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为大,我承诺过不再写某女士安乐死的文章。
本篇谈谈个人自由的边界问题。
如果一个个体生活在孤岛上,与世隔绝,他做出的任何选择都不会影响到别人,他只需对他本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他觉得合理的事情,那就可以去做。他做出的任何选择都是值得尊重的。他觉得患病影响生活质量,想提前死去,那他当然有作出此种选择的“权利”;甚至,他身体很好,就是纯粹觉得活腻了,不想再活了,想终结他自己的生命,那也是他的“权利”。
但是,哪怕在孤岛上与世隔绝,一个人的“自由”也不是没有边界的。他的“自由”受到他自己知识智慧水平的制约。我之前举过美食爱好者的例子。一个人想吃什么食物,那当然是外人没理由干涉的“权利”,但他如果不懂营养学、医学等方面的知识,由着自己的性子胡吃海喝,最后可能很快会吃出病来,比如吃成高血脂、高尿酸血症、痛风。他身体出状况之后或许会遵医嘱治疗,那当然有些东西就不能再吃了;或许他继续胡吃海喝,最终疾病会让他痛苦,让他短命。哪怕外人没有干涉他的“自由”,完全由他自己主动作出选择,自然规律已经开始出手干涉他的“自由”了。无论以上两种情况中的哪种发生,他的自由都碰到了“边界”。
在肾病科,经常会遇到一些这方面的案例。由于肾脏没有感觉神经,除非肾脏坏到无法胜任工作,整个身体感觉到不适,然后去检查发现肾脏已经出大问题,不然的话是感觉不到肾脏在不断恶化的。一般人患上肾病,也是从轻微的病情开始的。这个时候,医生可能会建议肾病病人“多喝水”、“多休息别熬夜”、“少吃盐,少吃辣,口味保持清淡”、“不喝酒”、“不抽烟”等保养肾病的生活习惯。这些饮食上的约束会让人不舒服,很多人并不会遵守,继续在饮食习惯和生活作息上“我行我素”,由于肾脏的生理特性,他也感觉不到肾脏在不断恶化。终于有一天肾脏扛不住了,病人去看医生,得知病情已到无可挽回的地步,很多人悔之晚矣。“悔之晚矣”的这种病人是“想维持病情但管不住自己”,他们想让身体“好”,但大脑的理性程度不够,管不住自己,做不到,最后悲剧了;还有另一种病人是“根本就不想去维持病情,宁愿病情恶化也不愿牺牲饮食作息质量”的,这种情况下他们只是在“延长寿命”和“生活质量”之间作出一个取舍而已,要尊重他们的选择权,不能说他们是“悲剧”。意识到以上两种病人之间的“区别”非常重要。显然,一个人如果作出了让自己“后悔”的选择,这个选择不能说是个合理的选择,无论这个选择是他自己主动作出的还是别人强迫他作出的。
如果孤岛上是两个人,情况会复杂很多。一般来讲,在不涉及使用暴力强迫、不欺骗对方的情况下,他们之间达成的任何“你情我愿”的交易,都是合理的。
当然,无论孤岛上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他们作出的选择或者交易,都仍然受到他们每个人的知识智慧水平的制约,他们的自由或者“交易权”仍然是有边界制约的。一旦突破边界,一定会有人因为所作出的选择或者所作出的交易而“后悔”。
事实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社会中而不是在孤岛上,日常生活中所做的每个选择都会对别人产生影响,这就是行为的“外部性”。无论你想不想让你的行为影响到别人,这种影响一定会有。
理论上讲,如果一个人足够理性,外界只要不是对他进行暴力干涉,他可以最大限度化解外界信息对他的影响。足够成熟足够理性的人,他看再多“鼓励人结束自己生命”的视频也不会去选择自戕,他看再多可能勾起人对毒品好奇心的宣传也不会去尝试。
但是,有些强迫可以通过“自愿”的形式来完成,就是俗称的“被自愿”。我举过例子,如果我足够强大,也愿意花出天量的成本,我可以付钱给一个城市的公司或者事业单位,“你情我愿”地与这些单位达成交易,让他们不雇佣某个人。单位雇人当然也讲究“你情我愿”,他们就可以“你情我愿”地不雇佣这个人。于是,我想强迫这个人失业,但我没有使用“强迫”的手段,通过一系列“你情我愿”的形式达成了实质上的“强迫”。
