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工作,也能主张误工费。

2024-12-12 22:25   广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失业或者无业人员不可以主张误工费规定,只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仍有劳动能力,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即可以主张误工费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工作的条件下,主张误工费举证思路,供参考学习使用。


第一步、尝试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先参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失业人员或无业人员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低于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则直接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没有工作的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低于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或者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应举证证明之前实际从事的行业

第三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元/天) X 误工期天数。服务行业受害人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从事农业的受害人计算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的年平均工资。

总结,对于交通事故的无业受害人是有能力和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的,只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暂时无法获取就业的机会,这种预期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是对劳动者的尊重,符合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另外,误工费的计算并没有从年龄上加以限定,即使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其主张的误工费仍可以得到支持。

附案例分享:

2012年12月13日23时许,李XX驾驶川A607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与车前右侧路边骑自行车的王X、陈XX相撞,造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李XX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3月,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陈XX不负事故责任。王X受伤后,多次住院、转院治疗,其提供的信息显示,2010年6月毕业于西南交大,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曾供职于成都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称受伤期间正在备考研究生,未提交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务工证明及其持续误工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未支持王X的误工费请求,王X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虽然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处于无业状态,但作为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根据其本科毕业后曾工作过的客观事实以及目前阶段之所以无业的合理陈述,可以判断其有劳动能力,如果没有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其去求职,必然能够找以一份有薪水的工作,因此,对王X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因其未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参照2013年四川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附法条链接: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意味着,只要受害者因事故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并且能够证明其收入因此减少,便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无论是否住院或看病时间长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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