他   2024-02-04 17:57   北京  

【作者:洪家宸,清华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

一年之计在于春,全年之计在小年儿。
2023这一年,大成DENTONS国际贸易救济团队虽然很辛苦,虽然不容易,但是,天道酬勤,我们所有的付出都得到了回报。癸卯脱兔、甲辰驭龙。我们deserve这些回报。这些回报也deserve我们为我们自己这个团队和国际贸易救济法律事业,去追求、探索和努力。
癸卯脱兔,甲辰驭龙。巧的是团队最后一次法律理论培训,我们请到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的名字就叫,洪家宸
论起来,家宸是我的同班师弟,但在国际法专题研究课上,他是他不发言就没法下课的那种存在。所以,我觉得我应该把他请来,给大成DENTONS美瑞MMM联合律师团队讲解一下他理解的国际公法。
说到国际公法,当然包括条约,但直接让我们想到的却是国家、联合国、领土、主权、外交、管辖、豁免、国家责任、海洋与环境等具体现象。但是,作为国际贸易救济律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WTO规则本身就是国际公法。所以,国际公法是WTO规则的规则和原理,包括国际公法的概念,渊源,解释和国家责任
想我所想,家宸这次给我们讲解的四个方面就是:国际公法的概念、国际公法的渊源、国际公法的解释和国家责任。
我简单说说我对国际公法的体会和理解:
第一,关于概念的问题,首先就是国际公法是不是法?一般理解,法律是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跟其他行为规范最大的差异。但法律的这个概念,更适用于国内法。换句话说,如果把国内法的概念和尺度来套用国际公法,那么国际公法可能就不是“法律”。但是,我们有无数个理由,把国际公法认定为法律,并坚定捍卫它的效力。因为,公道自在人心,人心向背是历史的动力。围观本身也是拘束的力量。
第二,关于渊源的问题,国际公法比国内法更加彰显了形式和实质渊源的界分。最典型的是习惯。在国内法中,习惯可能更主要地表现为法的实质渊源,而不是形式渊源。但在国际公法中,习惯却是与条约、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并称的国际公法形式渊源。
第三,关于解释的问题,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公法尤其是条约的解释,更像合同的解释,无论采取主观解释,约文解释,还是目的解释,方向性的目标,都是体现缔约方的本意,而不是挖掘条约文字本身可能涵盖的意思。这一点不但非常典型体现在WTO,尤其是DSU规则的解释中,也体现在WTO协定与包括联合国体系在内的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方面。不同国际公法主体所缔结的条约之间是否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和旧法之间的关系,非常值得深入探讨。
第四,关于责任的问题,我理解完全可以与国内法中法人的概念做比对研究。法人在国内法上是拟制的人格,无论是表意,还是行为,归根到底都是由自然人实现的。所以,这里才会有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在哪种情况下,自然人的行为后果由法人来承担。在这个意义上,国家责任与法人责任是极其类似的,也就是哪些自然人可以代表国家行为,以及哪些自然人的行为,即使没有体现国家的真实意图和利益,也需要由国家承担责任
我从来不谦虚。但是,一直努力让自己清醒。在国际公法的问题上,我只有理解,但家宸不但有理解,而且他的理解来自于他自己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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