资本主义初期,资本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工人除了自己的身体之外一无所有。这种情况下,劳资之间的“你情我愿”就成了摆设,工人为了吃饭,只能被迫接受资本家的剥削。以“你情我愿”之名实现了“强迫劳动”之实。
所以,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个社会上的成员能享受多大的“自由”,跟社会成员的理性程度有关,跟社会对成员的“保障程度”有关。社会成员的理性程度越高,社会对成员的“保障水平”越高,社会成员越能享受到高水平的“自由”。所以,一个对社会成员负责的社会,一定总是在做两件事:努力开启民智,让社会成员变得更理性、更聪明;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让社会底层人不用工作也能活下来,从而有底气避免“被自愿”,从而让社会成员可以享受更高水平的“自由”。
让社会成员享受更高水平的“自由”又有什么用呢?“自由”跟“创造力”直接相关,越是“自由”的社会,社会的“创造力”越高,经济水平就会越发达,人们生活就会越幸福,社会就有更多的资源去“继续开启民智”、“继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从而推动社会成员享受更高水平的“自由”,让社会更有创造力,这是一个“正向循环”的事情。
那么,在一个社会保障水平足够,底层人不用工作也可以衣食无忧的社会,在一个任何人不可以用强迫手段逼迫别人的社会,是否就可以对个人的“自由”不设限了呢?答案是,也不可以。
政府是管理社会的机构。政府的存在是因为人类的不理性,所以有人说“政府的存在是人类的耻辱”。如果人人都“完美理性”,那或许真不需要政府。但一个在将来相当长时间都必须承认的事实是:人类永远不会实现完美的“理性”,所以政府这个社会管理机构将会一直存在。所以,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个体的“自由”永远都不可能是没有边界的。
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证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存续,保护个体权益,保护个体自由。但社会成员种类繁多,什么人都有,而且有些人之间的利益、价值观甚至是冲突的,所以政府不可能做到“千人千面”地针对每个人的口味保护每个人“独特的自由”,政府只能保护“大多数人的自由”。
当无数的人组成“社会”,“社会”就相当于一个“生命体”了,政府的作用就是保护“社会”这个生命体持续发展,不至于崩溃;所以政府更保护主流人群而不是边缘人群,更保护主流价值观而不是边缘价值观。
在人类没有实现“完美理性”的情况下,再不好的秩序也强过无秩序,再不好的政府也强过“无政府”。所以,政府优先保护社会本身的存续,而不是个体的存续。事实也是,只有社会存续,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体自由;如果因为过度强调“个体自由”而导致社会崩溃,最终也会让“个体自由”失去保护。所以,从个体的角度看,一切“个体自由”都值得尊重;但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一定会从“个体的自由选择对社会是否有利”的角度去衡量,政府不一定会“尊重”某个或某些个体的行为或言论。
为什么很多政府严禁赌博?赌博可不是“自杀”、“器官买卖”这类对人体直接造成伤害的事情吧?因为赌博很考验一个人的“理性”,一般人扛不住,可能被引诱而深陷其中,债台高筑,经济破产,毁掉一生。抛开缅甸等地的黑赌场不谈,哪怕澳大利亚、美国这种“合法博彩”的地区,每年被赌博所害倾家荡产的人也实在太多太多。赌博只是财富的转移,并不创造新的社会财富,却制造了社会问题,很多政府不提倡甚至直接禁止,当然是有道理的。
至于“自杀”,“器官买卖”等等,那更是直接摧毁社会成员的身体,摧毁社会伦理,当社会成员都不存在了,伦理崩塌了,社会哪里还会存在?政府哪里还会存在?政府当然不支持。
