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仅造成车辆受损的,不支持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4-12-27 17:35   中国香港  
在交通事故中,涉及损害赔偿分二大类,一是人身损害赔偿,二是财产损失赔偿。具体内容可见如下链接交通事故中的两类赔偿项目
如仅遇到交通车辆受损,属于财产损失。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则无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案例分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民申14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某华

再审申请人陈某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彭某、彭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20民终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仅造成陈某锋财产(车辆)受损, 一、二审法院已依法判决某某公司、彭某向陈某锋赔付车辆维修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至于陈某锋主张的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损失范围,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某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陈某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锋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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