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茂先生:《土地研究札记与随笔 》(23)土地资本与地租地价的经典论述

文摘   教育   2024-02-26 09:0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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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本与地租地价的经典论述

01.何谓土地资本?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第165页写道:“我在那里曾把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区别开来。人们只要对已经变成生产资料的土地进行新的设资,就可以在不增加土地物质即土地面积的情况下增加土地资本。土地资本也同其他资本一样不是永恒的。土地资本是固定资本,但是固定资本同流动资本一样也有损耗。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698页写道:“资本能夠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其中有的比较短期的,如化学性质的改良、施肥、有的是比较长期的,如修排水渠、建设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等。为投入土地的资本以及土地作为生产工具,为此得到的改良而支付的利息,可能形成租地农场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的一部分,但这种地租不构成真正的地租。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所谓土地本身又称为土地物质,就是指未经人类耕作或投资而自然存在的土地。

02.地租与租金

土地所有者从土地使用者那里所得到的,根据马克思分析,甚至还有利润的扣除或工资的扣除,这些都不是真正的地租,而是租金。

租地农场主为获得经营土地的许可而以租金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一切,实际上表现为地租。这里所说的是“表现为地租,即看上去是地租,但实质上并非真正的地租”。只不过实际上土地和土地资本,以及地租和租金,总都是搅在一起的,难以分开。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所说的土地是不含土地资本的“土地本身”(土地物质)。所说的地租则是指“真正的地租”而非租金。在土地有价值的论述中,其实质上所论证的价值都是土地资本,而非土地本身。在土地资本与土地本身而不可分情况下,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两者分离时,既有作为自然物的“土地本身”的存在,又有“土地资本”的存在。

对于土地资本所有者而言,所要得到的是投资利润;面对于土地所有者而言,则所要得到的是地租。

03.土地价值与土地价格

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作为自然物的土地,“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物化劳动,因而也没有价格。价格通常不外是用货币来表现的价值”。〈《资本论》第3卷第729页)。没有价值、没有价格,土地注定不能成为商品,但是,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土地明白无误地在以商品的身份作经济流转。那么,如何理解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过去是从“商品一一>价格”的逆程序去理解。因为价格与商品密切相关,是商品就会有价格。现在则是从“价格一一>商品”的逆程序来推理,有价格的东西也必是商品。

问题又回到为什么土地是商品?土地既然不是劳动产品,沒有价值,也没有价格,但地租明白地存在着,地租资本化就是土地价格。有了价格的土地,现在按“价格一一商品”的逆程序推理,有价格的东西也必是商品,土地当然就是商品了。“资本化的地租,从而正是这亇资本化的贡献,表现为土地价格,因此土地也像任何其它交易商品一样可以出售。”(《资本论》第3卷第874页)。

如果说,别的一切商品都是因为商品才有价格,那么,土地这种商品却很特殊,它是倒过耒,它是因为有了价格(地租资本化)才成为商品。即令如此解决了土地的价格问题,但仍不能解决土地价值问题。马克思指出:“这样资本化的地租形成土地的购買价格或价值,一看就知道,它和劳动的价格完全一样,是一亇不合理范畴,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格。”“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拟的,就像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虚拟的价格形式,一切未开垦的土地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指出土地价格并不代表价值,因此是虚幻的。(《资本论》第3卷第121页)。

“土地价格是地租资本化而来的,所以,实际上这个购買价格不是土地的购買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買价格”(《资本论》第3卷第703页)。综上所述,不管是“不合理”、或是“虚幻的”,或甚至土地自己并没有价格(地租才有),但都并未否认事实上土地是商品。

04.土地出让金与土地财政

1987年12月1日深圳进行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场土地拍卖会,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出让开了先河,土地终于开始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之后,于1989年向全国逐步推广。当时政策规定,在进行必要扣除之后,国家与地方以4:6分成,但由于无法核实土地的开发成本,国家所得很少。

从1994年至今,土地出让金不再上交国家财政,扣除相关税费之外,基本全部留归地方。由于1994年我国开始推行分税制,地方财力实际上受到一定挤压,而支出压力开始加大,彼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划归地方应是权衡之计。随着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演变成为地方的第二财政。

自2010一2019年大约10年,全囯土地出让总收入已超过41万亿元,年均约4万亿元。土地收入在地方财政中超过50%,其中2015年最低为39.2%,2010年最高达71.68%。

土地财政的积极意义在于促进地方招商引资,解决了地方财政困难,扩大公共设施支出,加速地方经济增长。

土地财政的消极作用在于城市无序扩张,房价增长过快,耕地快速减少,土地违法案件频发,扭曲了土地供应,生活居住用地严重不足。(2023年5月4日)

   作者:王万茂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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