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派出所为何不宜改为“警署”

文摘   2024-10-12 15:19   浙江  

      随着进一步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之风在我国兴起,将公安派出所改为“警署”的话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与热议。

       将公安派出所改为“警署”,不是没在我国公安领域探索尝试过,而是在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于1993年,由上海公安机关率先将公安派出所改为“警署”,共设置了366个“警署”,“警署”运行到2003年,上海公安机关根据上级要求,撤销了84个“警署”,将原来的366个“警署”调整到375个,并将这些“警署”全部恢复为公安派出所,“警署”从此在我国内地已不复存在。


       上海公安机关作为我国公安机关的“排头兵”,借鉴引进香港的“警署”称谓,敢于第一个“吃螃蟹”,其改革勇气和探索精神十分可嘉,“警署”对于注重侦查打击、促进上海区域社会治安好转起到重大作用,成效是有目共睹的,许多市民提起那个外来人口大量涌入、社会治安严峻复杂的年代,都反映社会治安明显改善,生活也有安全感。


      任何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将公安派出所改为“警署”后,也面临一些质疑,尤其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警署”称谓下的公安工作暴露出诸多问题,2003年,上海市政府决定将“警署”改回公安派出所,这并非是对“警署”的全盘否定,而是反映出中国警务体制改革的探索历程,也是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和深化公安改革的一个缩影。

      如今在公安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和市县主战、派出所主防的职能定位背景下,我国公安派出所为何不宜改为“警署”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在称谓上有悖初衷


       公安派出所是新中国建立以后,伴随着我国治安机构定名为“公安局”应运而生的,虽然旧中国也曾有过派出所,但新中国之所以叫公安派出所,一方面是为了与旧中国有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在派出所前面加上“公安”,含义非常深刻,既意味着执法者追求公平正义,又是安定安全的象征,代表了国家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树立起一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形象,使民众普遍感到有亲和力和正义感,这是我国叫公安派出所的初衷,而将公安派出所改为“警署”,不仅人们在心理、习惯上难以接受,而且有悖于新中国叫公安派出所的初衷。

        第二、在设置上缺乏依据


       公安派出所的设置,自50年代初设立之日起,就有法律依据,1954年颁布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作出规定: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由于2006年颁布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于2009年被废除,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仍对公安派出所设置有明确规定: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而将公安派出所改为“警署”于法无据。


        第三、在职能上处境尴尬


       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自上而下是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在职能定位上已经明确是“党委领导、部级抓总、省级主责、市县主战、派出所主防”。我国公安派出所的发展先后经历五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以恢复社会秩序和联系群众为中心;二是50年代,以户口管理为心;三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治安管理为中心;四是90年代以后,以管理和防范为主;五是00年代以来,以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为一体。现在针对社会治安形势的新变化,公安派出所虽然仍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为一体,但职能定位已经转向主防,打击以市县为主,而将公安派出所改为“警署”,既不主战,又不主防,职能处境更为尴尬。


        第四、在执法上不合立法


       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我国公安派出所已有几十年历史,均是依法设立、依法设置的,无论体制、职权,还是执法、处罚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同时又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将公安派出所改为“警署”,一方面不能像公安派出所那样有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权,另一方面更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即使将公安派出所改为“警署”,也名不正、法不顺,此路根本无法走通。


夏日面朝大海
本人爱好并长期从事政法理论研究,政工师,曾有多篇调研学术文章在省市、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并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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