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本文简要介绍在交通事故中,一般情况下,车辆扣留时间和承担停车费用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鉴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一般鉴定三十天;超过三十日的,经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未提出书面申请,鉴定意见生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由此可见交警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最长一般不超过四十六日。有例外情形,如鉴定期限需要再延长三十日的,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或者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等情形。交警不能因赔偿或者收集证据之外的其他原因扣留事故车辆。如果受害人担心对方的赔偿能力,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查封、扣押事故车辆,但要注意时间,受害人应当提前向交警询问发还车辆的时间,务必在交警发还事故车辆之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果车辆价值低、保险足够用或肇事方赔偿能力强,也就没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事故处理期间,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超过通知时间逾期领取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需注意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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