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和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情形,笔者认为需要条件,简要探讨。
一、前提条件:
肇事者的行为首先要符合交通肇事,共犯的前提;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的指使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请看如下链接:
二、肇事者是否受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的指使。
存在客观上指使的行为。
三、产生死亡的损害后果。
受指使的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如果不存在死亡的结果,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总结起来,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肇事人是否受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的指使。如果存在这样的指使,并且导致了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这些指使者和肇事者将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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