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因股权并购追究宁波甬湶瑕疵担保责任,需厘清减价权、利息、违约金、董监高赔偿责任的关系

文摘   财经   2024-08-23 08:06   北京  

减少价款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在类似诉讼中,需理清减价权、利息、违约金、目标公司董监高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新亚制程”)与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甬湶”)签订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约定由新亚制程子公司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新亚中宁”),受让宁波甬湶所持有的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新亚杉杉”或“目标公司”)51%股权。新亚中宁向宁波甬湶支付了51%的股权转让款。

因新亚中宁未能按约定向宁波甬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宁波甬湶起诉,请求判令新亚制程、新亚中宁等连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因目标公司时任董事或相关管理人员均未按《项目设计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应尽的责任,对目标公司六氟磷酸锂二期项目严重脱离设计要求和目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标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目标公司时任董事或相关管理人员对由此造成目标公司的损失承担30%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新亚制程认为宁波甬湶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中关于目标公司部分产线产能所作出的承诺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情形,新亚制程和新亚中宁起诉,请求判令宁波甬湶返还因其未如实披露六氟磷酸锂的年产能导致股权评估价格提高所对应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诉讼成本、律师费、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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