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优待警,是199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首先提出的,距今已有29年了,由于它的范围广泛,公安警察认识与理解不同,导致出现“从严治警一本书,从优待警一句话”的说法。
其实不然,29年来,中央提出的警察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部队”的原则是得到充分体现的,不仅国家制定出台了不少从优待警政策,而且各地也结合实际,制订了相应的具体政策,只不过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着“说得多做得少”的情况而已。我认为不妨梳理一下,先弄清从优待警究竟有哪些政策:
一、政治上的政策
国家给予了人民警察崇高的荣誉,先后确立了警旗、警节、警歌、警衔、警礼服。
二、经济上的政策
国家对人民警察除实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外,规定享受“三大补贴”,即警衔津贴、执勤补贴、加班补贴。当然,除警衔津贴外,其他二项补贴是有一、二类标准的,发放具有差异性。
三、执法上的政策
国家赋予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对于阻扰和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轻者予以治安处罚,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上的政策
国家规定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致残享受现役军人同样的抚恤和优待,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已多次提高抚恤补助。
五、职级上的政策
国家在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中,专门设置了人民警察职级序列,并与公务员职级相对应,使不少无担任实职的普通警察也能突破“天花板”,享受比过去更高的待遇。
六、地方上的政策
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依靠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制定出台不少相应的具体政策,如黑龙江省公安厅建立了“公安英烈基金会”、天津市公安局出台了”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医疗保障”等,因相应的具体政策各有不同,这里就不一一例举。
2022年4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民警工作的意见》,从九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民警的30项措施,这既是从优待警机制的完善,又使公安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形成体系。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从优待警并非仅仅“一句话”,而是有实质性内容的,对于各级公安机关来说,既要用足用活用好这些现行政策,为警察办实事、办好事、办暖事,变“从优待警一句话为一体系”,更要积极努力向上争取新政策,从广大警察的警声警意来看,当前应争取“三大新政策”:
一是实行警衔津贴终身制
从事公安职业就意味着“急难险重”的付出奉献,鉴于其是高危特殊职业,警察退休既然依法保留警衔,就应继续享受警衔津贴,让警察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二是实行警察荣誉退休制
现在社会和学生招考入警要“过五斩六将”,门槛较高,那么警察退休,在结束从警生涯的时刻,也应依法建立并实行警察荣誉退休制度,让“一身警服,一生荣耀”充分彰显,圆满落幕。
三是实行依法提前退休制
虽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符合二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退休,但必须经任免机关批准,如果任免机关不予批准,仍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既然法律有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中,应有相应配套政策,让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警察走得顺利、走得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