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引入非公证继承登记的现实困境和解决路径丨崔文强专栏(24)

文摘   2024-08-30 09:09   天津  

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六大城市开展探索创新,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列入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各地纷纷对遗产管理人嵌入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探索,但是现实是遗产管理人在参与不动产登记时所呈现地位和相应的作用却较为尴尬,本文笔者有意就遗产管理人嵌入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和突破现状的核心关键予以探究,试图找寻最佳解决路径。

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质和现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对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予以了明确,与不动产登记相关联的系第(六)项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负责对遗产进行管理,而不动产登记系由被继承人遗产成为继承人财产最终分配的物权实现,协助或者参与继承人对继承的不动产予以登记应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故而遗产管理人嵌入或者引入不动产登记系基于其管理人职责所履行的协助义务,不过该协助义务具体应以何种方式呈现,遗产管理人具体承担的角色和地位如何,能够行使的权利以及参与到不动产登记程度的深度却并不明确,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遗产管理人嵌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工作推进。

目前来看,试点开展该项工作的地区均未对遗产管理人嵌入不动产登记进行实质突破,遗产管理人所承担的职责和角色也仅限于代为查询、代为准备和搜集整理资料,代为申请登记的权限亦系少数,其中上海市在2021年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率先加入了遗产管理人内容,并为遗产管理人代为申请继承的转移登记等业务预留了空间。而其他试点地区虽出台遗产管理人制度,但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均不甚明确,或者较为简单,实际由代理人制度完全可以实现遗产管理人地位替代,没有将《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职责进行深入开发和探究,此为实践之遗憾。

嵌入不动产登记的两个关键词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登记的非公证继承,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营商环境任务,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解决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繁琐、风险较大的弊病。故而“便捷”和“风险”便是制肘遗产管理人嵌入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两个最为关键的关键词,也即引入遗产管理人目的在于解决程序不够简便甚至过于繁琐问题,在于通过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履行最大限度实现继承人降低风险,安全稳妥并无后顾之忧的继承财产的目的。

而目前来看,在确定遗产管理人后,遗产管理人从事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活动仍承担的是较为边缘的角色,比如代为搜集资料,纵使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继承人亲自搜集资料的繁琐,但是非公证继承程序仍需继承人亲自参与并表达意思,遗产管理人在其间更多担任了程序介绍、风险提醒和代理居间的角色,登记程序的履行和完成仍有赖继承人参加,之于继承人而言,徒增了对遗产管理人委托和相关情况的告知、资料的交接等环节,对遗产管理人而言,亦存在角色边缘化的尴尬境地,较为专业的人士,比如律师、公证员等不愿从事,而普通民众又不具备一定的继承和登记法律知识储备,使得遗产管理人在便捷性的突破上陷入两难之境。

同时鉴于遗产管理人角色定位的模糊,其与非公证继承的参与度和契合度均较为有限,故而实际中遗产管理人并未发挥其协助继承人规避潜在风险的目的。遗产管理人无法享有较高程度的调查权限和处事权限,便无从对被继承人遗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继承人关系、财产分配意向等进行详细了解,同时无从深入参与不动产登记的受理、询问等过程,对材料的真实性和齐全性予以辅助把关,仅仅承担代理性职责难以实现风险规避的目的。

解决之路径建议

故而,从影响遗产管理制度引入非公证继承目的的两个重要关键词角度出发,要解决遗产管理人角色尴尬和落地效果不佳的现状,实现程序高效便捷,继承人风险规避顺利得以登记的目的,首先要解决非公证继承登记程序复杂、材料繁复、人员众多和周期较长的不便捷问题,其次要解决继承人不具备专业继承法律知识,对被继承人状况、关系不够了解,或者对分配存有争议等导致的潜在风险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可自以下三个方面探寻解决路径。

一是赋予遗产管理人较之目前更大的登记职责和权限。目前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登记主要集中在代为查询、代为申请以及部分十分有限的表意行为,这些行为的履行尚需有赖继承人的授权和委托,徒增程序繁琐。可在明确遗产管理人之后,通过立法或者继承人一次授权等方式,明确遗产管理人可在管理遗产的基础上自行办理涉及不动产遗产的登记事务,从查询明确范围、调查搜集资料、申请登记到接受询问以及后续登记均实现遗产管理人的全程独立参与,减少继承人参与登记的环节和时长,由更为专业的遗产管理人替代履行。

二是建立遗产管理人名录库。鉴于赋予了遗产管理人更大的职权,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应尽量选择更具有专业性、更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自律性的人员担任,以规避职责放大所带来的权利滥用影响和侵害继承人权益。故而选择具有一定业务素养、专业知识以及社会公信基础的人员,通过一定的名录管控建立遗产管理人名录库,规范遗产管理人这一群体,如可以选任律师、公证人员、信托机构等法人组织加入名录库。对于纳入名录库的管理人施行周期管理和考核,报酬采用继承财产提成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付。

三是细化管理人参与登记的制度规范。借助行业自律的道德层面约束遗产管理人规范履行职责之外,同时要辅助以制度规范实现双重保障。从遗产管理人参与登记的职责、程序、义务等予以详细规范,这其中笔者认为较为关键的系管理人代为表意的程序处理,因继承人无需亲自参与非公证继承程序,包括其中登记机构对于继承财产、亲属关系等的询问过程,这需要遗产管理人代为接受询问并表达意思,如何降低遗产管理人接受询问可能产生的情况不明,表意不一致或者不清等情形,便需要构建更为细致的遗产管理人从业标准。从遗产管理人对继承财产的梳理、亲属关系、家庭状况的熟悉等建立提前背书制度,通过遗产管理人更多的参与对继承人的调查询问,事先熟悉非公证继承所需询问事项的方式,实现遗产管理人可以代为接受询问目的,并正确表达意思。继承人可事先与遗产管理人就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记录,并承诺对所答复内容承担责任,管理人建立询问记录,将登记机构的询问提前至管理人环节,同时采用一种更加灵活便捷和不打扰继承人的方式,降低继承人接受询问的厌恶度和参与感,最大限度通过无感方式调查取证,背书相关继承情况。

综上所述,遗产管理人制度已建立和探索数年,而具体突破实现之困境仍任重而道远,在把握好便捷和风险两个风向标关键词基础上,具体把遗产管理人职责厘清,同时筛选更具专业性的人士担任管理人并细化管理人的从业标准和程序规范,可实现遗产管理人嵌入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的便捷高效和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崔文强,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全国不动产登记实务研究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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