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媒体的日趋发达,线上线下各种信息互通加速,时常看到听到公安警察在执法时,因没有持有或亮出人民警察证而遭到一些市民质疑,发生争执有之,被警方以妨碍公务处以行政拘留也有之。
这里,我仅列举三个实例:
一、某日,一名正在路上执勤的交警,拦下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对骑车未戴头盔的市民欲进行处罚,这位市民却要求交警出示警察证,交警说:“我的警服就是证明,如不信可打110”。市民仍然质疑,并说:“你没有证件,我凭什么要配合你”。结果造成这名交警被投诉。
二、某日深夜,一名派出所警察,看见一位市民在小区附近徘徊,形迹可疑,就上前对他进行盘问,要求查验身份证,这位市民既拿不出身份证,又怀疑警察身份,反而要求出示警察证,因警察未带警察证,市民就不配合,最后在警察的严厉警告下,才同警察一起去派出所查清身份。
三、某日,一名巡逻警察带着辅警在广场巡逻,发现一位市民行为异常,就要检查他随身携带的东西,可这位市民拒绝检查,表示不出示警察证就不能检查,警察解释说,自己的警服有警衔标志,是可以自证身份的,在双方争执中,引来不少路人围观,警察一再劝说无果,只能采取行动,将其带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以上三个实例,虽然不能涵盖所有“质疑警察身份”的事例,但从占比来说,应该是极少数,这些极少数可以分成三类人:
一是不懂警察相关法。特别是一些素质较低的人,平时根本不学法,尤其对警察相关法,既不了解,也不知晓。
二是对法律一知半解。虽然有些人有文化、有学历,也受过普法教育,但法律修改更新较快,对警察相关法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三是向警察权威挑战。有困难找警察,没困难骂警察,遇到警察挑战警察,这是社会诟病,敢挑战警察的最终要为自己行为“买单”。
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公安警察在执法时,有市民“质疑警察身份”是好事不是坏事,说明对公安警察执法的要求更高更细,过去那种执法时凭一身警服、市民不太会要求出示警察证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当然,由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有不同的情况,着警服与持警察证也有不同规定,作为公安警察在当下最迫切的是要在执法时必须养成持证亮证意识与习惯,只有强化意识与习惯,才能减少“质疑警察身份”的现象出现。
公安警察养成持证亮证意识与习惯,应该同提升市民的法律意识相结合,究竟如何做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梳理出以下几点供分享:
第一、《人民警察法》并没有一律规定警察着警服时,必须持有警察证。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这个“或者”大有讲究,表明公安警察着装面临的特殊性、多变性、难以意料性。
第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于2021年10月28日实施,2007年6月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废止,着装规定以《条令》为准,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民警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等标志,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第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民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工作期间,一般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这就是说携带证件分一般和紧急情况,对紧急情况不作规定。
第三、《交通道路安全法》对交警执法有明确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这表明交警在执法对违法行为处罚时,如果市民要求出示证件,交警必须予以亮证。
第四、《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对警察执法均有明确规定,《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上述规定是对公安警察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中持证亮证的要求,换言之,在遇到这方面执法时必须主动持证亮证。
第五、《居民身份证法》对警察查验身份证有明确,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也就是公安警察遇有四种情形,需要查验身份证,不仅要持证,而且应当先亮证再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