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遇到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受伤或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护理费(与住院治疗有关),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与鉴定结论或死亡有关),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丧葬费(死亡案件才有)等。下面讲解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供参考!
一、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赔偿金额=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实际治疗费用,依票据分类汇总再相加。
2、残疾赔偿金(60 ~74 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X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X 伤残系数
3、残疾赔偿金(75岁以上) =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X 5 X 伤残系数
单一伤或多处伤的伤残系数计算方法参照此连接多处伤残的情况下,如何计算伤残赔偿指数?一文尽可能简单说清。
4、 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下)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X 20
5、死亡赔偿金(60~74 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X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6、死亡赔偿金(75岁以上)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X 5
九、 鉴定费:按照发票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此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无需单独主张。注意区分年龄,伤残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系数);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1、被扶养人生活费(18岁以下)=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18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18~60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74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 ÷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
十一、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使用或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 X 次数 + 合理维修或保养费。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在不同地区有所差异,查看当地高院发布的标准。通常依据多个因素来确定,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十三、 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分有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元/天) X 误工天数或误工费赔偿金额=损害期间减少的收入(每个月固定收入-损害期间收入)。
2、没有固定收入,能证明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 X 误工期天数;不能证明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十四、交通费:交通费赔偿费用 = 必要往返费用 X 往返次数或以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等;以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果没有,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主张。
十五、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标准不一,约100元/天) X 住宿天数。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十六、财产损失:指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 = 所购买财产的发票 X 折旧 - 残余价值。
十七、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12 个月 X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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