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该如何赔偿?

2024-12-11 08:27   广东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案件,赔偿的问题最为复杂,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今天笔者简要罗列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明细。
一、 医疗费:非当场死亡的。存在救助医疗行为,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二、护理费:非当场死亡的因伤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三、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

 1、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下)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X 20

2、死亡赔偿金(60~74 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X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死亡赔偿金(75岁以上)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X 5

四、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X 6个月;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赔偿金额参照如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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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死亡时,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如下:

1、被扶养人生活费(18岁以下)=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18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18~60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74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七、家属误工费

家属在办理丧葬事宜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是可以主张赔偿,计算方式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元/天) X 误工天数误工费赔偿金额=损害期间减少的收入(每个月固定收入-损害期间收入)。

2、没有固定收入,能证明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 X 误工期天数;不能证明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八、家属交通费
家属在办理丧葬事宜期间产生的交通费是可以主张赔偿,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支持。
九、财产损失
如有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财产损失 =所购买财产的发票 X 折旧 - 残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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