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死亡时已满六十周岁,其父母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吗?1、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原有的扶养能力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间接造成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用损失。针对超过退休年龄的扶养人,应考虑其在受侵害前是否具有实际扶养能力,而非按照退休年龄直接推定。如受害人在受侵害前并不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且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依靠劳动获得收入,则应认定其具有扶养能力,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排除受害人扶养人主体资格的当然情形,不必然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给付。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分为两类:一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二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成年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满足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它生活来源,并无扶养人年龄要求条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与扶养人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关。在交通事故受害者死亡时已超退休年龄,其被扶养人(父母)年龄也应达到75周岁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交通事故受害者死亡时已超退休年龄,其父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3、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扶养关系证明;2022年2月,李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与谢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导致谢某死亡。经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谢某于1958年3月出生,其母亲吴某现已年满85周岁。平邑县某村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谢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长期在外打工,以本人收入扶养其母亲吴某和作为一家的生活来源。平邑法院一审宣判后,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主要争议为,保险公司认为吴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谢某死亡时虽已64岁,但其尚有母亲吴某在世需要赡养,该赡养义务在道义上和现实需要上并不因年龄而减免,吴某因其子谢某死亡在情感和物质上产生缺失自然不存疑义,且收入状况和水平也不以年龄为评判标准,年满60周岁的人仍可以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临沂中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附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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