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懂歪心思”的人再普及一次这个知识......

文摘   2024-08-27 23:4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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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期分享与大家分享一条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及其对应的司法解释,之后再给大家说明一下可能会触碰到这条法律的相关情况,帮助大家远离违法的“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我国刑法涉及交通事故的相关量刑标准,针对于发生特定的一些交通事故会触犯刑法被判刑多少期限还是备注的比较详细,那么对于如何界定犯罪的程度请大家仔细阅读图片下半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那么这里端端老师就不再和大家重复说“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开报废车上路”、“逃逸”等明显的违法行为,而是要重点说说一个“隐藏较深”、“危害性极大”的情况。
那就是“交通事故揽责”!!!
在端端老师日常工作实务当中会发现很多“诱因”导致的揽责行为发生,一般常出现在双方事故当中,尤其是涉及到揽责方是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
第一个方面我们罗列一些存在“揽责可能”的情况:
情况1:一方是保险齐全的机动车,另一方是保险不齐全,主要没有机动车损失险的情况;
情况2:一方是保险齐全的机动车,另一方是没有保险的非机动车;
情况3:一方是保险齐全的机动车,另一方面是没有保险的行人。
第二方面我们来总结一下“潜在揽责情况”的共性:
1、一般揽责的一方都是车险投保相对较为齐全的机动车;
2、一般揽责会发生在较为模糊的责任事故中,因为太过明显的责任划分,揽责也不是那么好实施。
可能有些读者读到这里会说,宣传不要揽责不就是保险公司怕赔钱嘛......
其实这个认知是有局限性,甚至是很无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必须秉承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标准去处理,谁也没有权利罔顾事实的篡改事故责任归属;
第二、在责任归属明确的情况下,为了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而刻意歪曲事实,执意揽责行为,变相属于保险欺诈行为,这个也是属于虚构赔偿事故的一个潜在变种行为;
第三、如果在揽责行为当中触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相关情况,揽责一方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因为这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属于实质犯罪行为。
但从这三点可以看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揽责,很可能因为这一举动让揽责者接下来的人生发生灾难性的变化......
因此端端老师今天再和大家郑重提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务必是要坚守实事求是的态度,千万不要因为威逼、利诱、亦或是同情心爆发选择揽责,否则将有可能追悔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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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家交流用车,养车,理赔相关的那些事,后续逐步融入非车保险的相关版图,敬请诸位看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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