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三环辅路内环草桥公交车站,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驾驶自行车的陈某发生接触,造成陈某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工作。该事故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处理,确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右安门医院急诊进行初步诊断后转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天坛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左额头皮裂伤、左侧眼周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弥漫性轴索损伤、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等多处伤情。
后陈某起诉至法院,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伤残等级十级,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24万余元。
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认为误工费判决与事实不符,陈某身份为在校学生,误工收入来源于导师科研项目发放给学生,但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提交的误工收入来源证据,每月均有“工资”字样汇入,并未反映出实际收入减少,故陈某并无误工发生,一审法院简单依据银行流水收入中无相关金额汇入认定陈某产生误工损失,与事实不符。应当改判不予支付陈某误工费。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陈某的科研工作情况,依据其伤情、医嘱、鉴定意见及其提供的收入扣减证明、工资流水等,确定其误工费数额,并无不当。XX保险公司关于不支付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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