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主体(主体与客体、现象与本质) | 读书札记
文摘
2024-11-23 23:42
四川
现在我们来批判地考察这种经验认识结构的起源。我们可以把这种结构表述为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把对这个现实对象的认识本身思考为需要认识的现实对象的现实部分。这个部分尽管被称为本质的、内在的、隐蔽的因而乍一看是看不见的部分,但是它却恰恰因为具有这些特性被看作现实部分,而这个现实部分和非本质部分一起构成现实对象的现实。认识的体现是针对需要认识的现实对象所进行的极为特殊的活动。这种活动并非虚无,恰恰相反,它给现存的现实对象增加了一个新的存在,即对它的认识的存在(例如至少是以信息形式宣布的这种认识的口头的或书面的概念表述,因此,这种认识的体现是在客体之外完成的,因为它是行动主体的结果)。认识的体现以本质和非本质,表层和深层,内在和外在的差别形式完全表现在现实对象的结构中!因此,认识实际上已经存在于它要认识的现实对象中,已经存在于这一现实对象的两个现实部分的相互支配的形式之中!实际上,整个认识都存在于现实对象中:不仅是认识的对象,也就是被称作本质的现实部分,而且还有认识的活动,也就是现实对象的两个部分之间实际存在的区别和相互设定,其中一个组成部分(非本质部分)是隐藏和包裹着另一个部分(本质或内在部分)的外在部分。把被理解为现实对象的现实组成部分的认识纳入这一现实对象的现实结构,这就构成了经验认识论的特殊的总问题。(阿尔都塞《读<资本论>》)
如果我要通过经验认识一个外部对象的号数上的同一性,那么我就会留意这样一种现象的持存者,这种现象作为主体是一切其他现象作为规定而与之相关的,并且我会注意到在其他现象交替的时间中那个持存者的同一性。但现在我是一个内感官的对象,而一切时间只是内感官的形式。所以我就把我的所有一切前后相继的规定都与这个在一切时间中、即在对我自身的内部直观的形式中号数上同一的自己联系起来。立足于这一点,灵魂的人个性就会甚至不可视为推论出来的命题,而必须被视为自我意识在时间中的一个完全同一性命题,而这也就是该命题为什么先天有效的原因。因为它所说出来的实际上无非是:在我意识到我自己的整个时间中,我都意识到了这个时间是属于我自己的统一性的,而且不论我说:这整个时间都在作为个体统一性的“我”之中,还是说:我带着号数上的同一性而在这一切时间中,这都是一样的。所以,人格的同一性在我自己的意识中是不可避免地要遇到的。但如果我从一个别人的观点来看我自己(作为他的外部直观的对象),那么这个外部的观察者才首次在时间中考虑我,因为在统觉中时间真正说来只是在我里面被表象出来的。所以他虽然承认这个在我的意识里一切时间都伴随着、而且是以完全的同一性伴随着一切表象的“我”,却毕竟还没有从这个“我”推论出我自己的客观持存性。因为,既然这样一来观察者将我置于其中的那个时间并不是在我自己的感性中所遇到的那个时间,而是在他的感性中所遇到的时间,所以和我的意识必然联结在一起的同一性就并不因此而与他的意识、也就是与对我的主体的外部直观联结在一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记号不能表达的东西,其应用显示之。记号隐略了的东西,其应用清楚地说出之。命题中表征其意义的每个部分我都称为表达式(或符号)。(命题本身是一个表达式。)凡是能够为诸命题所共有、对于命题的意义具有本质重要性的,都是表达式。一个表达式标志一个形式和一个内容。因此表达式表现为它所表征的那些命题的一般形式。事实上,在这一形式中表达式为常项,而其余的一切都是变项。因此表达式为一变项所表现,这变项的值就是那些包含该表达式的命题。(在极限情况下,变项成为常项,表达式成为命题。)我称这样一种变项为“命题变项”。(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此在这一存在者一向是谁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已经由此在的基本规定性从形式上提示出来了。此在就是我自己一向所是的那个存在着;此在的存在一向是我的存在。这种规定提示出一种存在论建构,但也仅是提示而已。这种规定性同时也包含着存在者层次上的、虽说还粗糙的提法:向来有一个我是这一存在者,而非他人是这一存在者。这个谁是用我自己、用“主体”、用“自我”来回答的。这个谁就是那个在变居不定的行为体验中保持其为同一的东西,就是那个从而同这种多样性发生关系的东西。在存在论上,我们把这种东西领会为一种优越的意义上作为根据的东西,我们把它领会为Subjectum,这个Subjectum作为自一者在形形色色的它性中具有自我性质。人们可以拒不承认灵魂实体、意识的物性、人格的对象性,但人们在存在论上仍假设了某种东西,这种东西的存在或明言或未明言地总具有现成性的意义。在规定那个用以回答谁的问题的存在者之际,实体性仍是存在论的准线。人们虽未说出,其实先就把此在理解为现成的东西。无论什么时候,此在存在的无规定性总牵扯到这种存在意义。(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
这个读书札记摘录分别摘录了阿尔都塞、康德、维特根斯坦和海德格尔的文字。我们始终沿着这样一个问题来进行思考。在一般的经验认识中,我们总有着一种认识结构,即总会有一个具体的主体和客体。但是这种认识活动是依据主客分离和感性直观的原则结合在一起的。实际上,经过康德的反思我们会发现我们这种理解可能仅仅在知识形式(或表达式)中旋转,不可能把其中掩藏的内容揭示出来。所以,康德在一定意义上把“主体-客体”的这种认识论结构表达为“现象-本质”,并根据以现象本身这个统一体作为一个“绝对主体”来重新梳理认识结构和认识过程。认识过程完全可以转化为现象过程(从无规定到规定的过程)。
在这种结构之中,我们必须处理主体(一与多)与客体(一与多)所构建的这种复杂的杂多的经验意见世界。要形成确定性的认识结论,我们必须处理变与不变,必须在现象变化中找到某种确定的东西。我们看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就变成了表达的常项与变项。这里其实涉及到思维信息库的信息压缩。其实,只有以“统一体”本身为主体才可能导致发展到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虽然黑格尔是以精神现象学的方式完成的。不是从具体的此在即某个具体的人的主体出发而是从绝对精神出发才可能完成从“统一体”到“同一性”的转化。有了这个转化,才可能构建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才可能完成科学知识的逻辑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