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丈夫不幸死亡,其妻子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答: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妻子有可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成年近亲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获得支持应满足:一、被侵权人有扶养义务;二、被侵权人有扶养能力并存在实际扶养行为;三、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有法定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交通事故导致丈夫死亡时,妻子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条件下,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2年10月,李某驾驶车辆撞上行人罗某,致其死亡。罗某妻子欧某、女儿小罗将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因欧某系肢体四级残疾人,其还主张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欧某系肢体四级残疾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依赖罗某扶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但肢体残疾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故酌情按照10%计算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支持欧某被扶养人生活费29580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最终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注意区分年龄和伤残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系数,不区分城镇或农村户口。
1、被扶养人生活费(≤18周岁,针对未成年人)=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18 -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20年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 ÷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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