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保监函【2002】8号)中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基于以上规定,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通常情况下应认定为间接损失,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故车主难通过保险获得车辆受损贬值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答复意见认为,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其理由,一是车辆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问题。二是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经济发展。三是目前鉴定市场不规范,对于鉴定损失的确定有较大的任意性。四是会导致大量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案件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上考虑,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极端情形下,也可考虑适当赔偿,但必须严格把握。
那么在处理车辆贬值损失时应如何把握呢?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不支持,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支持。如果判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以达到一定程度为要件,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贬值价值为判断标准。因为车辆价格本身差异大,不能单纯以车辆贬值金额为标准来判断支持或不支持,应该考察事故车辆有无结构性损害,只有事故车辆存在结构性损害,车辆使用技术性能下降,出现不可恢复的内伤的情况下,才能考虑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如果车辆经维修后能够基本恢复原状,车辆核心部件未受重大损坏,则不存在车辆贬值问题。二是注重评估鉴定结论的审查。尤其在目前车辆贬值衡量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时,鉴定市场需规范,鉴定损失的确定有较大的任意性的情况下,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鉴定的严格审查,避免双方会存在较大的分歧。
1、对于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贬值,受害方有权提起赔偿请求。
2、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的或经维修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
三、举证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思路
1、首先,需要确定车辆是否存在贬值。通常,新车或近新车在发生事故后,即使修复完好,也可能存在贬值。老旧车辆或事故损失较小的车辆可能不会产生显著贬值。
2、选择专业鉴定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车辆鉴定机构进行贬值评估。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具备专业的鉴定人员和设备;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向鉴定机构提交车辆贬值鉴定申请,并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
4、准备证据材料。为了支持索赔,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记录和发票;车辆贬值鉴定报告;事故前后车辆价值对比资料;任何能证明车辆贬值的其他证据。
五、通过协商、人民调解、仲裁或法院诉讼进行索赔,但现实中,大概率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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