至于“色情业”、“借腹生子”等辅助生殖技术,跟以上的“赌博”、“自杀”、“器官买卖”还不一样。色情业的主流形式是出租性器官牟利,跟去工厂出卖双手的劳动牟利在本质上并无区别。“色情业”和“借腹生子”等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问题在于“影响了包括婚姻忠诚度在内的家庭伦理”,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会造成社会不稳定。“色情业”是个古老的行业,可能会伴随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而存在,“色情业”和“借腹生子”等辅助生殖产业在管理得当的情况下有可能“合法化”。妮可·基德曼、郑爽,都进行过“借腹生子”。而且确有一些女士身体原因无法怀孕的,如果不允许以“借腹生子”的方式让她们生下生物学上的子女也是挺残忍的。
当一个人做可能对社会整体产生“负面影响”的事情的时候,社会就有可能干涉,以保护社会自己的存续。当然,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同,对“负面事件”的干涉手段和程度也是不同的。
在古代,自杀是一种“原罪”,但“自杀”这种事无法用法律干涉,自杀者实行自杀之后就死了,法律拿他完全没办法,死人是法律制裁不了的。但古代可以用法律制裁“宣传自杀”的行为,《大清律》中对于妖言惑众鼓励自杀的行为可能会判决杀头的;同时,古代还可以从宗教、道德的层面约束“自杀者”,比如基督教规定“自杀者有罪,死后下地狱”。
中世纪欧洲,对于同性恋往往处以火刑烧死,因为同性恋之风肯定会影响生育,而生育受到影响就一定会导致社会的存续受到影响。
现代文明社会,从社会整体存续的角度,当然也不喜欢“自杀者”,不喜欢“同性恋”,但对于这类“边缘人群”,现代文明社会也是保障其权益、尊重其选择的。
为什么“安乐死”有争议?既然是争议,肯定是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要是在古代,“安乐死”不会有人支持,反对的声音“一边倒”,那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争议。有争议就证明社会允许“支持安乐死”的声音存在。
至于包括同性恋在内的LGBTQ群体的权益,在现代社会也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尊重。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为对“边缘群体”、“少数群体”权益和意见的尊重和保护上。
保护“边缘群体”、“少数群体”的权益和意见当然也是有意义的。
因为“边缘化”的、“非主流”的观点不一定总是“边缘化”的、“非主流”的,事物是变化的。比如当年的“日心说”、“大地球形说”,一开始都是“边缘化”的、“非主流”的,但因为其正确,后来变成主流了。美国建国的时候,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国家都是“君主制”,共和制国家是“非主流”,到了今天,“共和制”国家变成主流了。如果禁绝“边缘化”的、“非主流”的观点出现,人类文明有很大概率会“墨守成规”,在科技和制度上的进步会受到很大影响。
所以,“边缘群体”、“少数群体”的权益和意见越得到尊重和保护的社会,包容能力更强,创新力也更强。
那么,“边缘群体”、“少数群体”的权益和意见应该得到保护。但他们的行为和声音可能会对主流群体和主流价值观产生冲击,平衡点在哪里呢?
拿“安乐死”举例。
一个人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文明社会尊重他的这个选择;他去“安乐死”,当然也有选择“悄悄地死”和在互联网上“大张旗鼓广而告之”的权利,那也是他“言论自由权”的一部分。
如果他选择“悄悄地死”,对社会不造成影响;如果他选择对自己的“安乐死”过程“大张旗鼓广而告之”,会对社会有影响,不排除有些人会效仿,那是不是该限制他对自己的“安乐死”过程“大张旗鼓广而告之”的“言论自由权”呢?
