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难以确定是一般保证还是和连带责任保证,应从轻推定为一般保证

文摘   财经   2024-09-02 08:00   北京  

近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纳思达”)公告披露,为保护纳思达境外控股子公司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Lexmark”)避免受到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纳思达的影响,Lexmark拟与UBS AG(“UBS”)签署包括《ISDA Master Agreement》(“《ISDA主协议》”)、《Credit Support Agreement》等ISDA协议文件,以开展货币对冲交易。

为担保Lexmark在《ISDA主协议》项下的可能所需履行的账户平仓义务,纳思达境外控股子公司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Lexmark II”)拟与UBS签署《保证协议》,约定为促使UBS签订《ISDA主协议》,并作为UBS作出该等行为的对价,Lexmark II(作为第一债务人)就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向UBS、其继承人、背书人和受让人就Lexmark准时支付《ISDA主协议》项下现有或将来的每项交易的所有到期的应付款项(无论是加速到期还是其他),包括各式费用提供保证。

需要指出的是:保证方式为合同任意事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已由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向平衡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转变”,因此,“在无法做出有说服力的合同解释的情况下,应向责任较轻的方向进行推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特别声明

我们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文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我们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制度,对本文所涉单位皆进行了内部利益冲突检索,若仍有疏漏,相关单位可联系我们及时删除本文。本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本文任何内容。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

江律法评
近30年来持续专注于“一带一路”和“涉外法治”相关法律服务,对基础设施领域有深刻的理解和观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