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道路交通越来越复杂,各种飞驰的“电驴”和“三轮”可能会带来控制因素之外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组合的交通事故案件,关于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条确定了机动车一方在此类交通事故中适用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即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例外主观故意碰瓷的情形。
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减轻的比例,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提供了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框架,即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就可以被减轻。
案例分享(最高院指导案例)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参考学习使用,更多分享请关注本号,That's all,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