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监狱,人们自然会想到监狱是国家机器、专政工具,也会想到由公安部门在管理监狱,因为改造战犯和罪犯的影视片印象太深刻了。
殊不知,对监狱的管理并非一成不变,自上世纪50年末公安部门接管监狱管理后,直到1983年,除保留一座部属监狱外,其余监狱全部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如今虽然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监狱已有41年,但人们的传统观念仍未彻底改变,尤其是一些离退休的老警察对公安的眷恋更是令人难忘。
我清楚地记得41年前组织上宣布监狱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情景,整个会场坐满了人,气氛不同于往常,安静得出奇,有几个关键词,使在场的所有人入脑入心,也是加深理解监狱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重要意义之所在,那就是“四个有利于”和“四个不变”,宣布完毕后一夜之间,公安部门结束了管理监狱的历史,载入共和国发展史册。
人们可能会认为公安部门管理监狱名正言顺、符合国情,我国监狱为何要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呢?回顾往事,我觉得这是由“四大背景”决定的。
第一、开展声势浩大“严打”的背景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开始拔乱反正,把被颠倒的事情颠倒过来,1977年恢复高考,1978年知青返城,并召开了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由于城市大量待业青年聚集,并受不良思潮冲击影响,社会治安变得十分严峻复杂,地痞流氓猖獗,恶性案件频发,“和尚打伞,无法无天”,1983年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党委领导,公检法唱主角,实行从重从快从严,这是我国建国以来,首次出重拳严打刑事犯罪,规模之大、涉案之多、处罚之重都是前所未有的。
第二、重建司法行政部门的背景
司法行政部门,顾明思义就是负责司法机关中行政事务工作的部门,由于它不是专业性部门,在我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是“大司法行政模式”;1954年至1959年是“法院司法行政模式”;1959年至1979年是“司法行政撤销模式”;1979至1982年是“司法行政重建模式”;1982年至2001年是“小司法行政模式”。由于当时司法行政部门重建后,正处于“小司法行政模式”,它的职能只有司法培训、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公证管理、律师管理等,不仅职能有限,而且权力与公检法相比,根本不在一个重量级,适度扩大职能成为司法行政部门的迫切需要。
第三、完善刑诉刑罚执行的背景
建国初期,在“大司法行政模式”中,司法行政部门统管法院、检察司法行政工作和监狱管理,1950年12月监狱管理从司法部划出,改由公安部管理后,我国由此开始了刑罚执行机关由公安部门负责领导的历史,主管监狱的劳改局在公安部的序列是11局,虽然排名靠后,但拥有最大的限制人身自由权,是真正的实权派,公安部门既能抓人,又能关人,集刑事侦查权、刑罚执行权于一身,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既不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又不利于完善刑事诉讼的刑罚执行,更不利于纠正冤假错案,必须将刑事侦查权与刑罚执行权分离。
第四、加强罪犯教育改造的背景
随着 “严打”在全国各地深入推进,我国“严打”刑事犯罪的成效突现,抓捕了一大批,关押了一大批,枪决了一大批,特别是被判处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进监狱教育改造,任务非常艰巨,难度极大,公安部门本身“严打”任务就很重,无论对监狱管理,还是对罪犯教育改造精力都有限,要想取得更大进展显然不太可能,只有将监狱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才能实现新的突破,现在回头来看,这一重大决策完全正确,41年的实践证明,监狱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后,对监狱管理更加重视,始终把它作为核心工作来谋划来落实,同时,对监狱发展作出战略布局,在把监狱办成教育人、改造人学校的基础上,创建文明现代化监狱,颁布实施《监狱法》,确立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机关的法律地位,使监狱整体工作得到了跨跃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