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依据 | 定义 | 方式 | 对象 | 主体 | 特点 | 联系 |
组织处理 | 《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 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 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 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 | 党组织 | 侧重于组织上的处罚 | 1.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 2.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3.违犯党纪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
政务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 | 各级监察机关 | 对应的是违法行为 | |
组织处置 |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 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 | 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 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 | 党组织 | 党员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 |
党纪处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党员存在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需要受到党组织的纪律处分。 |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 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 | 对应的是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