由于“言论”对人并不具有强迫性,只是会以“教化”的作用改变人的看法,所以对“言论表达”的禁止并不应该是第一选择。我们可以辟谣,可以辩论,有人宣扬“自杀”甚至美化“自杀”,我们可以去辩驳他们的观点,行使我们的‘’言论自由权”,发出对社会有益的观点,来驳倒另一群行使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发表对社会不利观点的人,而不是粗暴地对他们“捂嘴”。
“真理越辩越明”,边缘群体到底是少数人,我相信,哪怕允许鼓吹自杀者发声,反对“自杀”的声音也一定能驳倒他们。
当然,“对社会有益观点”的声音也并不一定总能驳倒“对社会有害观点”的声音。这个世界上有时候确实存在歪风邪气,利用资本或权力的力量,散布“对社会有害的观点”,企图摧毁某个社会。比如有人在一个社会刻意掀起鼓吹“自杀”的宣传以达到害人的目的,比如前几年的“蓝鲸事件”鼓励涉世未深的学生们自杀自残......
当以上情况发生,社会将如何反应呢?
边缘群体因为人数少,声音轻微,出于保护少数群体权益的原则,社会会尊重他们的行为和声音,但是当他们的行为和声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迅速增大、威胁到主流价值观的时候,主流人群将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制定法律来对其进行限制。
这样,有害的声音就发不出来了。
但是,这里必须强调“程序正义”,任何牵涉到“强制限制”的,都必须谨慎。即:正式法律出台之前,限制不存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后,限制才开始。
同时,还必须坚持:对政府来讲,法律没有授权政府去做的事就是默认政府不可去做的;对民众来讲,法律没有禁止民众去做的事就是默认允许民众可以去做的。即,“对政府来讲,法无授权即无权;对民众来讲,法无禁止即可为。”
在社会构建而成的公共秩序里,法律就是个人自由的边界,个人自由的表达,不可以违法。反过来讲,只要个人自由的表达没有违法,外人可以通过辩论批评的形式干涉,但不可用强迫的手段干涉。
不过,当“边缘人”的声音已经能够威胁到“主流”,“边缘人”可能就不算是“边缘人”了,而是可以挑战“主流”的新生代“潮流”,如果他代表着更先进的理念或力量,法律也禁绝不了他,他终将挑战成功,掀翻“主流”,取而代之,成为新的“主流”。就像历史上封建制取代曾经是“主流”的奴隶制、“大地球形说” 取代曾经是主流的“大地平面说”一样。这种情况是对社会有益的,促进社会进步。
如果边缘群体确实只能代表社会上的少数,是有人故意鼓吹“边缘价值观”,甚至强推“边缘”成为“主流”,比如,我们可以尊重少部分人在病痛难忍的情况下选择结束生命以解脱痛苦,但有这种需求的人毕竟是少数;有人性别认知错位或者性偏好与“主流”不一样,我们也尊重其权益,但这种人也是少数,可是当有人想把以上这些少数人的行为和价值观“推而广之”来影响主流人群,甚至把这些观点“主流化”,那就会是“白左圣母化”。这种情况是对社会有害的。
当“白左圣母化”泛滥,到了一定程度,民众会起来遏制这种趋势。这就是特朗普在2020年横空出世的原因。
人们用文明的斗争手段,用合法的意见表达,对“白左圣母化”发起反击。
当更深层次的“保护人们可以用文明的斗争手段维护权益、矫正社会方向”的规则可能遭到破坏,从而导致人们以后将不得不用“不文明的甚至是可能付出鲜血和生命”的斗争手段的危机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人们也将会对这层更基础的规则展开保护。
谁在真正保护言论自由?谁在真正保护人们免受政治上的迫害,保护人们可以继续拥有“用文明的方式斗争维权”的权力?谁将会赢得大选。
妮基·黑莉在《华尔街日报》新专栏中表示,特朗普显然是比哈里斯更好的选择。
作为特朗普共和党内初选的竞争对手,我看好黑莉在2028年当选美国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