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小王,这次你真的错了......

文摘   财经   2024-09-01 22:51   江苏  
理赔大家共同谈的车主朋友们和我们理赔线的战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相约在“理赔大家共同谈”的分享平台。
大家是不是觉得今天的题目有点“辣眼”,别误会,“小王”不是别人,正是端端老师的同事,是以为非常勤学好问的车险理赔定损员,没事总喜欢和在他眼中的“油腻大叔”端端老师讨论一些他经手的案件,在讨论交流中获得经验,端端老师也乐意与这些“后浪”们交流,当然“夕阳红”也是从“朝阳光”演变而来的嘛......
前几天小王刚下查勘车,查勘包还没放回办公桌,又兴冲冲的跑到我这里来和我探讨一个案子,从他的神情能感觉出来,他认为这个案子处理的相当圆满和顺利。
经过初步的案件梳理和了解,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小王接到一辆私家起亚车单方事故碰撞到护栏,导致车辆损失较为严重,护栏也损失了5-6节,预估损失金额全部加起来大约要有二万元左右,索性的是仅仅造成起亚车辆右前部损失,以及护栏损失,车上人员(车主和车主女儿)因为系好安全带,安然无恙,真是不幸中的万幸。


经过小王的耐心询问和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明确,并征得车主的同意下车主将事发前后的通话记录也配合展现给小王,这时小王不经意间发现这个车主还下载了“某网约车应招APP”,时不时的拉一拉客人,补贴补贴家用。
并且该起亚车主今天确实是接到一个叫车的订单,但是事情发生时间是该起亚车主送其女儿上学的途中,因为上学要迟到,车速较快,不慎发生与护栏相碰撞的事故,车主本人没有什么驾驶违禁的行为,事故也是真实。
后来小王结合这个车辆平时有改变性质违规载客的情况发生,并且通过移动查勘系统,查询到这个车子投保的是《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的《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保单上载明该车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车。
案情分析到这个地方,可能有一些理赔“老司机”的眼珠子开始不停的转动了,脑海里“被保险车车辆的使用性质”和“承保的车辆使用性质”是否一致,是否构成.......
咱们先别急看看这“隔壁小王”的想法。


小王信心满满的准备以《机动车损失保险》中“责任免除”第十一条的第三小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责任免除”第二十三条的第三小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这两条“责任免除”的条款,向起亚车主(被保险人)明确书面告知此次事故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无法获得赔偿,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正常赔付。


听到这里我想大多数的车险理赔人员应该心中对这个案例都有那么一些谱,那么隔壁小王的论述和引述能不能被支持呢?接下来端端老师给大家分析一下。(其实这个也是端端老师和小王交流的内容)
第一点:小王的职业敏感度是毋庸置疑的敏锐,并且非常喜欢专研条款,并且会联系到实际的案例当中,端端老师给他点个赞;
第二点:小王对于条款的细节理解之处处理的就有些武断和草率了,无论是《机动车损失保险》,还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涉及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责任免除的描述是强调一个过程,是因为涉及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使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回到这个案件本身其实这辆起亚轿车发生事故的时间段,并不符合这个责任免除的条件,车主送女儿上学并没有改变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原有和承保时的使用性质,客观上不存在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因此将上述两个险种的责任免除强加在这个事故上,明显是不正确的。
保险公司的拒赔岗是肯定不会通过允许拒赔这起案件的。



听了端端老师的这番解释,“隔壁小王”自言自语到,这次看来真是小王理解错了,其实条款中无论是保险责任还是责任免除,大家在阅读或者理解时,一定要完整、全面、不偏不倚,并且要结合案件的情况一起看,千万不要以偏概全,总是想着这不赔,那不赔,那样不是合格的理赔从业人员。
一名真正合格的理赔从业人员一定是坚守“既不惜赔,也不滥赔,更不会错赔”的职业操守,这样才能真正的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理赔大家共同谈
与大家交流用车,养车,理赔相关的那些事,后续逐步融入非车保险的相关版图,敬请诸位看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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