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销货物抵押案例认识设立担保物权一般规定丨王玉霞专栏(18)
文摘
房产
2024-07-12 09:09
天津
《民法典》第387条列举了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规设立担保物权。实务中,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民事活动不局限于借贷、买卖两种。举个例子:甲公司货物交由乙公司代销,乙公司以自身房产作为货款回款担保,双方签订代销合同后,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约定待货款两讫后再解押。狭义的担保包括物保、人保和金钱保。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最为密切的是以不动产为债权设立担保物权,例如购房人以购得房产作为担保物申请贷款,为贷款机构设定担保物权。但案例中,即使代销货物为房产,也无法以其作为物保,因为代销并非买卖。买卖合同是民事活动中的传统合同,是法律已明文规定且赋予合同名称的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应在合同双方间发生转移。如果案例中甲公司采取赊销的方式向乙公司提供货物,因赊销只是将货款支付时间延长至未来时间,仍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履行方式,货物的所有权将发生转移。而代销合同是无名合同,属于行纪合同的一种,本质反映的是委托代理关系。《民法典》第951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合同标的物虽然代销过程中由乙公司占有,但所有权在售出前仍然归甲公司所有,售出后归第三方所有,并未在合同双方间发生转移。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务得到完全清偿。甲公司是债权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只能以乙公司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担保物。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依附于债权的存在而存在,抵押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民法典》第388条要求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明确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简单说,就是先有主债权合同,才能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债权的概念大家都不陌生,《民法典》第118条列举债权是因合同等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即为合同之债。而主债权的概念则更为聚焦,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不包括《民法典》第561条列举的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和利息债务这些从债权。规范主债权的合同就是主债权合同。案例中的代销合同明确了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代销货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且会影响后续签订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主债权合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既可以提供单独的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也可以仅提供带有抵押条款的主债权合同。各地为便利企业群众办事,提供了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简版合同,只需提供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所需信息,例如北京市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专用)》等。当然,简版合同模板的使用,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其他合同形式的材料。3 抵押合同中担保范围与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有什么区别?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根据《民法典》第389条,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担保范围除了数字外,也可以是文字描述,且优先适用约定内容。设定一般抵押权时,债权已经发生,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指的是具体的量化的数字。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根据对《民法典》第420条的理解,被担保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也就是还未发生,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约定最高债权限额。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5条描述的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与担保范围基本一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内容的一致性并不妨碍功能设计的不同。担保范围主要是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386条,担保物权实现时,在担保范围内,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最高债权额是在确定担保范围的前提下,对担保范围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数额的限制。例如可以约定100万、500万这样一个针对整个担保范围对应的具体数字,也可以约定本金限额100万,担保范围内其他内容以实际发生为准。这样,根据《民法典》第420条,承担的担保责任以此额度为限,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额抵押因为具有一个从不确定到确定的状态,在主债权合同的履行中,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完全受其合同效力约束,甚至为主债权合同的变动创造了条件,属于主债权债务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原则的例外情形。抵押不是债权的唯一一种担保方式。《民法典》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的基础上,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第388条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上述担保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不同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随着担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业务将见证、参与和助力更多经济活动,不动产登记人的学习永远在路上。全国不动产QQ群:626019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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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玉霞,全国不动产登记实务研究专家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