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50年代末由司法行政部门划给公安机关管理后,已有74年历史,如今不仅在打击惩治与遏制犯罪中发挥巨大作用,而且成为深挖余罪、侦破积案的“第二战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有的司法界人士提出将看守所回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引发广泛热议。
虽然提出想法的司法界人士出于完善刑罚执行体系考虑,从理论上讲有一定的道理,但从74年的看守实践和我国国情来看,尊重现实、维持现状是最合理,也是最稳定的,将看守所回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不仅弊大于利,而且会面临更多的问题和困境。
任何改革凡涉及利益调整的都必须慎思,我国看守所为何不回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我认为具体有四点理由:
第一、看守所现行体制符合立法
看守所现行体制是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管理,铁路、交通、森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也设置了看守所。看守所羁押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二是法院未作出司法判决的被告;三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第三类罪犯是依法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在看守所占比很小,不属看守所主责主业,仅仅是代为执行刑罚,既贯彻《看守所条例》,又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二、看守所实践积累丰富经验
看守所羁押的对象,虽然从法律层面讲只有三类,但从犯罪学的角度看,都是犯了罪、触犯刑法形形色色的罪恶之人,看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不仅具有多种优势,而且通过74年看守实践积累丰富经验,形成一整套收押机制和管理办法,有效确保看守所的安全与稳定,特别是在配合开展各类专项打击行动中,开辟第二战场,在检举揭发、提供线索、查清余罪,破获积案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看守所已成为公安机关破案追逃、打击犯罪的有力阵地。
第三、看守所是不可分割的警种
看守所自从公安机关管理以来,经过74年风雨历程,它伴随着公安工作不断发展,不仅软硬件等设施大幅提升,而且警力明显增强,看守所警察已成为公安机关一大警种,就全国而言,看守所警察自下而上、体量庞大、条块结合,已经与其他警种融合贯通,不可分割。如果将看守所回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首当其冲会面临看守所警察的归属问题,因为司法行政部门除了监狱、劳教(现已更名)警察外,没有其他警种,单设看守所警察警种不仅不可能,也与《人民警察法》相悖。
第四、看守所职级晋升更易解决
看守所警察,说到底工作模式与监狱警察没太大差别,用行话来说,就是“犯人是有期,而警察是无期”,而且风险指数较高,犹如坐在“火山口”,守住“炸药包”,同时,环境封闭,工作单一,长期从事看守工作,容易导致职业倦怠,激情衰退,对看守所警察常态激励极为重要,除落实从优待警外,现在最为关注公安机关实行的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公安机关因警察队伍总量多、基数大,看守所警察干到退休职级都能晋升到高于原来的“天花极”,而回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根本不可能解决众多涉及切身利益的职级问题,这是近年来公务员改革必须正视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