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了性质,可能会让你无法获赔

文摘   财经   2024-08-18 22:56   江苏  

理赔大家共同谈的车主朋友们和我们理赔线的战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相约在“理赔大家共同谈”的分享平台。

今天与大家分享的就是我们现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遇见的一类问题,随着国人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随着现在网络经济的不断蓬勃发展,我们现在“衣食住行”都享受着科技发展带来的福利和便利,今天我们重点说道说道网约车。并且这个网约车还不是咱们日常看见贴着“某滴”、“某团”的那种“正规军”,而是从咱们个人私家车延边而来的“县大队和区小队”。

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份的一个周末晚上,曹某在私自接单营运期间,不慎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该车辆前部受损严重,对方车辆车后部受损严重,并且还造成对方车辆后排乘员受轻伤,经交警判定曹某负全责。负责此次事故所有的人员受伤费用及财产损失。后经过多方了解,曹某驾驶的车辆为其朋友蒋某,将其名下这辆家庭自用汽车租借给曹某使用的,并未严格告知曹某不得使用此借用车辆进行网约车营运,同时蒋某是于2020年9月21日投保的机动车车损险(新车购置价)、第三者责任保险(150万)、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后续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察,并通过相关交流和问题询问,曹某也对自己营运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过相关书面证据采集之后,蒋某承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三日之内向蒋某下达了商业保险的拒绝赔付通知书,并详细说明了理由。

因为曹某驾驶的蒋某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对于被保险机动车来说,“营运”风险程度明显比“非营运”更高。

构成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的相关列明除外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所以在此端端老师还是要非常郑重的告诉一些私家车主,擅自将私家车的使用性质转变成网约车或者巡游出租车,都是违法行为,不出事故的时候,运政以及路政的执法人员会等着你们,扣车罚款。出了交通事故,即便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畴也不会进行赔付,到头来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既得不到赔偿,还要为罚款而担惊受怕。

所以要是想兼职做网约车,一定要向车管部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并按规定办理网约车相关证件,持合法资质上路;同时向保险公司变更保险相关内容,及时的告知情况,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


这边插一句,虽然保险公司拒赔,但是也只是拒赔商业保险那部分,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种情况仍然属于该保险的保险责任,可以获得对应责任归属不同而不同的赔偿。


说一千,道一万,心中莫有侥幸在,万事踏实万里行。


理赔大家共同谈
与大家交流用车,养车,理赔相关的那些事,后续逐步融入非车保险的相关版图,敬请诸位看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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