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纳思达”)公告披露,为保护纳思达境外控股子公司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Lexmark”)避免受到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纳思达的影响,Lexmark拟与UBS AG(“UBS”)签署包括《ISDA Master Agreement》(“《ISDA主协议》”)、《Credit Support Agreement》等ISDA协议文件,以开展货币对冲交易。
为担保Lexmark在《ISDA主协议》项下的可能所需履行的账户平仓义务,纳思达境外控股子公司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Lexmark II”)拟与UBS签署《保证协议》,约定为促使UBS签订《ISDA主协议》,并作为UBS作出该等行为的对价,Lexmark II(作为第一债务人)就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向UBS、其继承人、背书人和受让人就Lexmark准时支付《ISDA主协议》项下现有或将来的每项交易的所有到期的应付款项(无论是加速到期还是其他),包括各式费用提供保证。
需要指出的是:保证方式为合同任意事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已由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向平衡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转变”,因此,“在无法做出有说服力的合同解释的情况下,应向责任较轻的方向进行推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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